![]() 1、核對入院記錄、首次病程記錄患者是否存在以下腦梗死典型的臨床癥狀: ①一側肢體(伴或不伴面部)無力或麻木; ②一側面部麻木或口角歪斜; ③說話不清或理解語言困難; ④雙眼向一側凝視; ⑤一側或雙眼視力喪失或模糊; ⑥眩暈伴嘔吐; ⑦既往少見的嚴重頭痛、嘔吐; ⑧意識障礙或抽搐。 2、核對入院記錄、病程記錄、輔助檢查報告單,其檢查結果中是否提示存在“腦梗死”,若不存在則可考慮存在虛編高套行為。 例如:若將僅主訴描述為“頭暈不適2+小時”的患者,在無輔助檢查提示“腦梗死”的情況下,診斷為“急性腦梗死”,可認定為診斷依據不充分造成虛編高套行為。 3、對于CT/MRI等檢查報告單描述造假可能的病例,可進一步查閱醫院影像檢查儲存原片進一步鑒別。 核查診療計劃、病程記錄、醫囑記錄單等是否針對腦梗死開展針對性診療措施。 例如:針對腦梗死患者進行溶栓治療或使用改善腦血管微循環、活血化瘀、神經保護類等藥物。 對于將腦梗死作為主要診斷的病例,需要判斷腦梗死是否是本次住院診療的主要疾病。 例如:患者因“腦梗死后右側肢體偏癱1+月”入院行康復治療,則不應選擇腦梗死作為主要診斷,而應選擇偏癱作為主要診斷。 ![]() 由上圖可知,ICD-10中腦梗死以病因(責任血管)為分類軸心。那么,此時的核查就應主要針對相關輔助檢查(腦血管造影)中是否明確責任血管。 例如:將未明確/無法明確責任血管的I63.9 未特指的腦梗死的病例,填報為I63.0 入腦前動脈血栓形成引起的腦梗死,則將被認定為虛編高套行為;或者將I63.801 腔隙性腦梗死的病例,填報為I63.900 腦梗死,也將被認定為虛編高套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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