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聘與面試之后,如何準確判斷一位人才是否真正適合企業、符合崗位需求,是一個需要深思熟慮的問題。然而,遺憾的是,許多企業往往忽視了這一點,僅僅依賴于所謂的“試用期”來做出判斷。更為嚴重的是,一些企業由于對法律條款的理解不夠深入,錯誤地認為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意提前三天解除勞動關系,這實際上是一種極其錯誤的做法。 為了實現法律價值的最大化,企業應當重視事前預防。在未經過充分評估和預防的情況下,企業隨意解除試用期內的員工勞動關系,無異于將賠償金直接擺在員工面前。 因此,在試用期內,建議企業根據自身和崗位的實際需求,制定合法、有效且切實可行的試用期錄用標準,以確保雙方權益的明確與保障。這些標準應當明確、具體,并經過員工簽字確認,以便在出現爭議時有據可查。 例如,某公司在試用期內設定了明確的遲到早退標準,即不超過3次。如果新員工在短時間內多次違反此標準,公司可以依據此標準與員工進行溝通,并協商解除勞動關系。由于標準明確且員工已簽字確認,這種處理方式既合理又合法,員工通常也會接受。 然而,如果公司沒有明確的錄用標準或標準缺乏可操作性,那么在解除勞動關系時就可能面臨更多的爭議和糾紛。比如,某公司制定了勤勉盡責的錄用標準,但由于該標準過于主觀且難以量化,當公司以此為由辭退員工時,很容易引發雙方的主觀判斷不一致和爭議。 因此,一份合法、有效且切實可行的試用期錄用標準對于公司而言至關重要。它不僅可以幫助企業準確判斷員工是否適合崗位需求,還可以減少不必要的勞動爭議和法律風險。希望各企業能夠重視并采納這一建議,共同營造一個和諧、穩定的用工環境。順頌商祺! |
|
來自: 昵稱70740290 > 《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