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美國當地時間2024年5月21日),該案有了最新進展,即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針對該案發布了全庭審理(全體法官審理;en banc)裁判意見書,裁判意見書的多數法官意見(由斯托爾(Stoll)法官撰寫)決定推翻長久以來一直適用的Rosen-Durling測試法,同時決定在評估設計專利的非顯而易見性時采用與實用專利同樣的條件。這一裁決可以說是對設計專利顯而易見性認定的傳統測試方法的重大改變,因此可能會對設計專利的授權確權以及侵權糾紛帶來重大影響。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紐曼(Newman)法官和坎寧安Cunningham法官沒有參加庭審;克萊文格(Clevenger)法官由于是最初審理本案合議庭的成員,所以也未參加本次全庭審理。斯托爾(Stoll)法官撰寫了多數法官的裁決意見書,首席法官穆爾(Moore)、法官迪克(Dyk)、法官普羅斯特(Prost)、法官雷納(Reyna)、法官塔蘭托(Taranto)、法官陳(Chen)、法官休斯(Hughes)以及法官斯塔克(Stark)加入了斯托爾(Stoll)法官撰寫的多數法官的裁決意見書。而勞里(Lourie)法官單獨撰寫了贊同判決結果的裁決意見書。 截圖來自于原裁判意見書 多數法官的裁決意見如下: 本案提出的主要問題是:聯邦最高法院的先例,包括KSR國際公司訴Teleflex公司案,550 U.S.
398 (2007),是否應該促使我們重新思考長期存在的Rosen-Durling測試法,該測試法用于評估和確定設計專利的非顯而易見性。我們的回答是肯定的,并推翻Rosen-Durling測試要求,即主參考必須與被質疑的設計權利要求“基本相同”,并且任何次參考必須與主參考“如此相關”,以至于一個參考中的特征會啟示將這些特征應用于另一個參考中。我們采用了與國會關于設計專利的法定方案一致的方法,其規定,適用于實用專利的可專利性條件同樣適用于設計專利;同時(這一方法)也與聯邦最高法院的先例一致,該先例指出,在評估非顯而易見性時,應適用一個比Rosen-Durling測試法更靈活的方法。 在該裁判意見書中,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的全庭審理推翻了長期存在并適用的Rosen-Durling測試法,該測試法是用于評估設計專利非顯而易見性的重要方法。同時,聯邦巡回上訴法院決定:設計專利“在可專利性方面適用與實用專利相同的條件”。這在一定程度上,將設計專利與實用專利的可專利性(包括非顯而易見性)評估置于相同的地位,做同樣的對待,改變了之前單獨適用于設計專利的規則與方法(Rosen-Durling測試法)。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勞里(Lourie)法官在其同意裁決結果所發布的單獨裁決意見書中指出,盡管其同意多數法官的裁決結果,即撤銷專利審理和申訴委員會的無效決定,并發回其根據多數法官意見對訴爭設計有效性重新作出無效決定。但是,勞里(Lourie)法官指出,盡管如此,但是沒有必要推翻Rosen和Durling測試法,隨后,勞里法官給出了具體的理由。這一意見是否會為后續設計專利非顯而易見性的認定規則帶來更多不可預見性的影響?大家將根據新的判例進行觀察,并為實務提供參考與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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