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 交通肇事罪 ![]() 廣東省量刑細則 ![]() ![]() 來源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粵高法發[2017]6號。 廣東省量刑檢索 ![]() ![]() ![]() 注:2認是指認罪認罰。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會受到事故責任、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以及逃逸等因素、是否存在賠償諒解和其他情節(自首、認罪認罰等)的影響,其中致傷、死人數是是重要的影響因素。 根據以上表格的檢索情況,可以看出交通肇事罪的刑期會隨著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增加而提升。如不考慮其他情節,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且存在自首的,可能會判處1年左右有期徒刑;致2人死亡且存在自首的,可能會判處2年左右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屬于過失犯罪,如符合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期檔次,且有退賠諒解等情節的,存在較大適用緩刑的可能。 在量刑時,如犯罪行為人的逃逸行為已經作為認定事故責任的情節,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節,此時就不再將逃逸行為另外作為加重情節處理。 例如:A違反交規,酒后駕駛機動車輛碰撞無證駕駛無牌摩托車的B后逃逸,致使B重傷,交管部門綜合認定A負事故主要責任(其中逃逸為是認定主要責任的重要情節)。因為致使一人重傷、未承擔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并不構成交通肇事罪,但李某存在逃逸行為,逃逸行為是認定A承擔主要責任的重要情節。此時逃逸行為是作為基本的入罪條件(主責的認定基礎),所以李某的逃逸行為不再作為加重情節,加重處罰。 ![]() 作者|王萬城律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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