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點 1.禁閉是監察機關加強內部監督的重要措施。禁閉措施適用于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監察人員。 2.禁閉與其他監察強制措施有機銜接協調。禁閉不能替代管護、留置等監察強制措施。禁閉期間,監察機關可依法對被禁閉人員采取留置或者管護措施,禁閉措施即自動解除。 3.依法保障被禁閉人員合法權益。(1)依法保障被禁閉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的知情權。采取禁閉,應當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禁閉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2)賦予被禁閉人員及其近親屬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權利。監察機關不同意變更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3)加強對被禁閉人員人身權利的保障。禁閉時間可依法折抵刑期。 建立禁閉制度 強化對監察人員的監督 作者:薛寧馨,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 中國紀檢監察雜志,2025年第1期 著眼于加強紀檢監察干部隊伍建設,打造讓黨中央放心、讓人民群眾滿意的紀檢監察鐵軍,在認真總結全國紀檢監察干部隊伍教育整頓做法成效的基礎上,新增禁閉制度,進一步強化對監察人員的監督,確保監察執法權依法公正行使。 禁閉是監察機關加強內部監督的重要措施 監察機關加強對監察人員執行職務和遵紀守法情況的內部監督,是促進監察權依法公正行使,保證監察人員成為自我革命的表率、遵規守紀的標桿的重要途徑。修改后的《監察法》在原有內部監督制度的基礎上,在第六十四條增加規定禁閉制度,旨在豐富內部監督的措施手段,堅決防治“燈下黑”。禁閉措施適用于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監察人員,這既體現了禁閉的內部監督功能,也符合監察機關法定管轄職責。同時,采取禁閉措施的目的是防止造成更為嚴重的后果或者惡劣影響,具有積極的預防功能。監察執法工作具有自身特點,監察人員涉嫌在監察執法工作中實施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行為,如不及時采取相關措施,可能造成泄露監察工作秘密,為被調查人或者涉案人員通風報信,威脅、恐嚇、報復舉報人、證人等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干擾監察執法工作正常進行,損害監察機關的權威性和公信力。監察機關在掌握監察人員有關問題線索的情況下,依法對其采取禁閉措施,能夠有效預防和制止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發生,維護監察工作秩序,保障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 禁閉與其他監察強制措施有機銜接協調 修改后的《監察法》設立禁閉制度,立足點在于加強對監察人員的監督,本質上是對涉嫌嚴重職務違法犯罪監察人員實施監督的特有措施,并不是將禁閉作為替代管護、留置等其他監察強制措施的手段。《監察法》對禁閉與有關監察強制措施的銜接作出明確規定,厘清相互之間的關系。禁閉期間,監察機關經調查發現被禁閉人員符合《監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留置或者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管護條件,可依法對其采取留置或者管護措施,禁閉措施即自動解除。 依法保障被禁閉人員合法權益 修改后的《監察法》新增“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監察工作原則之一,充分彰顯了監察工作依法保障當事人權利的鮮明立場。修改后的《監察法》中關于禁閉措施的規定,落實總則中的人權保障原則,對被禁閉人員的權利保障作出細化,明確《監察法》第五十條的規定,適用于禁閉措施。首先,監察機關要依法保障被禁閉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的知情權。采取禁閉措施后,除有礙調查的情形外,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禁閉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解除禁閉的,應當及時通知被禁閉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其次,賦予被禁閉人員及其近親屬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權利,完善禁閉措施救濟途徑。被禁閉人員本人或近親屬認為被禁閉人員符合采取責令候查措施條件,可以向監察機關申請將禁閉變更為責令候查措施。監察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再次,加強對被禁閉人員人身權利的保障。監察機關要依法保障被禁閉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并提供醫療服務,在禁閉期間對被禁閉人員談話、訊問的,應合理安排時間和時長。此外,《監察法》還規定,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后,被禁閉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禁閉時間可依法折抵刑期,以進一步落實保障人權的工作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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