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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標準」中小學校設計規范丨GB 50099-2011

       今夜星光燦爛 2025-05-15 發布于海南

      (本文來源于網絡,供于學習和交流,向原作者致謝,若有涉及到版權及內容問題請聯系我將在第一時間處理!每天進步一點,就會離目標更近一步!

      •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 施行日期:2012年1月1日
      • 其中,第4.1.2、4.1.8、6.2.24、8.1.5、8.1.6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3.0.1 各類中小學校建設應確定班額人數,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 1 完全小學應為每班45人,非完全小學應為每班30人;
      • 2 完全中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應為每班50人;
      • 3 九年制學校中1年級-6年級應與完全小學相同,7年級-9年級應與初級中學相同。

      4.1. 2 中小學校嚴禁建設在地震、地質塌裂、暗河、洪澇等自然災害及人為風險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標的地段。校園及校內建筑與污染源的距離應符合對各類污染源實施控制的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4.1.3 中小學校建設應遠離殯儀館、醫院的太平間、傳染病院等建筑。與易燃易爆場所間的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有關規定。

      4.1.4 城鎮完全小學的服務半徑宜為500m,城鎮初級中學的服務半徑宜為1000m。

      4.1.6 學校教學區的聲環境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 50118的有關規定。學校主要教學用房設置窗戶的外墻與鐵路路軌的距離不應小于300m,與高速路、地上軌道交通線或城市主干道的距離不應小于80m。當距離不足時,應采取有效的隔聲措施。

      4.1.7 學校周界外25m范圍內已有鄰里建筑處的噪聲級不應超過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 50118有關規定的限值。

      4.1.8 高壓電線、長輸天然氣管道、輸油管道嚴禁穿越或跨越學校校園;當在學校周邊敷設時,安全防護距離及防護措施應符合相關規定。

      4.2.5 中小學校的體育用地應包括體操項目及武術項目用地、田徑項目用地、球類用地和場地間的專用甬路等。設400m環形跑道時,宜設8條直跑道。

      4.2.6 中小學校的綠化用地宜包括集中綠地、零星綠地、水面和供教學實踐的種植園及小動物飼養園。

      • 1 中小學校應設置集中綠地。集中綠地的寬度不應小于8m。
      • 2 集中綠地、零星綠地、水面、種植園、小動物飼養園的用地應按各自的外緣圍合的面積計算。
      • 3 各種綠地內的步行甬路應計入綠化用地。
      • 4 鋪栽植被達標的綠地停車場用地應計入綠化用地。
      • 5 未鋪栽植被或鋪栽植被不達標的體育場地不宜計入綠化用地。
      • 6 綠地的日照及種植環境宜結合教學、植物多樣化等要求綜合布置。

      4.2.7 中小學校校園內的道路及廣場、停車場用地應包括消防車道、機動車道、步行道、無頂蓋且無植被或植被不達標的廣場及地上停車場。用地面積計量范圍應界定至路面或廣場、停車場的外緣。校門外的緩沖場地在學校用地紅線以內的面積應計量為學校的道路及廣場、停車場用地。

      4.3.1 中小學校的總平面設計應包括總平面布置、豎向設計及管網綜合設計。總平面布置應包括建筑布置、體育場地布置、綠地布置、道路及廣場、停車場布置等。

      4.3.2 各類小學的主要教學用房不應設在四層以上,各類中學的主要教學用房不應設在五層以上。

      4.3.3 普通教室冬至日滿窗日照不應少于2h。

      4.3.4 中小學校至少應有1間科學教室或生物實驗室的室內能在冬季獲得直射陽光。

      4.3.6 中小學校體育用地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 1 各類運動場地應平整,在其周邊的同一高程上應有相應的安全防護空間。
      • 2 室外田徑場及足球、籃球、排球等各種球類場地的長軸宜南北向布置。長軸南偏東宜小于20°,南偏西宜小于10°。
      • 3 相鄰布置的各體育場地間應預留安全分隔設施的安裝條件。
      • 4 中小學校設置的室外田徑場、足球場應進行排水設計。

      4.3.7 各類教室的外窗與相對的教學用房或室外運動場地邊緣間的距離不應小于25m。

      4.3.8 中小學校的廣場、操場等室外場地應設置供水、供電、廣播、通信等設施的接口。

      4.3.9 中小學校應在校園的顯要位置設置國旗升旗場地。

      5.1.8 各教室前端側窗窗端墻的長度不應小于1.00m。窗間墻寬度不應大于1.20m。

      5.1.11 教學用房的門應符合下列規定:

      • 1 除音樂教室外,各類教室的門均宜設置上亮窗;
      • 2 除心理咨詢室外,教學用房的門扇均宜附設觀察窗。

      5.1.14 教學用房及學生公共活動區的墻面宜設置墻裙,墻裙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 1 各類小學的墻裙高度不宜低于1.20m;
      • 2 各類中學的墻裙高度不宜低于1.40m;
      • 3 舞蹈教室、風雨操場墻裙高度不應低于2.10m。

      5.1.15 教學用房內設置黑板或書寫白板及講臺時,其材質及構造應符合:

      • 1 黑板的寬度:小學不宜小于3.60m;中學不宜小于4.00m;
      • 2 黑板的高度不應小于1.00m;
      • 3 黑板下邊緣與講臺面的垂直距離:小學宜為0.80-0.90m;中學宜為1.00-1.10m;
      • 4 黑板表面應采用耐磨且光澤度低的材料;
      • 5 講臺長度應大于黑板長度,寬度不應小于0.80m,高度宜為0.20m。其兩端邊緣與黑板兩端邊緣的水平距離分別不應小于0.40m。
      「國家標準」中小學校設計規范丨GB 5009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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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普通教室

      5.2.1 單人課桌的平面尺寸應為0.60×0.40m。

      5.2.2 普通教室內的課桌椅布置:

      • 1 中小學校普通教室課桌椅的排距宜≥0.90m,獨立的非完全小學可為0.85m;
      • 2 最前排課桌的前沿與前方黑板的水平距離宜≥2.20m;
      • 3 最后排課桌的后沿與前方黑板的水平距離:小學宜≤8.00m;中學宜≤9.00m;
      • 4 教室最后排座椅之后應設橫向疏散走道;自最后排課桌后沿至后墻面或固定家具的凈距不應小于1.10m;
      • 5 教室內縱向走道寬度不應小于0.60m,獨立的非完全小學可為0.55m;
      • 6 沿墻布置的課桌端部與墻面或壁柱、管道等墻面突出物的凈距宜≥0.15m;
      • 7 前排邊座座椅與黑板遠端的水平視角不應小于30°。

      5.2.3 普通教室內應為每個學生設置一個專用的小型儲物柜。

      5.3 科學教室、實驗室

      5.3.1 科學教室和實驗室均應附設儀器室、實驗員室、準備室。

      5.3.2 桌椅類型和排列布置應根據實驗內容及教學模式確定:

      「國家標準」中小學校設計規范丨GB 50099-2011

      1 實驗桌平面尺寸應符合表5.3.2的規定;

      2 實驗桌的布置:

      • 1)雙人單側操作時,兩實驗桌長邊之間的凈距≥0.60m;四人雙側操作時≥1.30m;超過四人雙側操作時≥1.50m;
      • 2)最前排實驗桌的前沿與前方黑板的水平距離≥2.50m;
      • 3)最后排實驗桌的后沿與前方黑板之間的水平距離≥11.00m;
      • 4)最后排座椅之后應設橫向疏散走道;自最后排實驗桌后沿至后墻面或固定家具的凈距≥1.2m;
      • 5)雙人單側操作時,中間縱向走道的寬度≥0.70m;四人或多于四人雙向操作時≥0.90m;
      • 6)沿墻布置的實驗桌端部與墻面或壁柱、管道等墻面突出物間宜留出疏散走道,凈寬≥0.60m;另一側有縱向走道的實驗桌端部與墻面或壁柱、管道等墻面突出物間可不留走道,但凈距≥0.15m;
      • 7)前排邊座座椅與黑板遠端的最小水平視角≤30°。

      Ⅰ 科學教室

      5.3.3 附設儀器室、實驗員室、準備室,并宜在附近附設植物培養室,在校園下風方向附設種植園及小動物飼養園。

      5.3.5 科學教室內實驗桌椅的布置可采用雙人單側的實驗桌平行于黑板布置,或采用多人雙側實驗桌成組布置。

      5.3.6 科學教室內應設置密閉地漏。

      Ⅱ 化學實驗室

      5.3.7 化學實驗室宜設在建筑物首層。附設儀器室、實驗員室、準備室、藥品室。化學實驗室、化學藥品室的朝向不宜朝西或西南。

      5.3.8 每一化學實驗桌的端部應設洗滌池;島式實驗桌可在桌面中間設通長洗滌槽。每一間化學實驗室內應至少設置一個急救沖洗水嘴,急救沖洗水嘴的工作壓力不得大于0.01MPa。

      5.3.9 化學實驗室的外墻至少應設置2個機械排風扇,排風扇下沿應在距樓地面以上0.10-0.15m高度處。在排風扇的室內一側應設置保護罩,采暖地區應為保溫的保護罩。在排風扇的室外一側應設置擋風罩。實驗桌應有通風排氣裝置,排風口宜設在桌面以上。藥品室的藥品柜內應設通風裝置。

      5.3.10 化學實驗室、藥品室、準備室宜采用易沖洗、耐酸堿、耐腐蝕的樓地面做法,并裝設密閉地漏。

      Ⅲ 物理實驗室

      5.3.11 當學校配置2個及以上物理實驗室時,其中1個應為力學實驗室。光學、熱學、聲學、電學等實驗可共用同一實驗室,并應配置各實驗所需的設備和設施。

      5.3.12 力學實驗室需設置氣墊導軌實驗桌,在實驗桌一端應設置氣泵電源插座;另一端與相鄰桌椅、墻壁或櫥柜的間距不應小于0.90m。

      5.3.13 光學實驗室的門窗宜設遮光措施。內墻面宜采用深色。實驗桌上宜設置局部照明。特色教學需要時可附設暗室。

      5.3.14 熱學實驗室應在每一實驗桌旁設置給水排水裝置,并設置熱源。

      5.3.15 電學實驗室應在每一個實驗桌上設置一組包括不同電壓的電源插座,插座上每一電源宜設分開關,電源的總控制開關應設在教師演示桌處。

      5.3.16 物理實驗員室宜具有設置鉗臺等小型機修裝備的條件。

      Ⅳ 生物實驗室

      5.3.17 附設儀器室、實驗員室、準備室、藥品室、標本陳列室、標本儲藏室,宜附設模型室,并宜在附近附設植物培養室,在校園下風方向附設種植園及小動物飼養園。標本陳列室與標本儲藏室宜合并設置,實驗員室、儀器室、模型室可合并設置。

      5.3.18 當學校有2個生物實驗室時,生物顯微鏡觀察實驗室和解剖實驗室宜分別設置。

      5.3.20 生物顯微鏡觀察實驗室內的實驗桌旁宜設置顯微鏡儲藏柜。實驗桌上宜設置局部照明設施。

      5.3.21 生物解剖實驗室的給水排水設施可集中設置,也可在每個實驗桌旁分別設置。

      5.3.22 生物標本陳列室和標本儲藏室應采取通風、降溫、隔熱、防潮、防蟲、防鼠等措施,其采光窗應避免直射陽光。

      5.3.23 植物培養室宜獨立設置,也可以建在平屋頂上或其他能充分得到日照的地方。種植園的肥料及小動物飼養園的糞便均不得污染水源和周邊環境。

      Ⅴ 綜合實驗室

      5.3.24 當中學設有跨學科的綜合研習課時,宜配置綜合實驗室。綜合實驗室應附設儀器室、準備室;當化學、物理、生物實驗室均在鄰近布置時,綜合實驗室可不設儀器室、準備室。

      5.3.25 綜合實驗室內宜沿側墻及后墻設置固定實驗桌,其上裝設給水排水、通風、熱源、電源插座及網絡接口等設施。實驗室中部宜設100m2開敞空間。

      Ⅵ 演示實驗室

      5.3.26 演示實驗室宜按容納1個班或2個班設置。

      5.3.27 演示實驗室課桌椅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 1 宜設置有書寫功能的座椅,每個座椅的最小寬度宜為0.55m;
      • 2 桌椅排距≥0.90m;
      • 3 縱向走道寬度≥0.70m;
      • 4 邊演示邊實驗的階梯式實驗室中,階梯的寬度≥1.35m;
      • 5 邊演示邊實驗的階梯式實驗室的縱向走道應有便于儀器藥品車通行的坡道,寬度≥0.70m。

      5.3.28 演示實驗室宜設計為階梯教室,設計視點應定位于教師演示實驗臺桌面的中心,每排座位宜錯位布置,隔排視線升高值宜為0.12m。

      5.3.29 演示實驗室內最后排座位之后,應設橫向疏散走道,疏散走道寬度不應小于0.60m,凈高不應小于2.20m。

      5.4 史地教室

      5.4.1 應附設歷史教學資料儲藏室、地理教學資料儲藏室和陳列室或陳列廊。

      5.4.2課桌椅布置方式宜與普通教室相同。宜在課桌旁附設存放小地球儀等教具的小柜。教室內可設標本展示柜。在地質災害多發地區附近的學校,史地教室標本展示柜應與墻體或樓板有可靠的固定措施。

      5.4.3 設置簡易天象儀時,宜設置課桌局部照明設施。

      5.4.4 應配置掛鏡線。

      5.5 計算機教室

      5.5.1 應附設一間輔助用房供管理員工作及存放資料。

      5.5.2 課桌椅布置規定:

      • 1 單人計算機桌平面尺寸≥0.75×0.65m。前后桌間距離≥0.70m;
      • 2 學生計算機桌椅可平行于黑板排列;可順側墻及后墻向黑板成半圍合式排列;
      • 3 課桌椅排距≥1.35m;
      • 4 縱向走道凈寬≥0.70m;
      • 5 沿墻布置計算機時,桌端部與墻面或管道等墻面突出物間的凈距≥0.15m。

      5.5.3 計算機教室應設置書寫白板。

      5.5.4 計算機教室宜設通信外網接口,并宜配置空調設施。

      5.5.5 計算機教室的室內裝修應采取防潮、防靜電措施,并宜采用防靜電架空地板,不得采用無導出靜電功能的木地板或塑料地板。當采用地板采暖系統時,樓地面需采用與之相適應的材料及構造做法。

      5.6 語言教室

      5.6.1 應附設視聽教學資料儲藏室。

      5.6.2 中小學校設置進行情景對話表演訓練的語言教室時,可采用普通教室的課桌椅,也可采用有書寫功能的座椅。并應設置≥20m2的表演區。

      5.6.3 語言教室宜采用架空地板。不架空時,應鋪設可敷設電纜槽的地面墊層。

      5.7 美術教室、書法教室

      Ⅰ 美術教室

      5.7.1 美術教室應附設教具儲藏室,宜設美術作品及學生作品陳列室或展覽廊。

      5.7.2 中學美術教室空間宜滿足一個班的學生用畫架寫生的要求。學生寫生時的座椅為畫凳時,所占面積宜為2.15m2/生;用畫架宜為2.50m2/生。

      5.7.3 美術教室應有良好的北向天然采光。當采用人工照明時,應避免眩光。

      5.7.4 美術教室應設置書寫白板,宜設存放石膏像等教具的儲藏柜。在地質災害多發地區附近的學校,教具儲藏柜應與墻體或樓板有可靠的固定措施。

      5.7.5 美術教室內應配置掛鏡線,掛鏡線宜設高低兩組。

      5.7.6 美術教室的墻面及頂棚應為白色。

      5.7.7 當設置現代藝術課教室時,其墻面及頂棚應采取吸聲措施。

      Ⅱ 書法教室

      5.7.8 小學書法教室可兼作美術教室。

      5.7.9 書法教室可附設書畫儲藏室。

      5.7.10 書法條案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 1 條案的平面尺寸宜為1.50×0.60m,可供2名學生合用;
      • 2 條案宜平行于黑板布置;條案排距≥1.20m;
      • 3 縱向走道寬度≥0.70m。

      5.7.11 書法教室內應配置掛鏡線,掛鏡線宜設高低兩組。

      5.8 音樂教室

      5.8.1 應附設樂器存放室。

      5.8.2 各類小學的音樂教室中,應有1間能容納1個班的唱游課,每生邊唱邊舞所占面積不應小于2.40m2。

      5.8.3 音樂教室講臺上應布置教師用琴的位置。

      5.8.4 中小學校應有1間音樂教室能滿足合唱課教學的要求,宜在緊接后墻處設置2~3排階梯式合唱臺,每級高度宜為0.20m,寬度宜為0.60m。

      5.8.5 音樂教室應設置五線譜黑板。

      5.8.6 音樂教室的門窗應隔聲。墻面及頂棚應采取吸聲措施。

      5.9 舞蹈教室

      5.9.1 宜滿足舞蹈藝術課、體操課、技巧課、武術課的教學要求,并可開展形體訓練活動。每個學生的使用面積不宜小于6m2。

      5.9.2 應附設更衣室,宜附設衛生間、浴室和器材儲藏室。

      5.9.3 應按男女學生分班上課的需要設置。

      5.9.4 應在與采光窗相垂直的一面墻上設通長鏡面,鏡面含鏡座總高度不宜小于2.10m,鏡座高度不宜大于0.30m。鏡面兩側的墻上及后墻上應裝設可升降的把桿,鏡面上宜裝設固定把桿。把桿升高時的高度應為0.90m;把桿與墻間的凈距不應小于0.40m。

      5.9.5宜設置帶防護網的吸頂燈。采暖等各種設施應暗裝。

      5.9.6 宜采用木地板。

      5.9.7 當學校有地方或民族舞蹈課時,舞蹈教室設計宜滿足其特殊需要。

      5.10 體育建筑設施

      5.10.1 體育建筑設施包括風雨操場、游泳池或游泳館。體育建筑設施的位置應鄰近室外體育場,并宜便于向社會開放。

      Ⅰ 風雨操場

      5.10.2 風雨操場應附設體育器材室,也可與操場共用一個體育器材室,并宜附設更衣室、衛生間、浴室。教職工與學生的更衣室、衛生間、淋浴室應分設。

      5.10.3 當風雨操場無圍護墻時,應避免眩光影響。有圍護墻的風雨操場外窗無避免眩光的設施時,窗臺距室內陸面高度不宜低于2.10m。窗臺高度以下的墻面宜為深色。

      5.10.4 根據運動占用空間的要求,應在風雨操場內預留各項目之間設置安全分隔的設施。

      5.10.5 風雨操場內,運動場地的燈具等應設護罩。懸吊物應有可靠的固定措施。有圍護墻時,在窗的室內一側應設護網。

      5.10.6 風雨操場的樓、地面構造應根據主要運動項目的要求確定,不宜采用剛性地面。固定運動器械的預埋件應暗設。

      5.10.7 當風雨操場兼作集會場所時,宜進行聲學處理。

      5.10.8 風雨操場通風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9.1.3條的規定,應采用自然通風;當自然通風不滿足要求時,宜設機械通風或空調。

      5.10.9 體育器材室的門窗及通道應滿足搬運體育器材的需要。

      5.10.10 體育器材室的室內應采取防蟲、防潮措施。

      Ⅱ 游泳池、游泳館

      5.10.11 應附設衛生間、更衣室,宜附設浴室。

      5.10.12 泳池宜為8泳道,泳道長宜為50或25m。

      5.10.13 游泳池、游泳館內不得設置跳水池,且不宜設置深水區。

      5.10.14 泳池入口處應設置強制通過式浸腳消毒池,池長不應小于2.00m,寬度應與通道相同,深度不宜小于0.20m。

      5.11 勞動教室、技術教室

      5.11.1 小學的勞動教室和中學的技術教室應根據國家或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教學內容進行設計,并應設置教學內容所需要的輔助用房、工位裝備及水、電、氣、熱等設施。

      5.11.2 有油煙或氣味發散的勞動教室、技術教室應設置有效的排氣設施。

      5.11.3 有振動或發出噪聲的勞動教室、技術教室應采取減振減噪、隔振隔噪聲措施。

      5.11.4 部分勞動課程、技術課程可以利用普通教室或其他專用教室。高中信息技術課可以在計算機教室進行,但其附屬用房宜加大,以配置掃描儀、打印機等相應的設備。

      5.12 合班教室

      5.12.1 各類小學宜配置能容納2個班的合班教室。當合班教室兼用于唱游課時,室內不應設置固定課桌椅,并應附設課桌椅存放空間。兼作唱游課教室的合班教室應對室內空間進行聲學處理。

      5.12.2 各類中學宜配置能容納一個年級或半個年級的合班教室。

      5.12.3 容納3個班及以上的合班教室應設計為階梯教室。

      5.12.4 階梯教室梯級高度依據視線升高值確定。階梯教室的設計視點應定位于黑板底邊緣的中點處。前后排座位錯位布置時,視線的隔排升高值宜為0.12m。

      5.12.5 合班教室宜附設1間輔助用房,儲存常用教學器材。

      5.12.6 合班教室課桌椅的布置:

      • 1 每個座位的寬度≥0.55m,小學座位排距≥0.85m,中學座位排距≥0.90m;
      • 2 教室最前排座椅前沿與前方黑板間的水平距離≥2.50m,最后排座椅的前沿與前方黑板間的水平距離≤18.00m;
      • 3 縱向、橫向走道寬度均≥0.90m,當座位區內有貫通的縱向走道時,若設置靠墻縱向走道,靠墻走道寬度≥0.60m;
      • 4 最后排座位之后應設寬度≥0.60m的橫向疏散走道;
      • 5 前排邊座座椅與黑板遠端間的水平視角≤30°。

      5.12.7 當合班教室內設置視聽教學器材時,宜在前墻安裝推拉黑板和投影屏幕(或數字化智能屏幕),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 1 當小學教室長度超過9.00m,中學教室長度超過10.00m時,宜在頂棚上或墻、柱上加設顯示屏;學生的視線在水平方向上偏離屏幕中軸線的角度不應大于45°,垂直方向上的仰角不應大于30°;
      • 2 當教室內,自前向后每6-8m設1個顯示屏時,最后排座位與黑板間的距離不應大于24m;學生座椅前緣與顯示屏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顯示屏對角線尺寸的4-5倍,并不應大于顯示屏對角線尺寸的10-11倍;
      • 3 顯示屏宜加設遮光板。

      5.12.8 教室內設置視聽器材時,宜設置轉暗設備,并宜設置座位局部照明設施。

      5.12.9 合班教室墻面及頂棚應采取吸聲措施。

      5.13 圖書室

      5.13.1 應包括學生閱覽室、教師閱覽室、圖書雜志及報刊閱覽室、視聽閱覽室、檢錄及借書空間、書庫、登錄、編目及整修工作室。并可附設會議室和交流空間。

      5.13.2 圖書室應位于學生出入方便、環境安靜的區域。

      5.13.3 圖書室的設置:

      1 教師與學生的閱覽室宜分開設置,使用面積應符合本規范表7.1.1的規定;

      2 報刊閱覽室可獨立設置,可在圖書室內的公共交流空間設報刊架,開架閱覽;

      3 視聽閱覽室的設置:

      • 1)使用面積應符合本規范表7.1.1的規定;
      • 2)視聽閱覽室宜附設資料儲藏室,使用面積不宜小于12.00m2;
      • 3)當視聽閱覽室兼作計算機教室、語言教室使用時,閱覽桌椅的排列應符合本規范第5.5節及第5. 6節的規定;
      • 4)視聽閱覽室宜采用防靜電架空地板,不得采用無導出靜電功能的木地板或塑料地板;當采用地板采暖系統時,樓地面需采用與之相適應的構造做法;

      4 書庫使用面積:

      • 1)開架藏書量約為400-500冊/m2;
      • 2)閉架藏書量約為500-600冊/m2;
      • 3)密集書架藏書量約為800-1200冊/m2;

      5 書庫應采取防火、降溫、隔熱、通風、防潮、防蟲及防鼠的措施;

      6 借書空間除設置師生個人借閱空間外,還應設置檢錄及班級集體借書的空間。借書空間的使用面積不宜小于10.00m2。

      5.14 學生活動室

      5.14.1 供學生興趣小組使用。各小組宜在相關的專用教室中開展活動,各活動室僅作為服務、管理工作和儲藏用。

      5.14.2 數量及面積宜依據學校的規模、辦學特色和建設條件設置。面積應依據活動項目的特點確定。

      5.14.3 水、電、氣、冷、熱源及設備、設施應根據活動內容的需要設置。

      5.15 體質測試室

      5.15.1 宜設在風雨操場或醫務室附近。并宜設為相通的2間。宜附設可容納一個班的等侯空間。

      5.15.2 應有良好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

      5.16 心理咨詢室

      5.16.1 宜分設為相連通的2間,其中有一間宜能容納沙盤測試,其平面尺寸不宜小于4×3.4m。可附設能容納1個班的心理活動室。

      5.16.2 心理咨詢室宜安靜、明亮。

      5.17 德育展覽室

      5.17.1 位置宜設在校門附近或主要教學樓入口處,也可設在會議室、合班教室附近,或在學生經常經過的走道處附設展覽廊。

      5.17.2 可與其他展覽空間合并或連通。

      5.17.3 面積不宜小于60.00m2。

      5.18 任課教師辦公室

      5.18.1 應包括年級組教師辦公室和各課程教研組辦公室。

      5.18.2 宜設置在該年級普通教室附近。課程有專用教室時,該課程教研組辦公室宜與專用教室成組設置。其他課程教研組可集中設置于行政辦公室或圖書室附近。

      5.18.3 任課教師辦公室內宜設洗手盆。

      6 行政辦公用房和生活服務用房

      6.1 行政辦公用房

      6.1.1 行政辦公用房應包括校務、教務等行政辦公室、檔案室、會議室、學生組織及學生社團辦公室、文印室、廣播室、值班室、安防監控室、網絡控制室、衛生室(保健室)、傳達室、總務倉庫及維修工作間等。

      6.1.2 主要行政辦公用房的位置:

      • 1 校務辦公室宜設置在與全校師生易于聯系的位置,并宜靠近校門;
      • 2 教務辦公室宜設置在任課教師辦公室附近;
      • 3 總務辦公室宜設置在學校的次要出入口或食堂、維修工作間附近;
      • 4 會議室宜設在便于教師、學生、來客使用的適中位置;
      • 5 廣播室的窗應面向全校學生做課間操的操場;
      • 6 值班室宜設置在靠近校門、主要建筑物出入口或行政辦公室附近;
      • 7 總務倉庫及維修工作間宜設在校園的次要出入口附近,其運輸及噪聲不得影響教學環境的質量和安全。

      6.1.3 應依據使用和管理的需要設安防監控中心。安防工程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 50348的有關規定。

      6.1.4 網絡控制室宜設空調。

      6.1.5 網絡控制室內宜采用防靜電架空地板,不得采用無導出靜電功能的木地板或塑料地板。當采用地板采暖時,樓地面需采用相適應的構造。

      6.1.6 衛生室(保健室)的設置:

      • 1 應設在首層,宜臨近體育場地,并方便急救車輛就近停靠;
      • 2 小學衛生室可只設1間,中學宜分設相通的2間,分別為接診室和檢查室,并可設觀察室;
      • 3 面積和形狀應能容納常用診療設備,并能滿足視力檢查的要求;每間房間的面積不宜小于15m2;
      • 4 宜附設候診空間,候診空間的面積不宜小于20m2;
      • 5 內應設洗手盆、洗滌池和電源插座;
      • 6 宜朝南。

      6.2 生活服務用房

      6.2.1 中小學校生活服務用房應包括飲水處、衛生間、配餐室、發餐室、設備用房,宜包括食堂、淋浴室、停車庫(棚)。寄宿制學校應包括學生宿舍、食堂、浴室。

      Ⅰ 飲 水 處

      6.2.2 飲用水管線與室外公廁、垃圾站等污染源間的距離應大于25.00m。

      6.2.3 教學用建筑內應在每層設飲水處,每處應按每40-45人設置一個飲水水嘴計算水嘴的數量。

      6.2.4 教學用建筑每層的飲水處前應設置等侯空間,等候空間不得擠占走道等疏散空間。

      Ⅱ 衛 生 間

      6.2.5 教學用建筑每層均應分設男、女學生衛生間及男、女教師衛生間。學校食堂宜設工作人員專用衛生間。當教學用建筑中每層學生少于3個班時,男、女生衛生間可隔層設置。

      6.2.6 衛生間位置應方便使用且不影響其周邊教學環境衛生。

      6.2.7 當體育場地中心與最近的衛生間的距離超過90.00m時,可設室外廁所。所建室外廁所的服務人數可依學生總人數的15%計算。

      6.2.8 學生衛生間衛生潔具的數量:

      • 1 男生應至少為每40人設1個大便器或1.20m長大便槽;每20人設1個小便斗或0.60m長小便槽;女生應至少為每13人設1個大便器或1.20m長大便槽;
      • 2 每40-45人設1個洗手盆或0.60m長盥洗槽;
      • 3 衛生間內或衛生間附近應設污水池。

      6.2.9 中小學校的衛生間內,廁位蹲位距后墻不應小于0.30m。

      6.2.10 各類小學大便槽的蹲位寬度不應大于0.18m。

      6.2.11 廁位間宜設隔板,隔板高度不應低于1.20m。

      6.2.12 衛生間應設前室。男、女生衛生間不得共用一個前室。

      6.2.13 學生衛生間應具有天然采光、自然通風的條件,并應安置排氣管道。

      6.2.14 衛生間外窗距室內樓地面1.70m以下部分應設視線遮擋措施。

      6.2.15 應采用水沖式衛生間。當設旱廁時,應按學校專用無害化衛生廁所設計。

      Ⅲ 浴 室

      6.2.16 宜在舞蹈教室、風雨操場、游泳池(館)附設淋浴室。教師浴室與學生浴室應分設。

      6.2.17 淋浴室墻面應設墻裙,墻裙高度不應低于2.10m。

      Ⅳ 食 堂

      6.2.18 食堂與室外公廁、垃圾站等污染源間的距離應大于25.00m。

      6.2.19 食堂不應與教學用房合并設置,宜設在校園的下風向。廚房的噪聲及排放的油煙、氣味不得影響教學環境。

      6.2.20 寄宿制學校的食堂應包括學生餐廳、教工餐廳、配餐室及廚房。走讀制學校應設置配餐室、發餐室和教工餐廳。

      6.2.21 配餐室內應設洗手盆和洗滌池,宜設食物加熱設施。

      6.2.22 食堂的廚房應附設蔬菜粗加工和雜物、燃料、灰渣等存放空間。各空間應避免污染食物,并宜靠近校園的次要出入口。

      6.2.23 廚房和配餐室的墻面應設墻裙,墻裙高度不應低于2.10m。

      Ⅴ 學生宿舍

      6.2.24 學生宿舍不得設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6.2.25 宿舍與教學用房不宜在同一棟建筑中分層合建,可在同一棟建筑中以防火墻分隔貼建。學生宿舍應便于自行封閉管理,不得與教學用房合用建筑的同一個出入口。

      6.2.26 學生宿舍必須男女分區設置,分別設出入口,滿足各自封閉管理。

      6.2.27 學生宿舍應包括居室、管理室、儲藏室、清潔用具室、公共盥洗室和公共衛生間,宜附設浴室、洗衣房和公共活動室。

      6.2.28 學生宿舍宜分層設置公共盥洗室、衛生間和浴室。盥洗室門、衛生間門與居室門間的距離不得大于20.00m。當每層寄宿學生較多時可分組設置。

      6.2.29 學生宿舍每室居住學生不宜超過6人。居室每生占用使用面積不宜小于3.00m2。當采用單層床時,居室凈高不宜低于3.00m;當采用雙層床時,居室凈高不宜低于3.10m;當采用高架床時,居室凈高不宜低于3.35m。

      注:居室面積指標內未計入儲藏空間所占面積。

      6.2.30 學生宿舍的居室內應設儲藏空間,每人儲藏空間宜為0.30m3-0.45m3,儲藏空間的寬度和深度均不宜小于0.60m。

      6.2.31 學生宿舍應設置衣物晾曬空間。當采用陽臺、外走道或屋頂晾曬衣物時,應采取防墜落措施。

      7 主要教學用房及教學輔助用房面積指標和凈高

      7.1 面積指標

      7.1.1 主要教學用房的使用面積指標應符合表7.1.1的規定。

      「國家標準」中小學校設計規范丨GB 50099-2011

      注:

      • 1 表中指標是按完全小學每班45人、各類中學每班50人排布測定的每個學生所需使用面積;如果班級人數定額不同時需進行調整,但學生的全部座位均必須在“黑板可視線”范圍以內;
      • 2 體育建筑設施、勞動教室、技術教室、心理咨詢室未列入此表,另行規定;
      • 3 任課教師辦公室未列入此表,應按每位教師使用面積不小于5.0m2計算。

      7.1.5 主要教學輔助用房的使用面積不宜低于表7.1.5的規定。

      「國家標準」中小學校設計規范丨GB 50099-2011

      7.2 凈 高

      7.2.1 中小學校主要教學用房的最小凈高應符合表7.2.1的規定。

      「國家標準」中小學校設計規范丨GB 50099-2011

      7.2.2 風雨操場的凈高應取決于場地的運動內容。各類體育場地最小凈高應符合表7.2.2的規定。

      「國家標準」中小學校設計規范丨GB 50099-2011

      8 安全、通行與疏散

      8.1 建筑環境安全

      8.1.1 應裝設周界視頻監控、報警系統。有條件的學校應接入當地的公安機關監控平臺。中小學校安防設施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 50348的有關規定。

      8.1.5 臨空窗臺的高度不應低于0.90m。

      8.1.6 上人屋面、外廊、樓梯、平臺、陽臺等臨空部位必須設防護欄桿,防護欄桿必須牢固、安全,高度不應低于1.10m。防護欄桿最薄弱處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應不小于1.5kN/m。

      8.1.7 以下路面、樓地面應采用防滑構造做法,室內應裝設密閉地漏:

      • 1 疏散通道;
      • 2 教學用房的走道;
      • 3 科學教室、化學實驗室、熱學實驗室、生物實驗室、美術教室、書法教室、游泳池(館)等有給水設施的教學用房及教學輔助用房;
      • 4 衛生室(保健室)、飲水處、衛生間、盥洗室、浴室等有給水設施的房間。

      8.1.8 教學用房的門窗設置:

      • 1 疏散通道上的門不得使用彈簧門、旋轉門、推拉門、大玻璃門等不利于疏散通暢、安全的門;
      • 2 各教學用房的門均應向疏散方向開啟,開啟的門扇不得擠占走道的疏散通道;
      • 3 靠外廊及單內廊一側教室內隔墻的窗開啟后,不得擠占走道的疏散通道,不得影響安全疏散;
      • 4 二層及二層以上的臨空外窗的開啟扇不得外開。

      8.1.9 在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或6度以上地區建設的實驗室不宜采用管道燃氣作為實驗用的熱源。

      8.2 疏散通行寬度

      8.2.1 每股人流的寬度應按0.60m計算。

      8.2.2 疏散通道寬度最少應為2股人流,并應按0.60m的整數倍增加疏散通道寬度。

      8.2.3 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樓梯和房間疏散門等處每100人的凈寬度應按表8.2.3計算。同時,教學用房的內走道凈寬度不應小于2.40m,單側走道及外廊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80m。

      「國家標準」中小學校設計規范丨GB 50099-2011

      8.2.4 房間疏散門開啟后,每樘門凈通行寬度不應小于0.90m。

      8.3 校園出入口

      8.3.1 校園應設置2個出入口。出入口的位置應符合教學、安全、管理的需要,出入口的布置應避免人流、車流交叉。有條件的學校宜設置機動車專用出入口。

      8.3.2 校園出入口應與市政交通銜接,但不應直接與城市主干道連接。校園主要出入口應設置緩沖場地。

      8.4 校園道路

      8.4.1 應與各建筑的出入口及走道銜接,構成安全、方便、明確、通暢的路網。

      8.4.2 應設消防車道。

      8.4.3 每通行100人道路凈寬為0.70m,每一路段的寬度應按該段道路通達的建筑物容納人數之和計算,每一路段的寬度不宜小于3.00m。

      8.4.5 校園內人流集中的道路不宜設置臺階。設置臺階時,不得少于3級。

      8.5 建筑物出入口

      8.5.1 校園內除建筑面積不大于200m2,人數不超過50人的單層建筑外,每棟建筑應設置2個出入口。非完全小學內,單棟建筑面積不超過500m2,且耐火等級為一、二級的低層建筑可只設1個出入口。

      8.5.2 教學用房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處宜設門廳。

      8.5.3 教學用建筑物出入口凈通行寬度不得小于1.40m,門內與門外各1.50m范圍內不宜設置臺階。

      8.5.4 在寒冷或風沙大的地區,教學用建筑物出入口應設擋風間或雙道門。

      8.5.5 教學用建筑物的出入口應設置無障礙設施,并應采取防止上部物體墜落和地面防滑的措施。

      8.5.6 停車場地及地下車庫的出入口不應直接通向師生人流集中的道路。

      8.6 走 道

      8.6.1 教學用建筑的走道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 1 應根據在該走道上各教學用房疏散的總人數,按照本規范表8.2.3的規定計算走道的疏散寬度;
      • 2 走道疏散寬度內不得有壁柱、消火栓、教室開啟的門窗扇等設施。

      8.6.2 當走道有高差變化應設置臺階時,臺階處應有天然采光或照明,踏步級數不得少于3級,并不得采用扇形踏步。當高差不足3級踏步時,應設置坡道。坡道的坡度不應大于1:8,不宜大于1:12。

      8.7 樓 梯

      8.7.2 中小學校教學用房的樓梯梯段寬度應為人流股數的整數倍。梯段寬度不應小于1.20m,并應按0.60m的整數倍增加梯段寬度。每個梯段可增加不超過0.15m的擺幅寬度。

      8.7.3 每個梯段的踏步級數不應少于3級,且不應多于18級,并應符合:

      • 1 各類小學樓梯踏步的寬度不得小于0.26m,高度不得大于0.15m;
      • 2 各類中學樓梯踏步的寬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得大于0.16m;
      • 3 樓梯的坡度不得大于30°。

      8.7.4 疏散樓梯不得采用螺旋樓梯和扇形踏步。

      8.7.5 樓梯兩梯段間樓梯井凈寬不得大于0.11m,大于0.11m時,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兩梯段扶手間的水平凈距宜為0.10m-0.20m。

      8.7.6 中小學校的樓梯扶手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 1 樓梯寬度為2股人流時,應至少在一側設置扶手;
      • 2 樓梯寬度達3股人流時,兩側均應設置扶手;
      • 3 樓梯寬度達4股人流時,應加設中間扶手,中間扶手兩側的凈寬均應滿足本規范第8.7.2條的規定;
      • 4 室內樓梯扶手高度不應低于0.90m,室外樓梯扶手高度不應低于1.10m;水平扶手高度不應低于1.10m;
      • 5 樓梯欄桿不得采用易于攀登的構造和花飾;桿件凈距不得大于0.11m;
      • 6 樓梯扶手上應加裝防止學生溜滑的設施。

      8.7.7 除首層及頂層外,教學樓疏散樓梯在中間層的樓層平臺與梯段接口處宜設置緩沖空間,緩沖空間的寬度不宜小于梯段寬度。

      8.7.8 樓梯兩相鄰梯段間不得設置遮擋視線的隔墻。

      8.7.9 教學用房的樓梯間應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

      8.8 教室疏散

      8.8.1 每間教學用房的疏散門均不應少于2個,疏散門的寬度應通過計算;同時,每樘疏散門的通行凈寬度不應小于0.90m。當教室處于袋形走道盡端時,若教室內任一處距教室門不超過15.00m,且門的通行凈寬度不小于1.50m時,可設1個門。

      8.8.2 普通教室及不同課程的專用教室對教室內桌椅間的疏散走道寬度要求不同,教室內疏散走道的設置應符合本規范第5章對各教室設計的規定。

      9 室內環境

      9.1 空氣質量

      9.2 采 光

      9.2.1 教學用房工作面或地面上的采光系數不得低于表9.2.1的規定和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采光設計標準》GB/T 50033的有關規定。在建筑方案設計時,其采光窗洞口面積應按不低于表9.2.1窗地面積比的規定估算。

      「國家標準」中小學校設計規范丨GB 50099-2011

      注:表中所列采光系數值適用于我國Ⅲ類光氣候區,其他光氣候區應將表中的采光系數值乘以相應的光氣候系數。光氣候系數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采光設計標準》GB/T 50033的有關規定。

      9.2.2 普通教室、科學教室、實驗室、史地、計算機、語言、美術、書法等專用教室及合班教室、圖書室均應以自學生座位左側射入的光為主。教室為南向外廊式布局時,應以北向窗為主要采光面。

      9.2.3 除舞蹈教室、體育建筑設施外,其他教學用房室內各表面的反射比值應符合表9.2.3的規定,會議室、衛生室(保健室)的室內各表面的反射比值宜符合表9.2.3的規定。

      「國家標準」中小學校設計規范丨GB 50099-2011

      9.3 照 明

      9.3.1 主要用房桌面或地面的照明設計值不應低于表9.3.1的規定,其照度均勻度不應低于0.7,且不應產生眩光。

      「國家標準」中小學校設計規范丨GB 50099-2011

      9.3.2 主要用房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及對應照度值應符合表9.3.2的規定及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的有關規定。

      「國家標準」中小學校設計規范丨GB 50099-2011

      9.4 噪聲控制

      9.4.2 主要教學用房的隔聲標準應符合表9.4.2的規定。

      「國家標準」中小學校設計規范丨GB 5009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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