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規核心內容:兩類“放棄社保”行為正式被判無效 ![]() (一)新規出臺背景與法律依據 在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社會保障體系作為民生福祉的基石,愈發凸顯其重要性。202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猶如一顆投入平靜湖面的石子,激起千層浪。該解釋明確規定,自9月1日起,無論是勞動者主動“自愿放棄社保”,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達成的“不繳社保”約定,均被判定為無效行為。這一規定的出臺,絕非偶然,而是對現實中社保繳納亂象的有力回應。 在過去,由于部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社保重要性認識不足,加上一些企業為降低用工成本,社保繳納不規范的現象屢見不鮮。有些勞動者為了眼前能拿到更多現金收入,主動與單位協商不繳納社保,甚至簽署所謂的“自愿放棄聲明”;而部分用人單位則利用勞動者的短視心理,誘導或強制勞動者放棄社保權益,以“現金補貼”替代社保繳納。這些行為不僅損害了勞動者的切身利益,也給社會穩定和社會保障體系的可持續發展帶來隱患。 此次新規的法律依據,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保繳納是法定義務,任何一方都無權擅自免除。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發布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法律適用標準,強化用人單位的法定繳費義務,為勞動者的社保權益提供了更加堅實的法律保障。 (二)兩類典型無效情形解析 個人主動申請放棄社保:在現實生活中,一些勞動者往往只看到眼前利益,認為繳納社保會減少每月到手工資,于是主動向單位申請放棄社保。比如,小李在一家小型企業工作,每月工資4000元,若繳納社保,每月需扣除幾百元,到手工資會相應減少。為了能多拿點錢,他主動與公司協商,簽署了“自愿放棄社保聲明”,公司則每月額外給他300元補貼。然而,新規實施后,小李這種行為將不再被認可。社保繳納關乎勞動者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多方面權益,是對未來生活的重要保障。個人主動放棄社保,不僅在生病就醫時無法享受醫保報銷,退休后也可能面臨養老困境。這種“撿了芝麻,丟了西瓜”的做法,最終受損的還是勞動者自身。 單位誘導或強制放棄社保:少數用人單位受利益驅使,以“降低用工成本”為由,千方百計誘導或強制勞動者放棄社保。有的企業會在招聘時暗示求職者,若放棄社保,工資可以適當提高;還有的企業甚至直接要求勞動者簽署放棄社保協議,否則不予錄用。例如,某工廠在招聘普工時,明確告知應聘者,若同意不繳納社保,每月工資可增加500元。不少求職者為了這份工作和更高的收入,無奈簽署協議。這種行為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用人單位不得通過任何形式規避社保繳費義務。一旦被查實,不僅要補繳社保費用,還將面臨罰款、滯納金等法律責任。此外,若勞動者在工作期間發生工傷,由于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所有工傷賠償費用都將由單位承擔,這對企業來說,無疑是更大的經濟風險。 二、用人單位不繳社保?最高將賠10個月工資! (一)勞動者維權“雙重保障”機制 新規的出臺,猶如一把“尚方寶劍”,賦予了勞動者強大的維權武器,構建起了“雙重保障”機制,讓勞動者在面對用人單位不繳社保的違法行為時,能夠更加有力地捍衛自己的權益。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從9月1日起,勞動者如果遭遇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的情況,可依據新規,理直氣壯地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為由,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不僅如此,勞動者還有權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這一經濟補償的標準清晰明確,按照“工作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不滿6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來執行。比如,小王在一家公司工作了5年,每月工資為5000元,若公司未依法為其繳納社保,小王選擇解除勞動合同,那么他可以獲得的經濟補償就是5000元×5=25000元。這筆經濟補償,既是對勞動者權益受損的一種彌補,也是對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一種懲戒,讓用人單位不敢輕易漠視勞動者的社保權益。 補繳社保+連帶賠償:用人單位一旦被查實未依法繳納社保,除了必須補繳未繳的社保費用外,還需承擔更為嚴厲的法律后果——按勞動者實際工作年限支付工資賠償,并且這一賠償金額不設封頂。這意味著,工作年限越長,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的賠償就越多。假設小張在一家企業工作了10年,月薪6000元,企業一直未為其繳納社保,那么企業不僅要補繳10年的社保費用,還需按照6000元/月的標準,向小張支付10個月工資的賠償,共計60000元。這種連帶賠償責任,極大地增加了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促使其自覺履行社保繳納義務。 (二)司法實踐案例指引 為了更直觀地感受新規的威力,我們不妨來看一個實際發生的司法案例。在某地,有一家企業為了降低用工成本,與員工協商約定:員工月薪6000元,公司不為其繳納社保,而是每月額外補貼500元。員工當時為了能多拿點現金,便同意了這一約定,并簽署了相關協議。然而,3年后員工離職時,了解到社保的重要性以及新規的內容,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企業補繳社保并給予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雙方有關于不繳社保的約定,但這一約定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約定。企業作為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社保是其不可推卸的法定義務,不能通過與員工的私下約定而免除。最終,法院判決企業補繳3年的社保費用,并按照6000元/月的標準,賠償員工3個月工資,共計18000元。 這一案例具有很強的典型性和指導性,它清晰地表明,即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達成不繳社保的約定,一旦發生糾紛,單位依然要承擔全額賠償責任。所謂的“現金補貼”,在法律面前根本無法替代法定的社保繳費義務。這也給廣大用人單位敲響了警鐘,切勿心存僥幸,試圖通過不正當手段規避社保繳納責任,否則必將付出沉重的代價。 三、對勞動者的三大影響:短期“少拿工資”,長期“多份保障” (一)糾正“短視思維”:放棄社保的三大風險 在面對社保繳納問題時,不少勞動者存在“短視思維”,只看到每月工資因社保扣除而減少的部分,卻忽視了社保背后所蘊含的巨大保障價值。實際上,放棄社保猶如埋下一顆定時炸彈,將給勞動者帶來諸多潛在風險。 養老無保障:社保中的養老保險,是我們老年生活的重要經濟支柱。根據規定,只有累計繳納滿15年養老保險,退休后才能按月領取養老金。若勞動者因短視放棄社保,那么退休后將面臨“老無所依”的困境,失去這一穩定的收入來源。以按最低基數繳納社保15年為例,退休后每月可領取的養老金雖不算高,但平均也能達到1500元左右。這筆錢對于維持基本生活開銷至關重要,能讓我們在退休后有尊嚴地生活,不必完全依賴子女或他人的接濟。 醫療負擔加重:職工醫療保險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能在我們生病就醫時發揮關鍵作用。一旦生病住院,醫保報銷可以極大地減輕經濟負擔。一般來說,職工醫保住院報銷比例可達80%,這意味著大部分醫療費用都能得到報銷。然而,如果未參保,所有醫療費用都需全額自費。對于一些常見疾病,治療費用或許還能承受,但若是不幸患上重大疾病,如癌癥、心臟病等,高昂的醫療費用往往會讓一個普通家庭瞬間陷入經濟危機,甚至因病致貧、因病返貧。 喪失工傷保險、生育津貼等權益:在工作中,意外和風險無處不在,工傷保險就是我們的“安全傘”。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工傷保險將支付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工資、傷殘補助金等費用,幫助我們渡過難關。若用人單位未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那么這些費用將全部由單位承擔。但在現實中,有些單位可能因經營不善或其他原因無力承擔,導致員工無法獲得應有的賠償,維權之路也異常艱難。 對于女性職工而言,生育保險同樣不可或缺。生育津貼是對女性生育期間收入損失的一種補償,通常可領取3-6個月的工資。如果未繳納生育保險,就無法享受這一待遇,生育期間的經濟壓力將大幅增加。此外,男性職工繳納生育保險后,其未就業配偶也可享受生育醫療待遇,這也體現了生育保險的全面保障作用。 (二)社保“五險”的核心保障功能 社保“五險”,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每一項都有著獨特且不可替代的核心保障功能,它們共同編織起一張嚴密的社會保障網,全方位守護著勞動者的權益。 養老保險:養老保險是社保體系中的重中之重,它為我們的晚年生活提供了基本經濟保障。只要累計繳納滿15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我們就能按月領取養老金。養老金的數額并非固定不變,它與我們的繳費年限、繳費基數等因素密切相關,遵循“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原則。繳納時間越長、金額越多,退休后領取的養老金就越高,真正實現“老有所養”,讓我們在退休后能夠安享晚年。 醫療保險:醫療保險覆蓋了我們日常生活中的門診、住院、購藥等醫療費用。在繳納醫保費用時,個人繳納的部分會進入個人賬戶,部分地區每月還會將一定金額返還到個人賬戶中,用于支付門診費用、藥店購藥等。而單位繳納的部分則進入統籌賬戶,用于報銷住院費用。對于重大疾病的治療,醫保報銷更是能為患者減輕巨大的經濟負擔。更為重要的是,當我們累計繳納醫保達到一定年限(不同地區規定不同,一般為20-30年),退休后還能享受終身醫保待遇,這意味著即使退休后不再繳納醫保費用,依然可以享受醫保報銷,讓我們的健康有了長久的保障。 工傷保險:工作中的風險難以預測,工傷事故隨時可能發生。工傷保險的存在,為勞動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時提供了堅實的保障。一旦被認定為工傷,勞動者不僅可以獲得全額的醫療費用報銷,在停工留薪期內,還能領取與原工資福利待遇相同的工資,確保生活不受太大影響。對于因工傷導致傷殘的勞動者,還能根據傷殘等級獲得相應的傷殘補助金,幫助他們應對后續的生活和康復需求,有效降低了職業風險。 失業保險:在經濟形勢多變的今天,失業風險也不容忽視。失業保險就是我們應對失業困境的有力武器。當勞動者非因本人意愿失業時,如被單位辭退、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等,只要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累計繳費滿1年,且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就可以領取失業金。失業金的標準最高可達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90%,最長可領取24個月。在領取失業金期間,失業保險基金還會為我們代繳基本醫療保險,確保我們在失業期間醫療保障不斷檔,同時還能享受職業培訓等就業服務,幫助我們盡快重新就業。 生育保險:生育保險主要針對女性職工的生育需求,為她們在生育期間提供經濟支持和醫療保障。女性職工在生育時,不僅可以報銷產檢、分娩、計劃生育手術等生育醫療費用,還能領取生育津貼。生育津貼的計算通常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標準,支付期限一般為產假天數,這在很大程度上減輕了女性生育期間的經濟壓力。此外,男性職工繳納生育保險后,其未就業配偶也可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體現了生育保險對家庭生育的全面關懷。 四、企業與勞動者的應對指南 (一)用人單位:9月1日前必須完成兩項整改 全面排查社保繳納情況:新規實施前,用人單位應迅速開展自查自糾工作,全面梳理在職員工的社保繳納記錄。對于那些未繳納社保、存在漏繳情況的人員,必須立即啟動補繳程序。這不僅是對員工負責,也是避免自身陷入法律風險的關鍵舉措。若企業對歷史遺留問題視而不見,一旦員工集體提起訴訟,企業將面臨巨大的經濟賠償和聲譽損失。比如,某制造企業在新規發布后,未及時排查社保繳納情況,被員工發現多名老員工社保漏繳多年。員工們聯合起來向法院起訴,企業最終不僅要補繳巨額社保費用,還因負面輿論導致訂單減少,經營陷入困境。因此,企業務必主動作為,及時解決“歷史舊賬”,確保社保繳納合規合法。 廢止無效協議,規范用工合同:用人單位要仔細審查現有的勞動合同,堅決刪除其中“放棄社保”相關的違法條款。同時,通過召開員工大會、發布書面通知等方式,向員工明確告知新規內容,強調社保繳納的重要性和強制性,讓員工充分了解自身權益和企業的法定義務。企業應杜絕以任何形式誘導員工放棄社保權益,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例如,某餐飲企業在勞動合同中保留“放棄社保”條款,并在員工入職時暗示放棄社保可獲得更高工資。新規實施后,員工得知該條款無效,要求企業補繳社保并給予賠償。企業因違規行為,不僅要滿足員工訴求,還受到了勞動監察部門的行政處罰,得不償失。所以,企業必須規范用工合同,依法保障員工社保權益。 (二)勞動者:三招保護自身權益 入職時明確繳費義務: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務必保持謹慎,仔細確認社保繳納的各項關鍵信息,包括繳納基數是否按照實際工資確定、險種是否齊全(涵蓋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五險)以及繳納時間是否從入職當月開始等。對于用人單位提出的簽署“放棄社保”相關文件的要求,要堅決拒絕,并明確告知對方這種行為是違法的。勞動者應清楚認識到,社保是自己應得的權益,不能因一時的利益誘惑而放棄長遠保障。比如,小王在入職一家新公司時,公司要求他簽署“自愿放棄社保聲明”,否則不予錄用。小王拒絕簽署,并向公司說明相關法律規定。最終,公司認識到錯誤,按照正常程序為小王辦理了社保繳納手續。小王通過堅定維護自身權益,確保了自己能享受到應有的社保福利。 遭遇侵權及時維權:如果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不要忍氣吞聲,應積極采取行動維權。首先,可以向當地社保征管部門進行投訴,提供相關證據,要求社保征管部門責令用人單位補繳社保。社保征管部門具有執法權,能夠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和處罰,促使其履行社保繳納義務。若投訴后問題仍未得到解決,勞動者可申請勞動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在仲裁或訴訟過程中,勞動者可以主張經濟補償,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相應的賠償。例如,小張所在單位未為其繳納社保,小張向社保征管部門投訴后,單位仍未補繳。小張隨后申請勞動仲裁,提供了工資條、考勤記錄等證據,最終獲得了經濟補償,單位也補繳了社保費用。勞動者要勇敢地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留存關鍵證據:在日常工作中,勞動者要養成留存證據的好習慣,妥善保存工資條(工資條上需清晰注明社保扣繳情況)、勞動合同、考勤記錄等重要文件。這些證據是證明勞動關系存續時間和工資收入的關鍵,在維權時發揮著重要作用。一旦與用人單位發生社保糾紛,勞動者能夠憑借這些證據,清晰地證明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從而增加維權成功的幾率。比如,小李在離職后發現單位未足額繳納社保,他拿出保存完好的工資條、勞動合同和考勤記錄作為證據,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由于證據充分,小李順利獲得了應有的賠償,單位也補繳了社保費用。所以,勞動者務必重視證據留存,為可能出現的維權行動做好準備。 五、新規背后的政策邏輯:從“自愿”到“強制”,守護社保公平底線 (一)破解“劣幣驅逐良幣”現象 在過去,部分企業為了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降低成本,不惜采取不繳納社保的違規手段。這種行為看似為企業節省了開支,使其在短期內獲得了一定的價格優勢,但從長遠來看,卻對整個市場秩序造成了嚴重的破壞。一些原本依法合規經營、按時為員工繳納社保的企業,在與這些違規企業競爭時,反而因成本較高而處于劣勢地位。這種“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使得市場競爭變得不公平,也讓許多企業陷入了一種惡性循環。 新規的出臺,通過明確法律責任,提高違法成本,對這些違規企業形成了強大的威懾力。企業一旦被發現不繳納社保,不僅要面臨補繳費用、支付滯納金和罰款等經濟處罰,還可能在信用評級、招投標等方面受到限制,這無疑增加了企業的違法風險和運營成本。在新規的約束下,企業不得不重新審視自身的經營行為,回歸到合法合規的軌道上來,從而維護了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讓真正有實力、講誠信的企業能夠在公平的環境中脫穎而出,實現可持續發展。 (二)筑牢社會保障安全網 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程度的不斷加劇,社會保障體系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養老金支付壓力逐年增大,醫保基金也面臨著收支平衡的壓力。在這種情況下,擴大社保參保覆蓋面,確保“應保盡保”,成為了夯實社會保障物質基礎的關鍵舉措。 新規嚴格要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將更多的人納入到社保體系中來,增加了社保基金的收入來源。更多的人參與社保繳納,意味著社保基金的“蓄水池”將更加充盈,能夠更好地應對未來人口老齡化帶來的支付壓力。只有保障了社保基金的穩定運行,才能確保養老金、醫保基金等社會保障待遇的按時足額發放,讓每一位參保人在年老、生病、失業等特殊時期,都能享受到應有的保障,真正實現“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失有所助”,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結語:社保是“保命錢”,別為短期利益放棄長期保障 9月1日新規的實施,是社保法治建設的重要一步。對勞動者而言,放棄社保看似“多拿幾千元工資”,實則是放棄退休后的“穩定收入”、生病時的“報銷保障”、失業時的“生活緩沖”;對企業而言,不繳社保看似“節省成本”,實則面臨高額賠償、信用評級下降等多重風險。無論是個人還是單位,都應認清社保的“強制性”本質,依法履行繳費義務、維護合法權益。遇到社保糾紛時,記得拿起法律武器——新規之下,你的每一份社保權益,都值得被守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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