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官司為什么都說業主會輸呢?你去問律師,十個九個都會說'一般業主會輸',這是什么狗屁律師呵?第一,《民法典》第939條說'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合同對業主有約束力',這里關鍵是'依法'簽訂,那么物業起訴你為什么不交物業費?那么很簡單,要求物業提供入駐是'依法'的所有手續,包括物業是否依法招投標?是否招投標造假?是否依法執行政府指導價,依法簽方合同并經權威部門合法性丶公平性丶真實性審查,合同條款是否有違法條款,霸王條款,顯示公平條款和模糊條款?認真審查這些,基本都會發現違法問題,比如絕大多條款中,都會規定不按時交納物業費需支付滯納金,可是卻沒有規定'如果服務不達標應怎么處罰',顯然不公平,找到違法問題,推翻它,怎么業主就會輸呢?第二,《民法典》第944條規定'物業按約履行了服務,業主必須交納物業費',那么物業向業主主張物業費時,業主可以向物業提出要求,要求提供所有材料,能證明'按約'履行提供了質價相符的服務,名括每月服務的各種臺帳資料及合格的專業人員配備情況。同時還要求物業提供每年質量是誰監測的?誰考評的?怎么考評的?誰認定的?可不可信?問他這些,可以說99%的物業都夠嗆,最少法院也應審核一下物業是否提供了質價相符的服務,至少應打折吧?業主怎么會輸呢?第三,絕大多數前期物業都是拿著購房時與業主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協議》到法院告業主的,那么對這種情況,你要明確告訴法官,這是'格式協議',不認可它具有法律效力,是當初交房時,業主毫無選擇,你簽也得簽,不簽也得簽情況下簽的'格式協議',不是業主的真實意愿表達,要求法院駁回起訴。業主怎么會輸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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