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防范和糾正冤假錯案方面出臺了一系列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取消申訴時限 當事人無論判決生效多久,只要有證據證明原審判決錯誤且自身無罪,均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申訴時需提交身份證、判決書及證據復印件。
強化糾錯機制 各級法院院長需對已生效判決和裁定進行審查,發現錯誤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法院有權提審或指令再審。
錯案終身追究責任制 法官、檢察官和警察若因故意違法或重大過失導致錯案,即使退休后仍需承擔責任,可能面臨行政甚至刑事責任。
再審重點審查五類案件 各級法院不得以“維穩”為由拒絕糾錯。若原審存在貪污受賄、枉法裁判等行為,上級法院可指定其他法院審理,避免原審法院重審。
證據審查與程序規范
嚴格執行證據裁判原則,定罪證據不足時應堅持疑罪從無,不得降格判決。 排除非法證據,包括刑訊逼供、疲勞審訊等獲取的供述。 保障被告人辯護權,庭審以證據調查和辯論為核心,未經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這些規定旨在從制度層面加強司法監督,確保司法公正,最大限度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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