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薦閱讀:黃璞琳有關民商法的文章與資料(七) —————— 自然人改變姓氏為何要有限制——四川“茍”姓女子申請改姓“敬”未獲批準事件評析 黃璞琳 2025 年8月,四川一女子稱姓“茍”有諧音歧義、影響工作生活,申請改姓“敬”未被批準。 【璞評】 姓名,是人們為了適應社會交往而產生的,是自然人在社會中與其他人相區別的標志和符號,具有極強的表征功能,能讓自然人的獨立人格、名譽尊嚴得到依托,也幫助國家對社會對國民進行管理。 姓名還有相應的身份定位功能。姓名由姓氏和名字組成。姓氏從起源時就代表了一個人的血緣和家族歸屬,是特定群體遺傳關系的重要記號之一。舊時代里帝王貴族的姓氏,更是身份的象征,普通平民根本就不能用貴族的姓氏。現代社會,姓名尤其是姓氏,仍然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家族和親屬之間的身份定位,仍然是一個家族成員的共同紐帶,維護家族成員的精神情感和身份認同。姓氏的傳承,對于中華民族文化傳統、倫理觀念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傳承,極為重要。 也正因為如此,我國民法典一方面,確認自然人享有姓名權,在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任何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第一千零一十二條、第一千零一十四條)。另一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對自然人選取姓氏有明確限定: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三種情形下才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是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二是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三是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當然,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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