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安全很重要,出事就是大事,所以要預防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而登記就是進行監督管理的第一步。 二、何為特種設備:描述性規定和具體目錄 描述性理解的話,與上邊說的意思差不多,就是這個設備的使用,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具體說來含有大部分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其他特種設備。 市場監管總局有發布《特種設備目錄》,按照目錄具體確定就可以了。 三、誰來登記:特設監管部門 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條規定,國家和省市縣市場監管局都是特設監管部門。 四、誰是特設監管部門:省、市、縣市場監管局等 無明確法律法規依據,具體實務中看各地職權下放情況。《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中的登記機關代號允許省、市、縣級編排代號。 五、設定依據: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有幾種 1.首次申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 2.申請變更。《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七條 特種設備進行改造、修理,按照規定需要變更使用登記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方可繼續使用。 3.注銷。《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報廢義務,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該特種設備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記的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 六、使用單位:申請辦理使用登記的主體 如果有基礎的民事法律知識,那么就很容易——理解錯。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這個名詞其實不那么友好。 注意: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不一定是使用特種設備的單位。 第一種情況是自買自用,本單位是使用單位,辦證方便。 第二種情況是買后出租,本單位雖然不使用,但因為承租方經常變,本單位辦證方便,所以本單位是使用單位。 第三種情況是有的特種設備大家買大家用,大家如果委托一個人(或公司等)來管理,這個人(或公司等)辦證方便,那他就是使用單位。 第四種情況電梯是公有的,比如小區住宅樓的電梯,交房前開發商是使用單位,交房后物業公司是使用單位,沒有物業公司的,業主自己想辦法,誰能管誰是使用單位。 第五種是氣瓶,按照物權劃分,產權單位就是使用單位。 關于使用單位的判斷,立法上一塌糊涂。判斷條件既不是物權,也不是使用權,還不是登記時實際控制權。 要想理解這個立法原則,設想有人到市場監管局上訪鬧事,同時來了30個人,圍著分管局長吵來吵去,這時局長大喊一聲,大家靜一靜,請大家派一個能說清楚的人來講。 是的,就是這個意思,確定使用單位的原則,其實是確定哪個單位“監管效率最高”。 七、特種設備登記的時間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這一條款表述讓人摸不著頭腦,立法技術確實存在瑕疵。在立法后的各種補丁中,我們可以大致了解其規范。 1.整機出廠的,使用前辦理登記。 2.移動式大型游樂設施,使用前辦理登記。 3.車用氣瓶,使用前辦理登記。 4.電梯等不是拿來就能用的,需要測試調試的,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辦理登記。 大致上,還是主打一個實用主義,怎么方便就怎么規定。 八、特種設備登記的地點 前文說使用單位要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登記,但市場監管部門全國哪個地方都有,具體應該向誰申請,也有幾種情況。 1.向特種設備所在地市場監管局登記。在哪里用就在哪里登記的情形。 2.向特種設備產權單位所在地市場監管局登記。主要是流動作業的特種設備,因為到處跑,所以只能找一個固定地點登記,不用到一地辦一次登記。 這里就出現一種情況,比如江蘇的一家產權單位把特種設備出租給西藏一家工廠。那么就會出現這種情況——江蘇的產權單位不使用這臺設備,但卻要以使用單位名義在江蘇辦理使用登記,西藏的實際使用者盡管實際使用,但不需要到當地監管部門登記,這是正常情況。 申請,受理,審查,決定,發證。 與其他許可差不多,都是一樣的程序。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還是比較繁雜的,以上是一些基礎知識的認識,僅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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