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損失存貨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有時因管理不善或意外事故等原因,會造成存貨短缺或毀損。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非正常損失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和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579號)規定,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等原因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應視同企業財產損失,準予與存貨損失一起在所得稅前按規定進行扣除。《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規定,企業的存貨當有確鑿證據表明已形成財產損失或者已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時,應扣除變價收入、可收回金額以及責任和保險賠款后,再確認發生的財產損失。由于非正常損失存貨形式多種多樣,很多一般納稅人對如何進行賬務處理,理解不清把握不準,在辦理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常會出現差錯。
對非正常損失存貨進行賬務處理,關鍵是正確計算其涉及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按所涉及的進項稅額的計算方式不同,非正常損失存貨可分解為三種典型情況:不含運費的原材料、含運費的原材料及產成品、半成品。企業非正常損失存貨,有時是上述一種情況,有時是幾種情況的組合。因此,只要對上述三種典型情況的賬務處理明確,在對各種形式的非正常損失存貨進行賬務處理時,就能符合稅法和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下面舉例說明:
例1:甲公司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稅率17%,9月末在財產清查中發現,庫存原材料短缺8000元,經查短缺的原材料不含運費,是由于倉庫管理員管理不善造成,經有關部門批準,應由倉庫管理員賠償2000元。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非正常損失原材料所涉及的進項稅額=8000×17%=1360(元),應作進項稅額轉出。按《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盤虧的存貨,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部分,經稅務機關審批認定為財產損失,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按照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的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涉及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應轉入“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賬戶一并處理。屬于收發計量差錯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貨短缺,在扣除保險賠償和過失人的賠償后,將凈損失計入管理費用。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 9360
貸:原材料 8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360
借:管理費用 7360
其他應收款 2000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 9360。
例2:甲公司10月末盤存原材料短缺20000元,其中含分攤的運輸費用1860元,經查是由于被盜引起的,保險公司賠償10000元。
與例1同理,非正常損失原材料所涉及的進項稅額=(20000-1860)×17%+1860÷(1-7%)×7%=3223.8(元),應作進項稅額轉出。按《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對被盜的存貨,其賬面價值扣除保險理賠以及責任賠償后的余額部分,經稅務機關審批,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扣除。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 23223.8
貸:原材料——200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223.8
借:管理費用 13223.8
其他應收款 10000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 23223.8元。
若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是適用增值稅計算扣稅的免稅農業產品或廢舊物資時,進項稅額轉出時與以票扣稅的貨物有所不同。如例2中盤存原材料短缺20000元,改為盤存農業產品短缺20000元,其他條件不變,則非正常損失農業產品應作進項稅額轉出=(20000-1860)÷(1-13%)×13%+1860÷(1-17%)×7%=2850.57(元)。
例3:甲公司11月由于遭受自然災害,損失產成品成本50000元,產成品成本中外購項目金額比例為50%。
非正常損失為產成品、在產品時,應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是其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涉及的進項稅額,故本例應作進項稅額轉出=60000×50%×17%=5100(元)。按《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毀損的存貨經批準可在所得稅前扣除金額,應是其賬面價值扣除殘值及保險賠償或責任賠償后的余額部分。按照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屬于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存貨毀損,將凈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 65100
貨:庫存商品 6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5100
借:營業外支出 65100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 651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