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淺入深,輕松掌握“免、抵、退”稅 福安市國稅局 楊明 許多人會因為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專有名詞既拗口又容易混淆,計算步驟復雜,產生了畏難情緒。筆者根據對“免、抵、退”稅原理的理解,將其要實現的目標和計算過程進行了由淺入深的分解,希望能給初學者以幫助。 一.“免、抵、退”稅實現的目標 “免、抵、退”稅要實現的目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規定的“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一目標可分成兩個方面: (一)零稅率的目標 零稅率則是指產品完全不負擔有增值稅,除了銷售環節不征收增值稅,而且生產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項目已負擔的增值稅還要返還。 國家對于鼓勵程度最高的出口產品,所規定的出口退稅率會高到與征稅率相同,從而使這些產品以零稅率進入國際市場。 (二)應承擔一定稅負的目標 對于鼓勵程度不高或限制的出口產品,國家規定的出口退稅率會不同程度地低于征稅率,這意味著國家要這些出口產品承擔程度上相當于征退稅率之間差距的增值稅。 限制出口程度最高的產品,退稅率為零,按現行政策就不適用“免、抵、退”稅了,應按內銷征稅;以及其他不符合“免、抵、退”稅條件按現行政策也要按內銷征稅的出口產品,均不在本文考慮范圍之內。 二.“免、抵、退”的目標是如何實現的 (一)零稅率目標的實現途徑——免、抵、退 1.免,即免稅。出口貨物不計提銷項稅額。 2.抵,即進項抵扣,抵頂稅款。 企業生產出口貨物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必象免稅貨物那樣作轉出處理,是可以參與抵扣的。對于兼營內外銷業務的企業,假設先用內銷貨物的進項稅額去抵扣內銷銷項,內銷貨物原應繳納的增值稅,就可以用出口貨物進項稅額來抵頂。 當出口貨物進項稅額全部抵頂了內銷貨物應繳稅款,意味著出口貨物進項稅額已全部返還給納稅人了,零稅率就實現了。 當出口貨物進項稅額抵頂了內銷貨物應繳稅款后,還有剩余(形成期末留抵稅額),則意味著出口貨物進項稅額尚未完全返還,還要轉入下一環節。 3.退,即退稅。經過“抵”環節,尚未抵頂完的出口貨物進項稅額會以退稅的方式逐步返還給納稅人。 我國增值稅實行的是購進扣稅法,所以期末留抵稅額并非完全代表著已實現出口的貨物未抵頂完的進項稅額,不能直接按期末留抵稅額進行退稅。即使在某個時點,期末留抵稅額反映著出口貨物未抵頂完的進項稅額,但由于企業申報出口收入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還有待進行必要的核實,也不宜直接一次性的退還。因此有必要對單期退稅設定一個最高限——“免抵退稅額”(根據公式可先理解為:已通過稅務機關出口紙質單證和電子信息審核的出口收入與出口貨物退稅率的乘積,在這范圍內退稅是較為安全的),而把期末留抵稅額看作應退稅的總額度。 當期末留抵稅額(應退稅總額度)在免抵退稅額(單次可退稅限度)的范圍內,期末留抵稅額就可以一次性退完; 當期末留抵稅額超過免抵退稅額,暫時只退免抵退稅額,未退完的期末留抵結轉下期繼續“抵”稅或“退”稅。 當留抵稅額一次性退完,或經過若干期后抵完或退完,零稅率也就實現了。 (二)應承擔一定稅負目標的實現途徑——進項稅額轉出 應承擔一定稅負的出口貨物,也要通過“免”、“抵”、“退”三個環節,與實現零稅率目標的差異只在于:在“抵”環節,計算出應承擔的增值稅從應抵扣進項稅額合計中以進項稅額轉出的方式剔除出去,計入成本,從而實現負擔該程度增值稅的目標。 應承擔的增值稅——“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在額度上可先理解為出口收入與征退稅率之差的乘積。 三.由淺入深地分解“免、抵、退”稅的計算過程 (一)出口貨物征退稅率一致,且無進料加工復出口業務 計算公式可簡化為: 1.免抵退稅額=出口單證及電子信息均齊全的出口貨物的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 這里的出口單證及電子信息均齊全的出口貨物收入,包括了當期出口單證及電子信息均齊全的出口收入,以及收齊前期出口貨物單證及電子信息的那部分收入。 2.若期末留抵稅額≤免抵退稅額 應退稅額=期末留抵稅額 免抵退稅額-應退稅額=免抵稅額 3.若期末留抵稅額>免抵退稅額 應退稅額=免抵退稅額 免抵稅額=免抵退稅額-應退稅額=0 例一:某發電機生產企業(一般納稅人,下同)本月內銷銷售額100,000元,出口銷售額200,000元(人民幣離岸價,下同),產品的征退稅率均為17%,假設出口單證和信息都齊全。本月可抵扣進項稅額合計為41,400元,無期初留抵稅額,請計算該企業本月應納或應退稅額。 銷項稅額=100000×17%=17000元 進項稅額=41400元 期末留抵稅額=41400-17000=24400元 免抵退稅額=200000×17%=34000元 因為:期末留抵稅額<免抵退稅額 所以:應退稅額=24400元 免抵稅額=34000-24400=9600元 例二:若將例一的可抵扣進項稅額合計改為51,100元,有何變化 期末留抵稅額=51,100-17000=34100元 免抵退稅額=200000×17%=34000元 因為:期末留抵稅額>免抵退稅額 所以:應退稅額=34000元 免抵稅額=0元 (二)出口貨物征、退稅率不同,且無進料加工復出口業務 與第一層次的差異在于增加計算要作進項稅額轉出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這里的“當期出口貨物”是當期申報的出口貨物收入合計,包括了當期出口單證及電子信息均齊全的出口收入和出口單證或電子信息不齊全的出口收入。 例三:某生產企業生產發電機和水泵(發電機征、退稅率均為17%;水泵征稅率為17%,退稅率為15%)。本月可抵扣進項稅額合計為46,000元,內銷銷售額100,000元,本月出口業務有以下三單: 1.出口發電機收入80,000元,出口單證及電子信息均齊全 2.出口水泵收入100,000元,出口單證及電子信息均齊全; 3.出口水泵收入20,000元,出口單證齊全但電子信息不齊。 本月還收齊前期出口收入為100,000元發電機的出口單證及電子信息,請計算該企業本月應納或應退稅額。 銷項稅額=100000×17%=17000元 進項稅額=46000元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100000×(17%-15%)+20000×(17%-15%)=2400元 期末留抵稅額=46000-2400-17000=26600元 免抵退稅額=80000×17%+100000×15%+100000×17%=45600元 因為:免抵退稅額>期末留抵稅額 所以:應退稅額=26600元 免抵稅額=45600-26600=19000元 (三)出口產品征、退稅率不同,且有進料加工復出口業務 由于進料加工復出口業務下的免稅進口料件,不負擔有進項稅額,因此這部分金額的出口收入不能享受出口退(免)稅,應在計算免抵退稅額時予以抵減。免稅進口料件來自于境外,生產成復出口產品后直接出口了,未在我國境內進行其他應稅的流轉,因此這部分金額的出口收入不必負擔增值稅,應在計算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時進行抵減。因此計算公式應在第二層次的基礎上作如下調整: 1.免抵退稅額=出口單證及電子信息均齊全的出口貨物的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額抵減額=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貨物到岸價格+海關實征關稅+海關實征消費稅 2.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例題四:某水泵生產企業本月內銷銷售額100,000元,出口水泵銷售額200,000元(假設出口單證和信息均齊全),本月可抵扣進項稅額合計為40,000元。進料加工貿易方式下免稅進口料件到岸價格60,000元。請計算該企業本月應納或應退稅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60000×(17%-15%)=1200元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200000×(17%-15%)-1200=2800元 免抵退稅額抵減額=60000×15%=9000元 免抵退稅額=200000×15%-9000=21000元 銷項稅額=100000×17%=17000元 進項稅額=40000元 期末留抵稅額=(40000-2800)- 17000=20200元 因為:免抵退稅額>期末留抵稅額 所以:應退稅額=20200元 免抵稅額=21000-20200=800元 免抵退稅完整的計算公式,就是以上三個層次的結合,知識點包括了三個例子都有提到的:本月出口單證均齊全、本月出口部分單證不齊、本月有收齊前期單證、出口產品單一或多樣、產品征退稅率相同或不同、有進口料件等情況下“免抵退稅額”和“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的計算,“應退稅額”如何在“免抵退稅額”與“期末留抵稅額”之間選擇,以及“免抵稅額”的計算。工作中應按出口企業單證齊全情況、出口產品情況以及貿易方式等實際,針對性地適用以上的知識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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