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3月31日 08:38 編者按:現(xiàn)今,寺院政出多門、經濟濫用、混亂重重,在一系列混亂現(xiàn)象中,寺院被承包是最為嚴重的問題之一。中國佛教圖書文物館館長圓持法師認為,寺院是國人共同的精神家園,將其經濟化加以承包,本有的價值勢必遭受毀壞。承包問題凸顯了社會利益關系的嚴重錯位,針對目前寺院產權混亂和被承包問題,圓持法師分析總結出寺院被承包14種主要原因,例舉了寺廟承包的12種危害,并提出15條解決建議。 中國佛教圖書文物館館長圓持法師(圖片來源:鳳凰網(wǎng)華人佛教) 一、對寺院承包現(xiàn)狀弊端的社會問題反思 中央領導近年表示,社會矛盾驟增。社會矛盾雖不是由單一的社會局部構成的,但絕對是由眾多的局部構成的。佛教作為社會的一個弱勢局部,受社會制約因素很多,哪些屬于政治因素,哪些屬于經濟因素,哪些屬于其他因素?只要有所觀察是不難得出結論的。現(xiàn)在提倡和諧社會,佛教擁護,大家擁護。如果社會結構關系沒有調整好,社會各組成部分處于矛盾或混亂中,即使有心和諧恐怕事實上也難以做得到。總之,任何一個文明有序且長期穩(wěn)定發(fā)展的社會,無不是取決于社會組成部分能夠各安其所、各守其利。 寺院本是佛教信仰的體現(xiàn)形式,因其歷史久遠內涵眾多,往往又建于山水環(huán)境美麗的地方,歷史以來就成為廣大信眾以及社會人士的精神與文化家園。今天寺院政出多門、經濟濫用、混亂重重,既嚴重侵犯了佛教的正當利益,也造成了不利于社會和諧的問題。對此,引起海內外與社會越來越多的有識之士的反思是很自然的。如何解決這一問題,是關系佛教乃至社會健康發(fā)展的大事。 二、寺院被承包的十四種主要原因 在當今寺院混亂現(xiàn)象里面,寺院被承包是最為嚴重的問題之一,其形成原因可概括為十四主要原因。 1、寺院所有權歸政府所有,佛教界失掉了對寺院的話語權,支配權更無從談起。政治上雖標榜對待各宗教一視同仁,但在宗教產權的事實歸屬上的不同是導致今天寺院被承包、其神圣職能被踐踏的根本原因。為何基督、天主教的教堂教產屬于“教會所有制”,伊斯蘭教屬于“集體所有制”,佛教、道教屬于“社會所有制(國家所有制)”?對佛教而言在中國流傳了兩千多年,現(xiàn)在的僧人、信眾竟然沒有自身立足的寺院反倒成了“房客”,這種行為于實際上剝奪了佛教的根本權利,其他權利又如何得以保證呢?寺院“社會所有制(國家所有制)政策的主導下,寺院自然變成了任人啃食的”唐僧肉“。寺院所屬權的不同,除了大大壓制了佛教發(fā)展外,佛教并未獲得其它值得稱道的好處。總之,寺院”社會所有制(國家所有制)“是寺院被商業(yè)承包的最根本原因。 2、寺院”社會所有制(國家所有制)“的前提下,政府自然視為己物,對寺院大張旗鼓地進行旅游經濟利用,也就無需考慮佛教界的感受。 3、寺院”社會所有制(國家所有制)“的前提下,誰占據(jù)誰支配,無不是謀求利益最大化,在佛教意愿和利益缺乏保障的前提下勢必遭到侵犯或踐踏。 4、在文化道德缺失下,”經濟社會“、”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理念為主導,必然形成綁架信仰為經濟服務的怪胎產生。 5、佛教權利未獲得法律保障的應有結果。 6、因社會主導力量與傳統(tǒng)主體文化尚不能銜接的惡果 7、并非真正尊重而是濫加利用佛教信仰的反映。 8、中國社會精神文化墮落的大環(huán)境使然。 9、政府宗教管理部門直接支持社會商業(yè)部門或其他部門利用開發(fā)寺院牟利,甚至將有僧人管理的寺院搶奪轉給企業(yè)與個人承包的事多有發(fā)生,如浙江的義烏某寺。 10、有些佛教組織,不是站在維護佛教根本利益上發(fā)揮作用,而是為了個人或為組織牟利為名,甘愿成為社會利用濫建寺院、承包寺院的工具,甚至為其核發(fā)宗教活動場所證、舉行隆重的開光典禮等活動,如山東龍口的南山寺、濟南的元音寺、淄博的普照寺。 11、有部分不良僧人與無良商人相勾結,為了經濟利益建寺,他們上下勾結動輒金錢開路,以至于由非法變合法,佛教組織難以處理。 12、有的歷史遺存寺院本該交付佛教界使用,但主權握于如文物旅游等部門手里,他們自己難以招徠香客游人牟利,于是請僧人充當門面,如前些年北京的白塔寺就曾發(fā)生過這樣的事。 13、文物或旅游部門控制寺院,但宗教管理部門核發(fā)活動場所證,如北京的云居寺、戒臺寺、潭柘寺等。 14、鄉(xiāng)村或個人建寺搞旅游甚至欺騙香客、游客錢財,如天津的盤山、五臺山周邊等,可謂不勝枚舉。 三、寺院承包的十二種危害 寺院承包的危害有如下十二種危害。 1、危害社會正常秩序的建立。 2、侵害佛教自身的健康發(fā)展。 3、損害佛教傳統(tǒng)文化價值與作用的發(fā)揮。 4、誤導社會民眾對佛教的認識。 5、危及政教長期共存合理關系的建構。 6、加劇社會利益矛盾的激化。 7、破壞中國社會的國際形象。 8、加速社會道德淪喪的步伐。 9、制造滋長腐化墮落的土壤。 10、引發(fā)民眾對社會的絕望意識。 11、為了符合寺院為旅游經濟服務,政府和那些商業(yè)推手大量培植符合其要求的”方丈“、”高僧“,以至于”佛教高層“問題眾多,造成了佛教發(fā)展的危機。 12、將寺院變成了”信仰“與”經濟“欺詐的場所。 四、解決寺院承包問題的十五條建議 對寺院產權混亂和被承包問題的解決,提出建議十五條。 1、改變寺院”社會所有制(國家所有制)“的政策體制,真正做到教產所有標準統(tǒng)一。 2、取消圍圈寺院建旅游區(qū)的行為。 3、寺院是否向旅游開放應充分尊重佛教界的意愿。 4、凡是利用佛教建寺搞旅游的寺院,應視為侵權行為收歸佛教組織或拆除。 5、歷史遺存的寺院或遺址,其權屬應歸佛教組織。 6、引導寺院發(fā)揮傳承民族文化和道德教化的作用。 7、政府有責任對相關的問題加以總結,制定必要的法規(guī)政策加以制約。 8、著眼長遠充分認識問題的后續(xù)負面影響。 9、提高佛教組織對寺院的管理權。 10、凡修復、建立、開放寺院必須以德才兼?zhèn)涞某黾胰藶榉ㄈ酥黧w。 11、對已形成的問題限期解決。 12、凡因佛教名勝古剎建立的景區(qū)一概撤銷”門票“。 13、凡由僧人主持的開放寺院一概廢除”門票“。 14、凡歷史遺存的寺院或遺址在未歸還佛教組織前不應禁止僧人或信眾進入朝拜。 15、北京原宣武區(qū)南橫西街”圣安寺“改成”回民幼兒園“的錯誤行為嚴重侵犯了佛教的利益與尊嚴應盡快糾正,以免埋下宗教矛盾沖突的后患。 五、結語 中國社會基于以往歷史原因,對佛教所具有的傳承民族傳統(tǒng)文化,以及凈化人心、凈化社會的價值功能尚缺乏認識,在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時代將佛教置于經濟位置上,雖情有可原但畢竟非應理應分。社會在發(fā)展過程當中難免會積累新的問題,但寺院被商業(yè)承包問題凸顯了社會利益關系的嚴重錯位,不能將既得利益者視為合法利益者而加以關照,只有合理解決才能還佛教以公道,給公眾關切以交代。 今天的中國佛教,早已化育為民族文化的基石。不論何等力量在中國尋求發(fā)展,一旦脫離了民族文化的基石支撐最終都是短暫的。今天我們可以看到社會覺悟人群提出”繼承傳統(tǒng)文化“,”善待傳統(tǒng)文化“,”與傳統(tǒng)文化和諧共處“的可喜理念。佛教寺院被承包的困境實為社會不能正確對待傳統(tǒng)文化的困境。通過社會公眾對問題激憤的態(tài)度表明了公理尚存,傳統(tǒng)文化尚有珍之惜之的深厚社會基礎。只要當政者正視問題,問題自會成為進步的新起點。 文化缺失是當今中國的核心問題,沒有良好深厚的文化基礎為前提,政治、經濟的持續(xù)健康發(fā)展都是不可能的。佛教創(chuàng)造的古剎、名山、石窟、古籍,其既是民族文化輝煌的實物見證,也是今后社會文化發(fā)展的關鍵基礎。如果只是將其作為歷史遺存封閉保護,抑或作為發(fā)展經濟的利用物,而不能充分尊重其佛教信仰的屬性特色,最終難免失掉其主要的價值。 佛教作為中國社會的一份子,遭受了應有的曲折和苦難,寺院被承包無遺屬于逼良為娼的壓榨行為,但畢竟在此歷史時期為社會發(fā)展做出了犧牲。社會實現(xiàn)公平、公正作為一個結構體系,自不應置佛教于外。佛教作為傳統(tǒng)文化最具有內涵的組成部分,不但于歷史上構筑了民族文化基礎,而且在今后推動社會歷史文化發(fā)展上還有更大的潛力可以發(fā)揮。佛教作為民族文化的重要代表力量,佛教的境遇無疑即是民族文化的境遇。當今所說”社會轉型期“應充分將”政教關系“、”政文關系“的轉型納入議題當中。 古代”盜亦有道“的”盜規(guī)“規(guī)定:不搶劫僧道寺觀、老幼、婦女。這一底線,對盜賊而言尚留有其敬畏的、道德的空間。這一底線,在今天毫不顧忌地被沖破且成為時尚,無異于以摧毀社會固有的道德支撐換取經濟利益。因社會主導者認識不到其中的危害,盡管世風江河日下所付出的社會各種成本遠遠得不償失。從民族文化大處而言,寺院是國人的共同精神家園,將其經濟化加以承包,本有的價值勢必遭受毀壞!舍此,何處安立新的精神家園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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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壹事精致 > 《社會百態(tà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