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工傷待遇爭議的處理問題 (一)關于《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本人工資的確認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本人工資是根據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但在處理勞動爭議中經審查常常會出現本人實際工資高于繳費工資,由此而造成勞動者按繳費工資計算工傷待遇時低于按實際工資計算的工傷待遇,兩者之間形成一定差額。仲裁委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應按本人實際工資計算工傷待遇。如工傷保險基金只按繳費工資計發待遇,則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如工傷保險基金未支付費用,則由用人單位按本人實際工資給付待遇,本人實際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計算待遇,本人實際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計算待遇。本條所指“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是指當地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二)停工留薪期超過24個月的待遇問題 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工傷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12個月。個別工傷職工經過24個月停工留薪期治療后確需繼續治療的,在繼續治療期間,應按照停工留薪期待遇享受,原工資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三)符合工傷認定情形的工傷待遇爭議受理問題 工傷認定部門對部分傷害事故未作工傷認定,只對職工發生事故傷害的情況作出符合工傷認定情形的決定,并經過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傷殘等級鑒定,此類情況如職工與用人單位因待遇發生爭議申請仲裁,仲裁委應予受理,并參照相關工傷待遇規定處理。 (四)工傷爭議的法律適用問題 根據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示,2004年1月1日以后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的職工,因工傷待遇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一律按《工傷保險條例》和《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處理,各地對今后受理的及已經受理尚未審結的案件嚴格按指示精神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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