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2年6月18日,小趙畢業時,參加某信息咨詢公司“程序技術員”一職招聘,經過筆試、實際技術操作和面試,小趙的總成績排名第二,公司立即確定錄用小趙,并向小趙發出了錄用通知書。公司為吸引來小趙,除了在錄用通知書中注明其職位、主要職責、入職要求、月薪及基本待遇等內容外,還允諾“凡在當年結束試用期的正式員工,將會獲得公司發給的、相當于其2個月工資年度獎金。小趙按時上班并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三個試用期結束后,恰好是12月中旬。可公司發放工資時,小趙并未得到相當于2個月的獎金,小趙找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對方解釋說:入職時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并無此項內容,勞動合同書在錄用通知書之后,應以合同為準。公司的說法對嗎? 【分析】 錄用通知書中內容沒有在勞動合同中出現,該以哪個為準?這種情況下,關鍵是看錄用通知書在勞動合同簽訂后是否還有效。如果該公司與小趙簽勞動合同時,并未說明錄用通知書將在合同簽訂后失去效力,或者兩者不一樣時以勞動合同書準,那么,作為受民法保護具有要約承諾法律效力的錄用通知書來說,其中關于獎金之內容在勞動合同簽訂后仍然有效,對用人單位與員工雙方都具有法律效力。小趙要求支付相當于2個月工資的獎金要求,應當會得到法律的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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