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還原】 A公司主要從事電商業務,通過“某直聘”途徑招聘了運營助理B,經過面試洽談后,給該助理B郵箱發了錄用通知書(俗稱“offer”),承諾給B每月底薪8k,根據店鋪實際銷售額再另外給予1%提成,年底最后一個月發雙薪(也就是13薪)。 B入職后,A公司同B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月薪為6K,根據店鋪實際銷售額給予1.5%提成,且未就13薪予以約定。 后B離職并提起勞動仲裁,主張未足額發放勞動報酬,要求按照錄用通知書的8K+1%提成支付勞動報酬。這種情況下,以哪個為準? 【法律規定】 錄用通知書目前沒有法律對其有所約束,但關于勞動合同的內容是可以參考《勞動合同法》規定第十七條規定。 【誤區——認為以勞動合同或錄用通知書為準】 這個誤區的描述比較拗口,其實筆者就是為了表達,不能簡簡單單認為以哪一份為準,而是要就具體內容進行“比對”。 就以情景中的B為例,B的固定月薪從8K調整為6K,提成從1%調整為1.5%,肯定是后簽訂的優先,也即勞動合同為準。 但關于13薪的約定,錄用通知書有,但勞動合同沒有,而勞動合同如果明確寫不適用13薪,那必然是改變了之前的約定,以最新為準;勞動合同如果未提及,那應當以雙方有約定的部分為準,對于13薪這一項就單獨適用了錄用通知書內容。 再或者,如果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明確不適用《錄用通知書》,那即時錄用通知書有13薪的約定,也不能適用。 總結:后者優先于前者,有約定的優先于無約定的,明確選擇的選擇優先。 【警示】 在錄用通知書與勞動合同內容不一致的情況下,跟勞動者予以明確說明并注明應適用哪者,應就錄用通知書中所載全部內容在勞動合同中予以體現或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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