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8.13中國稅務報 在境內外所得總額一定,境內外應納所得稅額一定的情況下,合理計算境內、境外各自的所得,盡量多抵免境外所得負擔的境外所得稅,避免重復征稅,減少最終應納稅額,降低所得稅負擔,已成為“走出去”企業境外所得稅抵免過程中面臨的最大問題。
本文結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以下簡稱1號公告)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以下簡稱125號文件)的有關規定,以案例分析境外所得稅抵免的稅收籌劃思路,供讀者參考。
直接抵免和間接抵免對應納稅額的影響
境外所得稅抵免的方法,可以分為直接抵免和間接抵免,不同的抵免方法,對應納稅額的影響是不同的。根據稅法,只有符合條件的股息所得,才可以間接抵免,不符合條件的股息所得、利息、租金、經營所得等其他所得,只能直接抵免。因此,本文以股息為例,分析直接抵免和間接抵免對應納稅額的影響。
假定境內A公司持有境外B公司20%的股份,B公司2011年適用所得稅率是30%,應納稅所得是2000元,繳納所得稅600元,稅后利潤1400元。分配股息1000元,其中分配給A公司200元,扣繳預提所得稅20元,A公司凈股息收入180元。B公司所納600元稅額中,與分給A公司200元股息對應的部分是:600×200÷1400=85.71(元)。
為簡化計算,假定A公司境內應納稅所得額是正數,境外股息所得只能一層間接抵免,股息所得也沒有需要對應調整的應扣除費用。只計算境外所得應補繳的稅款。
股息所得直接抵免和間接抵免應補稅額對比表見表格一。
抵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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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股息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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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在境外負擔的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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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免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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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補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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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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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2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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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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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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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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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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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20+85.71=28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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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5.71=10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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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71*25%=7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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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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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面的比較可以看出,股息所得如果直接抵免,需要補繳所得稅。如果間接抵免,在享受一層間接抵免的情況下,不用補繳所得稅。
與直接抵免的股息所得是凈股息所得加上被扣繳的預提所得稅相比,可以間接抵免的股息所得,還要加上股息所得間接負擔的所得稅。可以抵免的所得稅的增加額(假定是X),要遠遠大于應繳納的所得稅的增加額(X×25%)。這導致股息所得直接抵免時需要補繳所得稅,間接抵免時就可能不用補繳或者少補所得稅。因此,如果有來自境外的股息所得,應盡量享受間接抵免政策。
非股息所得的直接抵免變為股息所得的間接抵免
根據1號公告,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只能適用直接抵免。以利息收入為例,如果將只能適用直接抵免的利息所得,變為可以適用間接抵免的股息所得,就可以多抵免一部分稅款。那么如何實現這種轉換呢?
第一步:將借款變成投資。
第二步:最后撤資或轉讓股份,收回成本。
采取這種方式,需要比較苛刻的前提條件,如境外企業須處于減免稅期,而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有饒讓抵免的規定。
假定境內A公司需要給境外B公司貸款100萬元,每年取得10萬元利息,預提所得稅稅率是10%,每年可以凈得9萬元利息。為享受間接抵免待遇,A公司將100萬元貸款變成對B公司的投資100萬元,假定持股比例超過20%。B公司有能力每年向A公司支付股息10萬元,扣繳預提所得稅1萬元。假定B公司適用稅率20%,處于免稅期,支付貸款利息時,年應納稅所得額是100萬元,如果將A公司的貸款變為對B公司的投資,B公司應納稅所得額是110萬元,免繳所得稅22萬元。假定將稅后利潤全部分配,則與10萬元股息對應的所得稅是2萬元。為簡單計算,假定境外所得稅抵免只有一層。通過下面的表格,可以看出利息所得與股息所得對最終應納稅額的不同影響。
境外利息所得與股息所得補稅對比表見表格二。
所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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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股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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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在境外負擔的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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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補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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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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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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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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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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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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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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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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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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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與貸款利息相等的股息后,A公司可以采取撤資或轉讓股權的方式退出。
間接抵免的境外第一層企業盡量放在有稅收饒讓待遇的國家
稅收協定中的饒讓待遇,可以使國內企業充分享受境外的稅收優惠。但是,境外所得稅收抵免實行分國不分項,享受三層間接抵免待遇的股息所得,按第一層企業所在國進行歸集計算。所以,第一層企業盡量放在有稅收饒讓抵免待遇的國家,以最大限度地減輕稅負。目前,與香港的安排,與日本、韓國、新加坡、澳大利亞等國的協定,都有間接抵免的規定。
境外所得大小對最終應納稅額的影響
在境內外所得總額一定,境外所得已經繳納的稅額也一定的情況下,如果境外的所得額不同,則最終的應納稅額也會不等。這也為進行境外所得稅抵免的稅收籌劃提供了空間。
境外所得在境外負擔的所得稅是一定的,如果是利息、租金等,境外負擔的所得稅就是被扣繳的預提稅,如果是可以間接抵免的股息,就是被扣繳的預提稅再加上間接負擔的所得稅。但是,根據1號公告的規定,在計算境外所得額時,納稅人為取得境內外所得而發生的一些共同支出,可以按照合理的比例,在境內外所得之間分攤扣除。共同支出指與取得境外所得有關,但未直接計入境外應納稅所得的成本費用支出,包括未直接計入境外所得的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而境外所得應分擔的支出,可以按照資產比例、收入比例、工資支出比例、其他合理比例確定。不同的分攤比例,導致境外所得可能不同。由于支出是在境內外所得之間的分配,并不會因此影響總的應稅所得,境外所得大了,境內所得就小,反之亦然。因此,在境外所得負擔的境外所得稅一定的情況下,境外所得大小不同,可能影響最終應納稅額的大小。
如果境外的所得稅大于抵免限額,境外所得越大,境內所得就越小。在境外所得稅高于抵免限額的情況下,即使境外所得增大,也不需補繳稅款,但由于境內所得變小,最終的應納稅額越小。所以,在計算境外所得時,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境外所得分攤比例的具體方式。下面舉例說明。
假定境內A公司持有境外B公司40%的股權,2011年,B公司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元,適用稅率30%,稅后利潤70萬元全部分配,分給A公司股息28萬元,股息協定稅率10%,扣繳預提所得稅2.8萬元。A公司按照不同的計算方法,可以分配給與取得B公司股息所得有關的費用分別是10萬元和15萬元,相應的境內所得分別是100萬元和105萬元。下面比較分配10萬元和15萬元時,對A企業應納稅額的影響,間接抵免只算一層(見表格三)。
分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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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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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股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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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在境外負擔的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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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境內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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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額抵免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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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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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省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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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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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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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0*4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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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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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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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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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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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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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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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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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0*40%-15=25
|
2.8+1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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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5%=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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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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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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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表可以看出,如果境外所得境外應負擔的所得額超過抵免限額時,在計算境外所得時,采取讓境外收入少負擔成本費用的方式,可以減少境內所得,以增加境外所得及抵免限額,從而減少最終的所得稅額。
如果境外所得負擔的稅額小于抵免限額,調整境內外所得就可能沒有意義,因為境外所得需要補稅,作為境內所得需要納稅。下面舉例說明。
假定境內A公司持有境外B公司40%的股權,B公司應納稅所得100萬元,適用稅率10%,稅后利潤90萬元全部分配,分給A公司36萬元,扣繳預提所得稅36×5%=1.8(萬元),境外股息協定稅率是5%。A公司可以分配給與取得股息收入有關的費用,按照不同的計算方法,是10萬元或15萬元,相應的境內所得是100萬元或105萬元。下面比較分配10萬元或15萬元時,對A公司最終應納稅所得的影響(見表格四)。
分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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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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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股息所得
|
境外所得在境外負擔的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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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境內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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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應補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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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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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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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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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0*4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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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0*4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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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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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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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5%+1.7=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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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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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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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0*40%-15=25
|
5.8
|
25*25%=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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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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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25%+0.45=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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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例子說明,如果境外所得需要補稅,境內外收入共同負擔的成本費用,采用不同的境內外分配方式,就可能沒有實際意義。
作者:王冬生
趙巖
李茂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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