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國際稅收抵免制度 二、我國的稅收抵免制度 (五)境外所得間接負擔稅額的計算 【例題
1·計算題】我國居民企業A 公司在境外進行了投資,相關的投資比例框架如下圖所示,已知 2021 年相關業務如下:  丙國企業所得稅稅率為 20?,預提所得稅稅率為12?,C 公司應納稅所得額為 200 萬元,C 公司將稅后利潤中的 80 萬元分配給 B公司。
乙國企業所得稅稅率為 30?,預提所得稅稅率為 10 ,B 公司應納稅所得額為 600 萬元(不含境外投資收益),收到 C 公司投資收益 80 萬元,按12 的稅率繳納了丙國預提所得稅 9.6 萬元。B 公司將稅后利潤中的 300萬元分配給 A 公司。
A 公司企業所得稅稅率為 25?,應納稅所得額為 1000 萬元(不含境外投資收益),收到 B 公司投資收益 300
萬元,按 10?的稅率繳納了乙國預提所得稅 30 萬元。
根據上述資料,計算乙國應征
B 公司稅款及我國應征 A 公司稅款。 【答案及解析】B
公司收到股息在丙國的間接負擔稅款: 80÷(1-20?)×20 =20(萬元) 預提所得稅=80×12 =9.6(萬元)
所以
B 公司股息實際繳納稅款=20+9.6=29.6(萬元) B 公司收到股息的抵免限額:80÷(1-20?)×30 =30(萬元) B 公司收到的股息可實際抵免稅額:29.6(萬元)
乙國應征B 公司稅款:(600+80+20)×30 -29.6=180.4(萬元)。B 公司所納稅額屬于由A 公司負擔的稅額: 本層企業所納稅額屬于由一家上一層企業負擔的稅額=(本層企業就利潤和投資收益所實際繳納的稅額+符合規定的由本層企業間接負擔的稅額)×本層企業向一家上一層企業分配的股息(紅利)÷本層企業所得稅后利潤額=(180.4+29.6)×{300÷[(600+80 +20)-(180.4+29.6)]}=128.57(萬元)。 A 公司收到股息所間接負擔的乙國和丙國稅款 128.57萬元,預提所得稅=300×10 =30(萬元),A 公司負擔稅款總額=128.57+30=158.57(萬元)。 A 公司收到股息的抵免限額:(300+128.57)×25 =107.14(萬元) 可實際抵免稅額:107.14 萬元 我國應征A 公司稅款:(1000+300+128.57)×25 -107.14 =250.00(萬元)。 【例題 2·計算題】我國某居民企業在甲國設立一家分公司,在乙國設立一家持股 80?的子公司,2018年該企業計算的境內利潤總額 4000 萬元。相關涉稅資料如下:
(1) 甲國分公司按我國稅法確認的銷售收入300 萬元,銷售成本500 萬元; (2) 收到乙國子公司投資收益 1900 萬元,子公司已在乙國繳納企業所得稅1000 萬元,子公司當年稅后利潤全部分配,乙國預提所得稅率 5?。 (注:該居民企業適用 25?的企業所得稅率,無納稅調整金額,境外已納稅額選擇分國不分項抵免方式)
(2019
年考題改編) 
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2018 年該居民企業來源于子公司投資收益的可抵免稅額是( )萬元。 A.500 B.800 C.900
D.1100 【答案】C 【解析】預提所得稅前的應納稅所得額=1900/(1-5?)=2000(萬元)。該企業繳納的預提所得稅額=2000
×5 =100(萬元),該企業間接負擔的稅額=1000×80 =800(萬元)。該居民企業來源于子公司投資收益的可抵免稅額=800+100=900(萬元)。 2.2018 年該居民企業來源于子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是( )萬元。 A.1700 B.1800
C.2600 D.2800 【答案】D 【解析】該居民企業來源于子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1900+900=2800(萬元)。 3.2018 年該居民企業子公司境外所得稅的抵免限額是( )萬元。 A.425 B.450 C.650
D.700 【答案】D 【解析】該居民企業子公司境外所得稅的抵免限額=2800×25 =700(萬元)。4.2018 年該居民企業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是( )萬元。 A.525 B.575 C.1000 D.1200 【答案】C 【解析】該居民企業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4000+2800)×25?-700=1000(萬元)。
(六)稅收饒讓抵免的應納稅額的確定  居民企業從與我國政府訂立稅收協定(或安排)的國家(地區)取得的所得,按照該國(地區)稅收法律享受了免稅或減稅待遇,且該免稅或減稅的數額按照稅收協定規定應視同已繳稅額在中國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的,該免稅或減稅數額可作為企業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額用于辦理稅收抵免。
境外所得采用簡易辦法計算抵免額的,不適用饒讓抵免。
(七)簡易辦法計算抵免   適用對象:企業從境外取得營業利潤所得、符合境外稅額間接抵免條件的股息所得。
適用條件 | 簡易辦法 | 雖有所得來源國(地區)政府機關核發的具有納稅性質的憑證或證明,但因客觀原因無法 真實、準確地確認應當繳納并已經實際繳 納的境外所得稅稅額 | 可按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 12.5%作為抵免限額(所得來源國的實際有效稅率低于我國規定稅率 50%以上的除外) | 凡就該所得繳納及間接負擔的稅額在所得來源國(地區)的法定稅率且其實際有效稅 率明顯高于 25% | 以按規定計算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和稅率 25%計算的抵免限額 |

(八)境外所得稅抵免時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 企業抵免境外所得稅額后實際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企業實際應納所得稅額=企業境內外所得應納稅總額-企業所得稅減免、抵免優惠稅額-境外所得稅抵免額 公式中抵免優惠稅額是指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總結: 高頻考點 | 要點 | 間接負擔稅額計算 | 持股比例計算層級(5 層外國企業,單一上層外國企業+居民企業持有比例總和均達 20%)+上層企業負擔稅額計算(標準公式及簡化公式, 重點!) | 其他 | 稅收饒讓+簡易計稅+有境外抵免時應納稅額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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