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度制 溯源歷史,稱量欹短之器為度。自古禮器百物制度,無不與度量衡密切相關,其中尤以尺度為重要。它不僅是王朝官府調樂律、測晷景、制冠冕的依據,而且是歷代官府推行租稅制度、民間官私買賣布匹、量布裁衣的常用工具。同時,在度量衡三者中,度又是確定量衡大小、輕重的依據,“量衡均出自度”。尺度單位的產生、演變,十分曲折復雜,是逐步走向統一規范的。 起源 在中華民族發展的歷史中,尺度的產生、使用、演變以及單位的確立,都比較曲折復雜。《漢志》說:“三代稽古,法度章焉”。意思是考證夏商周三代歷史,度量衡的章法是明白清楚的。雖然話是這么說的,但三代時期度量衡的具體情況卻很少有人說清。就拿尺度單位來說,古人談及此,多認為我國古代度制單位是以跬、步、尺、仞、尋、常、墨、丈、端、匹、疋、束,逐步演變為分、寸、尺、丈、引“五度”制的。有十多個單位的長度序列,大體上產生、流行于三代時期。其排列順序及進位關系,在《小爾雅·廣度》篇中載:“跬,一舉足也;倍跬謂之步(司馬法六尺為步,倍跬及其大略),四尺謂之仞,倍仞謂之尋;尋,舒兩肱也;倍尋謂之常,五尺謂之墨,倍墨謂之丈,倍丈謂之端,倍端謂之兩,倍兩謂之疋,疋又謂之束(禮玄縑,五兩以兩為束,每束兩兩卷之二丈雙合則成匹,凡十卷為五束,以應天九地十之數,與此制異焉。)”從上述情況看,陜西在周時即廣泛使用長度單位丈、尺及兩等。如《周禮》中有“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的記載,這表明周時,尺度不僅在生產、生活上廣泛使用,而且尺度已成為征兵服役的標準測量工具。又如《小爾雅·廣度》篇中有“倍端謂之兩,倍兩謂之疋”的記載。那么,周代陜西地方有無用“兩”作長度單位的情況?1975年2月,陜西岐山縣董家村出土的青銅器“九年衛鼎”(前923)(見圖1-1-1-1)。該銅器上的銘文大意是:一個名叫裘衛的人,在周共王九年,用一輛車及車馬器具等換取一個名叫矩的人一片林地之事。當交換成功后,為表示謝意,裘衛曾贈送給矩妻十二丈帛(銘文原話為“舍矩姜帛三兩”),當時一兩相當古制四丈。公元3000年前青銅器上出現“兩”這個古老的長度單位名稱,其意義非同一般。其一,說明今陜西這個地方,在西周年間,確有以“兩”為單位計算長度的事實。其二,表明《小爾雅·長度》篇的記述內容真實可靠,是人們探索夏商周三代度量衡情況的重要參考資料。 定制 春秋戰國時期,陜西作為周秦兩代的發祥地和政治、經濟、文化中心,長度單位從多樣化趨向統一。自商鞅佐秦變法到秦始皇滅六國統一天下之后,長度單位隨著始皇帝統一度量衡,而完成了劃一的任務。取消了雜亂無章的長度單位序列,確定分、寸、尺、丈、引“五度”為長度單位制。1引=10丈,1丈=10尺,1尺=10寸、1寸=10分。這個尺度單位序列,在《漢書·律歷志》中有祥細明確的記載。“度者,分、寸、尺、丈、引也,所以度長短也。本起黃鐘之長。以子谷秬黍中者,一黍之廣度之,九十分黃鐘之長,一為一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十尺為丈,十丈為引,而五度審矣”(即用黃鐘律管給當時的一尺之長來定義,黃鐘律管是九寸的基本長度,把律管的長度分為九份,再加一份就是一尺的長度)。 “漢志”中有關度制的記載,已將長度單位標準、長度單位序列、十進位制,以及“五度”量具之制造用料、規格等,作了詳細記述。度制—分、寸、尺、丈、引,全部采用十進位制,即1引=10丈=100尺=1000寸=10000分。唐實行大小制并行的辦法,是尺度使用中一個重要而特殊的變化。因為“漢承秦制”是大家的共識。自“漢志”中對度制作出上述記載后,在兩千多年封建社會中,雖改朝換代未斷,其單位量值一增再增,甚至出現大制、小制之分,但這一度制章法始終延用未變。度制單位基本上沿用“漢志”規定,未有大的改變。自漢以下,尺以上單位,均止于丈。分位以下,雖歷代數理推定有厘、毫、絲、忽、微等多項名位,但只因“漢志”止于分,故均沒有將其正式列為法定長度單位,直到清初圣祖康熙躬親累黍,確定尺度的標準,以100顆黍子縱向排列的長度為營造尺1尺(32厘米)。確定長度單位時,才在分以下十進位正式命名厘、毫、絲、忽、微、纖、沙、塵、埃、渺、模、模糊、逡巡、須臾、瞬息、彈指、剎那、六德、虛實、清凈共20個小數單位為長度的法定單位。只是由于當時我國工業和科學尚不發達,分以下的小數單位實際應用價值不大,故光緒三十四年(1908)改造營造尺庫平制時,重定度量衡章法,又改以毫位為止,同時確定尺為長度之主單位,寸以下為奇零。民國4年(1915)頒《權度法》、民國18年(1929)公布施行《中華民國度量衡法》時,均按清末光緒重定度政方案辦,未在度制方面作任何變更。 清末重定度制名稱及單位表 表1-1-1-1 1912年,袁世凱在帝國主義支持下,奪取了中華民國大總統職位,開始了北洋軍伐的統治。這時候,世界范圍的度量衡發展很快,很多國家開始采用米制。在全球范圍度量衡制逐漸統一于米制的形勢下,北洋軍閥政府也決定采用米制,并準備在十年內將米制推向全國。決定仿效美、英、俄、日等國將本國度制和米制兼用的辦法,確定營造尺庫平制和米制兩制并行,營造尺庫平制:長度以營造尺1尺為單位,重量以庫平兩1兩為單位。度法:丈等于10尺,尺等于10寸,寸等于10分,分等于10厘,厘等于10毫,毫等于10絲,絲等于10忽,忽等于10微,微等于10纖……;量法:石等于2斛,斛等于5斗,斗等于10升,升等于10合,合等于10勺,勺等于10撮……;衡法:斤等于10兩,兩等于10錢,錢等于10分,分等于10厘,厘等于10毫,毫等于10絲……。為照顧民眾的接受能力,民國4年(1915),北洋政府大總統公布《權度法》,規定權度分為甲乙二制,營造尺庫平制為甲制,米制為乙制。并要求在全國推廣,但后來因政局變化,各地都不了了之。 民國16年(1927),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后,經過反復討論研究,決定廢除營造尺庫平制,采用米制,以市用制作為向米制過渡的輔制。具體方案是:定萬國公制(即米突尺)為標準尺。以與標準制有最簡單之比率(長度以標準尺三分之一為1市尺,計算地積以6000平方尺為1畝),而與民間習慣相近者為市用制。自民國17年(1928)國民政府確定采用米制,以市制為過渡時期之輔制,到1949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前,在20多年時間里,推行工作始終未間斷,也取得了一定進展。 陜甘寧邊區政府確定度量衡單位制,大體上經歷了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兩個階段,其基本原則是單位制與國民黨統治區保持一致,尺斗秤的單位量值與邊區外市制基本相等。之所以如此,一是抗日戰爭期間,在國共兩黨聯合抗日,邊區又是南京政府劃歸八路軍募補區的情況下,度量衡實行了全國統一的制度。二是解放戰爭期間,國共兩黨雖處于敵對狀態,但市用制的度量衡制度已在邊區使用多年,邊區又要與國統區進行貿易交往,因此,度量衡單位制宜采攻與國統區基本一致的原則。 陜甘寧邊區度制的基本單位是尺,其單位序列為毫、厘、分、寸、尺、丈等。進位法為:10毫米為厘、10厘米為分、10分為寸、10寸為尺、10尺為丈,均以市制為準。對與長度相關的畝里制作出具體規定:1市畝等于10市分,1市分等于10市厘,1市厘等于10市毫。一市畝等于6000平方市尺,1市頃等于100市畝。并規定市畝為土地面積的基本單位。還規定:1公里等于2市里,1市里等于150市丈或1500市尺。 盡管邊區政府建設廳、工商廳主管度量衡的過程中,都曾頒發制訂過劃一邊區度量衡的辦法,并對長度單位制作出規定,前者指出“尺用正裁尺”,后者規定“市尺為長度基本單位”。實際上抗日戰爭期間多以邊區貿易局及各商貿單位所使用的裁尺為準,一般稱其為正裁尺、公司尺或財尺(指財貿用尺),實際長度為35厘米。為推動邊區境內經濟貿易活動,以正裁尺長度(35厘米)為準,與邊區各分區民間用尺進行比較后,形成一個比較合理的比率,以此作為貿易結算的共同依據。這些比率是: 隴東分區:民間尺一般比公司尺小5分至1寸不等。 三邊分區:民間尺一般比公司尺小2至3分。 延屬分區:民間尺一般比公司尺小3至5分。 綏德分區:民間尺比公司尺大1寸許。 關中分區:民間尺大體與公司尺相同。 解放戰爭后期,規定市尺為基本單位,長度為33.3厘米,與正裁尺相比,短1.7厘米。 單位量值變遷 度量衡單位量值的不斷增大,歷來受到人們的關注。尺度單量的變遷同樣復雜曲折,自古受到大家重視。秦代以前,陜西境內尚未發現尺度實物資料,其時尺長尚無從斷定。據實物考證,現能見到的我國最早的兩把尺子——均為商代象牙尺(傳系河南安陽出土)。一支長15.78厘米(尺面刻有十寸,每寸內刻有十分)現藏中國歷史博物館,另一支長15.80厘米(分寸刻度同上)現藏上海博物館。另有1931年河南洛陽金村古墓出土一把戰國銅尺,尺長23.1厘米,現藏南京大學。商鞅量所用尺是商鞅用以統一秦國度量衡的標準尺,雖此尺至今尚未發現,但據學術界對商鞅量銘文和拓本實測考證認為,商鞅標準尺長為23. 08864厘米,根據“商鞅量”銘文及秦始皇詔書,可知秦始皇用來統一全國度量衡制的標準,用的仍是商鞅“平斗、桶、權、衡、丈、尺”的標準尺。漢承秦制,漢代的度量衡也是沿襲秦代的,因而其所用的標準尺基本上和秦代相同,都是23厘米左右。歷年來,陜西境內出土的漢骨尺、牙尺、鎏金尺、銅尺以及旬陽、千陽算籌等實物資料,都證明自秦孝公十八年(前344),商鞅用23厘米的長度作為標準尺來“平斗、桶、權、衡、丈、尺”以后,一直到秦漢時代,歷經五百多年,標準尺的長度基本未變。秦始皇統一全中國(前221)后,用來“一法度、衡、石、丈、尺”的還是這個標準。公元9年王莽在取得政權后,用來“同律度、量、衡”的,仍然還是這個標準。這就是說,戰國、秦漢年間,陜西境內的尺度長約23厘米,始終未變。魏晉南北朝由于官吏多取于民,尺度量值普遍加大,特別是東魏(534-550)、北齊(550-577)年間,尺長猛增,一尺長達30.1厘米,比晉前尺(23.1厘米)長7厘米,遞增之速前所未有,180年間遞增25%。 漢代,陜西各地的尺長未發生明顯變化,其尺長度仍維持在23厘米左右。1971年,千陽縣西漢古墓出土的骨制算籌31枚(見圖1-1-1-2)。實測算籌各長13.5厘米,直徑0.3厘米。1982年,旬陽縣小河北佑圣宮發現骨制算籌28枚(見圖1-1-1-3),實測算籌各長13.57厘米,根據《漢書·律歷志》關于算籌“徑一分,長一寸”的記載折算,可知漢代尺長為22.5~22.6厘米。1984年旬陽縣小河北漢墓出土東漢銅尺一支(見圖1-1-1-4),經實測,該尺長23.6厘米,寬2.34厘米,厚0.07厘米。由該尺的實測長度可以看到,東漢年間,陜西尺度仍維持在23厘米左右。1988年,鳳翔縣唐志莊漢墓出土彩繪骨尺一枚(見圖1-1-1-5),經實測,尺長23厘米,寬2厘米,厚0.4厘米。該尺正背面邊沿有分寸刻線,在尺壁側面刻有十分刻度線。這說明當時的分度值已延伸到最小單位。分刻度線刻在尺壁側面,使用起來十分方便。1983年,寶雞市古陳倉遺址出土牙殘尺一支(見圖1-1-1-6),實測殘尺長9.6厘米,寬厚均為0.7厘米。從殘尺刻度線分析、推算,該尺原長應為23.4厘米左右。 綜上所述,可以看到,漢代陜西的尺長在22.5~23.6厘米之間。隋朝國家統一,度制沿襲北周。據《隋書·律歷志》記載,開皇官尺以晉前尺1尺2寸8骨1厘為1尺,一尺約合29.5厘米。隋煬帝時曾明令改用小制(接近于新莽制度),但僅用作調律制樂,民間所用仍為大制。另據史料,隋時民間的尺長為29.51厘米。直至隋末,度政不一狀況從未有所改變。 唐是封建社會經濟繁榮和繼續發展的時期,繼續隋代的度制制度,《唐律疏議》和《唐六典》中明確記有大小二制。唐代采用大小二制,就是將市用尺與律尺(標準尺)分離,以律尺保存古制,以實際使用的度尺(同律尺保持一定比率)為市用尺,作為官府和民間賦稅征收和交易之用。小制1尺2寸為大制1尺,小制僅限于測晷影、調鐘律冠冕等。1956年西安市郭家灘24號唐墓出土唐殘銅尺(見圖1-1-1-7)一支,經實測,該尺殘長20.4厘米,從刻紋推算尺長30.67厘米。1956年,西安市韓森寨出土唐銅尺一支(見圖1-1-1-8)。該尺長31厘米,正面以雙線等分十寸,未刻分。由以上兩支唐尺可以看到。唐時,陜西民間使用的尺長(大制)在30-31厘米之間,律尺(小制)為24.88厘米。 明清時期,陜西尺長沿襲前制,尺度量值明顯加大。明清時,尺度分營造尺和量地尺。明朝營造尺長32厘米,量地尺長32.64厘米。清朝常用尺分營造尺、裁衣尺、量地尺三種。量地尺長32~34.35厘米之間,營造尺32厘米,裁衣尺35.5厘米。經對眉縣槐芽鎮沙坡村村民龍滿德家藏清同治裁衣尺(見圖1-1-1-9)實測。尺長34.7厘米。根據《清會典》關于“后用裁尺,營造尺1尺1寸1分1厘1毫”的記載,清朝民用裁衣尺長35.5厘米,上述同治裁尺的尺長,大體與清朝度制規定一致。 清末民初,由于帝國主義入侵和統治者的腐敗,陜西各地度政混亂。尺度長短不一的現象比較普遍。除營造尺、裁衣尺、量地尺外,還有魯班尺(木工尺)、樂律尺等。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之后,在全世界逐漸趨于統一米制的形勢下,北洋政府也擬采用米制。規定營造尺庫平制為甲制,長度以營造尺1尺為單位,米制為乙制,長度以1公尺為單位。 民國19年(1930),國民政府成立度量衡局掌管度量衡工作,頒布《度量衡法》,對尺斗秤進行整頓。整頓期間,陜西各地以國民政府頒發的“標準銅尺”(見圖1-1-1-10)為依據,對民用市尺進行檢定。實測該標準銅尺長33厘米,最小分度值1毫米。尺面另一邊有1~10寸刻度線,5寸左右鏨刻有“市尺”二字。國民政府明令“市制與公制并行,一市尺長三分之一米”,但是,由于政府腐敗,有令不行,陜西各地尺度仍十分混亂。經對虢鎮民用木尺(見圖1-1-1-11)實測,尺長為54厘米,眉縣民用布尺(見圖1-1-1-12)實測,尺長52.3厘米。可以清楚的看到,民國年間,陜西地方度制相當混亂,量值不一十分突出。 王莽卡尺 (見圖1-1-1-13) 西漢末年,王莽篡權后,于始建國元年(9)制造和頒發了一批度量衡器具,如新莽銅丈、新莽銅量和新莽銅環權等,制作都很精致。因此,建都長安的新莽政權是歷朝歷代度量衡發展迅速、成績顯赫的朝代之一。新莽時期另一個突出成就是發明了多用途銅卡尺(即王莽卡尺),是世界上最早的卡尺,這種卡尺既能測量直徑又能測量深度,其用途和現代卡尺基本相同。在公元1世紀初,出現如此精致地測量工具,說明當時手工業技術達到了相當高的水平,是中國古代在測量技術上一個重要突破。 據清末金石學家吳大澄(1835-1902)在《權衡度量實驗考》(1915年出版,下同)中介紹:王莽銅卡尺注有“是尺年月一行12字,及正面所刻分寸,皆鏤銀成文,制作甚工,近年山左出土,器藏濰縣故家。其制可伸縮,正面上下共六寸,中四寸有分刻。旁附一尺,作丁字形,可上可下,計五寸,無分刻。上有一環,可系繩者,斂之為六寸,舒之為十一寸。背面篆文年月一行,不刻分寸。”所謂有年月一行12字,即其尺銘文曰:“始建國元年正月癸酉朔月制。”(據《漢書·王莽傳》載),莽以十二月朔癸酉為建國元年正月之朔。 關于王莽銅卡尺的真偽問題,史學界歷來有不同看法,但在吳大澄《權衡度量實驗考》、柯昌濟《金文分域編》(1929)、羅振玉《俑廬日札》、《貞松堂集古遺文》(1930)、容庚《漢金文錄》(1931)以及劉體智《小校經閣金文拓本》(1935)中,都可以見到王莽卡尺的拓片。王國維也曾認為“古尺存于今者,唯曲阜孔氏之后建初尺,濰縣某氏之新莽始建國銅(卡)尺耳。”均可證王莽時確有卡尺無疑。 畝里 中國自古以農立國,早有“民以食為天,國以家為本”之說。耕地面積計算歷來關系重大,與財富占有、計產計租、賦稅徭役等關系密切。陜西是周秦發祥地,又是古代農業發 生、發展的地艿,田畝制起源較早,遺留下一些十分珍貴的資料。 畝里之制,黃帝設“五量”中里步,即與度量衡分立設置。這是因為上古時丈量之法尚未興起,道路的長短,田畝的方狹只能以人步計算,步是畝里計量的基本單位。 陜西境內出土的周代銅器金文,記述著許多反映當時賜田和以田賠償或交易的事實。這些銘文都是以“田”為單位的。如:1975年2月岐山縣董家村出土的周共王五年(前927)“五祀衛鼎”銘文上有“余舍汝田五田”等語;《十批判書》提到周孝王年間的“舀鼎”上有以“五田”、“七田”賠償盜禾之罪等字。郭沫若著《大系考釋》一書中提到的格伯簋上也有“四匹馬換三十田”等語。 畝是古代重要的計量單位,它形成于何時,歷史界說法不一,但有文字記載可考的,最晚也在春秋時代。《中國通史簡編》中說,金文及春秋時寫的傳記中有“百畝、千畝、十萬、七十萬、一百萬”的計數法。春秋魯宣公十五年(前954)實行實稅畝。 畝里的具體計量,最早記載見于《漢書·食貨志》關于周代井田制的記述:“理民之道,地著為本,故必建步立畝,正其經界。六尺為步,步百為畝,畝百為夫,夫三為屋,屋三為井。井方一里,是為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畝,公田十畝,是為八百八十畝,余二十畝以為廬舍。”說明周代確定了步與尺之比率——一步六尺,百步為畝,這個基本概念。據史料,畝制在歷史上出現過兩次變遷。 一是戰國時期。秦孝公(前361~338)以商鞅為相,十九年(前350),遷都咸陽,始“廢井田”、“平斗甬、權衡、丈尺”,實行耕戰政策。為激勵農業生產,仿效三晉之法,擴大畝的步數,將周制百步為畝,改240步為畝,使周制百畝折為41.7畝秦田,以減輕農民負擔,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此后,秦統一六國,建立秦王朝,以秦制推行全國,統一了全國的畝制。 二是唐朝。《唐六典》卷3稱:“凡天下之田,五尺為步,步二百四十為畝,百畝為頃。”武德七年(公元624)《通典》卷2《食貨典》又云:“田廣一步,長二百四十步為畝,百畝為頃。”開元二十五年(公元737),以5尺為步,240步為畝,1畝合6000平方尺,或60平方丈,與今市制相同。唐以大尺為量地尺,1尺合今29.5cm,畝為522.15m2,合今0.783225畝,略計為0.783畝。 唐自“安史之亂”后,度支艱窘,斂青苗、地頭錢以餉軍。《食貨志》載“至大歷元年(766),天下苗一畝稅錢十五,市輕貨給百官手力課。以國用急,不及秋,方苗青即征之,號青苗錢。又有地頭錢,每畝二十,通名為青苗錢。又詔上都秋稅分二等:上等畝稅一斗,下等六升,荒田二升。五年(770),始定法:夏,上田畝稅六升,下田四升;秋,上田畝稅五升,下田三升,荒田如故。青苗錢加一倍,而地頭錢不在焉。”秦唐在畝制上的變遷,只是對周代畝制計數的一些調整,并不是對周代畝制的全面改革,周代畝制除秦唐兩次變更外,后世襲未變。 畝雖有定限,但在實際應用中,歷朝秦地或因地形復雜(山川、溝壑)丈量不易,或田區內田糧賦稅早已額定 ,恐清丈土地影響民納官收,故畝之定制,川原地區實行的比較徹底,山川和丘陵地帶卻不甚規范。據《陜西通志》記載,陜西省陜南一帶是以“索”論地。陜北榆林縣紅石峽景觀圣母娘娘洞壁內至今還保存著一塊“香山寺香火養瞻地碑記”,碑記該寺清乾隆三十一年(1766),兩處香火地都言明東西南北界址,其地積卻都稱是“糜糧地一段”。民國33年(1944)出版的《米脂縣志中》中記述丁糧稅課時說:“按米地峰崖委蛇,田難以頃畝計,農者但以牛力為率,自晨至午名一坰。又曰一尋即一坰。不能當川地一畝之人(約三畝三分為一坰)。”該縣志政治壇廟一節中,即載有縣城隍廟一“碑記”,說的是清康熙年間知縣王琮為廟資捐款的事跡:“謹捐薄俸買到生員艾丙奇祖置山地一塊,約八十坰。”在陜北南部,情況又有不同,除以段、以尋計地積外,又多以堆計地積。陜甘寧邊區政府時期,1942年中共中央西北局宣傳部的《固臨調查》中提到,該縣張家鄉農民計算土地的單位是“堆”,在當地堆和畝的比率是“三堆折合二畝,即一畝等于一堆半。”又據《延安縣志》(清乾隆本)奏疏一節中載:“現在道行丈量,所得之畝數,除膚(膚施即延安)甘(甘泉)二縣已準折正不開外,確見四畝折一畝者,延川、宜川也;五畝折一者,延長、中部(今黃陵)也;八畝折一者,洛川也;分上中下三等,上等三畝折一,中等五畝折一,下等九畝折一者,鄜州(今富縣)也”。其實,以上所謂“畝”者,不是經丈量之后的實畝,而是為官方統計和征取賦稅取一致比率之便。 畝制歷史變遷及單位表 表1-1-1-2 畝位以上,百進為頃; 畝位以下,古有角名之分(即一畝作4份,1份為一角); 畝位以下,至宋以后為:分、厘、毫、絲、忽; 里之長短據《夏候陽算經》卷上:“度地以5尺為步,360步為里”。《平賦書》又說:“三百六十步謂之里”,此處里皆為大里。5尺為步,360步合計為1800尺。 《大載·禮記》中載“三百步為里”,周制步為6尺,1里即為1800尺。唐代變五尺為步,“里為三百六十步,”1里即為1800尺,折合1里為530米,折為今1.06華里。據史料稱唐長安城周長為67里,今實測約35.5公里(71市里)折合一里為530米,與上述大致吻合。到民國18年(1929),《度量衡法》為取市用制與標準(國際米制)最簡單之比率,始規定2市里合1公里,改1里(市里)為1500尺,合500米。 方里是古代步里面積。周制是為井田而立方里之名。“井方一里,九百畝,八家受之,各家得私田百畝,公田十畝,余二十畝為廬舍。”因此,自古里從畝法。秦廢井田,但仍沿用方里,仍為900畝不變。自唐以后,5步為尺,1方里合540畝,直到民國18年(1929)始廢方里之制,方里與地積無彼此換算關系。 陜西歷代度制文物簡況表 表1-1-1-3 續表 二、量制 量制直接與計產計租、俸祿薪水關系密切,在商品交換中量器是重要器具,故歷來受到人們的重視。 起源 春秋戰國期間,秦都雍城(今鳳翔縣南)等地,容量制除使用升斗斛等量制單位外,還有使用缶量的現象。《小爾雅·廣量》篇中有“藪二有釜謂之缶,缶二謂之鐘”的記載。說明戰國秦地使用缶量是千真萬確的事實。1977年秋,陜西省鳳翔縣高莊戰國秦墓出土多件陶缶量。據對其中銘有“隱成缶容十斗”的陶缶(見圖1-1-2-1)用河沙實測:缶容為18210毫升。經折算,可知當時斗容為1821毫升,升容為182.1毫升。1956年,陜西省隴縣東南鄉板橋溝出土高陵君銅鼎一件,(見圖1-1-2-2)。經實測:該鼎通高17厘米,口徑15厘米,腹徑21厘米,腹深12厘米,自重2850克,附耳半圓形,蓋上有三紐,頸部有一陽弦紋凸起,三馬蹄立,底外部口沿篆刻“十五年高陵君丞足瞿工師游工派一斗頸升大半”19個字,字體秦篆風格明顯,“十五年”即秦昭王十五年(前292),由此可知,此器為戰國秦時物。經用河沙實測:容積為2990毫升。按鼎銘“一斗五升大半”折算(換算式為2990÷15 周制均以人體為法,故量制名目雜多,很不系統。有“一手曰溢,兩手曰掬”之說。所謂有掬實際上就是升,故升是周時的基本量。兩手之盛,量之基本。《禮記·月令》篇:“角半甬”,甬即斛,而考工量為鬴,即釜。但這些都不是實用量,孟子常言“粟萬鐘”,鐘等為實用量,而實際實用量單位為斗斛。總之,三代之時,量制極為混亂,有的是量制系統各異,有的將容量與收稼之數混為一起。 定制。 漢承秦制,漢代量根據《漢書·律歷志》記載,其單位制的具體內容為:“量者,龠、合、升、斗、斛也,所以量多少也。本起于黃鐘之龠,用度數審其容。以子谷秬黍中者千有二百實其龠,以井水準其概,二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斗,十斗為斛,而五量嘉矣。”量制一龠、合、升、斗、斛,除2龠為1合外,其它都采用十進位制,即1斛=10斗=100升=1000合=2000龠。升為起量之基本,斗、斛為實用之量名。漢除規定上述容量單位,如圭、撮、龠序列,以滿足小容量的計算。 自漢確定容量單位后,在兩千年的封建社會里,龠合升斗斛的制度基本未變。自秦漢到明清,量制沿用,歷代亦然。關于“石”的單位問題,本為權衡名稱中鈞石之石,即120斤者為石。歷代均稱10斗為斛,但實際稱斛為石者是常有之事。如《史記》中就有“飲一斗亦醉,一石亦醉”之語。《漢書》中也有“涇水一石,其泥數斗”之說。實際上,秦時度量衡就有“名斛為石”之制。漢多承秦之法,故漢也有合斗石的說法和用法。正式用石作容量單位,始于宋。宋制以10斗為1石,5斗為1斛。 清末重定度量衡制度時,量制命名為石、斛、斗、升、合、勺。其進位為:石十斗、斗十升、升十合、合十勺、勺十秒、秒十撮、撮十圭、圭十栗、栗十顆、顆十粒、粒十黍、黍十稷、稷十禾、禾十糠、備十秕。 其進位法,除圭位或十栗或六栗外,完全系十進,撮秒二位或顛倒,栗以下命名尚有八位。 單位量值變遷。 已有實物、資料表明,陜西歷代量的單位值越變越大,從秦到清代的兩千多年封建社會里,量器的容量由每升二百毫升增大到一早多毫升,增長了四倍多。在尺斗秤三者中,容量增幅最大。 戰國秦時,陜西各地除使用升斗斛等容量器外,用缶量也是較普遍的現象。從1977年秋風翔縣高莊戰國秦墓出土的陶缶量、1956年隴縣東南鄉板橋溝出土的高陵君銅鼎容積實測結果可知,陜西各地秦時的升容約在200毫升上下。據實測,陶缶量容18210毫升,按銘文“缶容十斗”折算,可知當時升容182.1毫升,斗容1821毫升。高陵君銅鼎容2990毫升,按鼎銘“一斗五升大半”折算,可知秦昭王十五年(前292年),陜西地方升容190.446毫升。另據商鞅方升、兩詔秦橢量和平都銅橢量(見圖1-1-2-3~1-1-2-5)分別提供的秦時升容198毫升、574毫升、196毫升、194毫升的數值看,秦時陜西地方升容均在200毫升之內。 漢承秦制,西漢年間,陜西升斗量值大體與秦時相同,單位容積未發生大的變化。這可從以下實物資料得到證實: 以扶風縣柔谷漢銅斗(見圖1-1-2-6)和黃山漢銅鋗(見圖1-1-2-7)以及黽池宮銅升三個西漢量器提供的每升量值分別為220.43毫升、211.5毫升、198毫升,說明西漢年間,陜西升容保持在200毫升左右。除上述實物資料外,還有陜西出土刻鑄銘文的西漢青銅器物可資為證。這些器物:一是漢武帝太始四年(前93)羽陽宮銅鼎,1973年出土于鳳翔縣長青鄉馬道口村,據實測:升容191.66毫升。二是陳倉成山銅鼎(見圖1-1-2-8),1975年出土于鳳翔縣長青鄉馬道口村。據實測計算,升容210.5毫升。三是磻溪漢鼎,(見圖1-1-2-9),1985年8月出土于寶雞縣雙堡村,按實測計算,升容202毫升。四是扶風縣姜源村出土的邰林共鼎(見圖1-1-2-10),升容200毫升。五是鳳翔縣河北里村出土的滎陽宮銅燈(見圖1-1-2-11),升容為220毫升。六是千陽縣任家莊出土的漢銅鼎(見圖1-1-2-12),升容為220毫升。 漢時,在容量制方面,陜西除推行龠、合、升、斗、斛為單位序列的“五量制”外,還廣泛實施以圭、撮、龠為序列的小量制,以滿足日益增多的小量制特殊需要。近年來,陜西各地特別是關中各縣,出土了不少漢代圭、撮、龠量具(見圖1-1-2-12~1-1-2-16),極大地豐富了人們對西漢小量制發展情況的了解。現列表如下: 陜西省漢量制圭、撮、龠出土簡況表 表1-1-2-1 王莽始建國銅龠(見圖1-1-2-17)反映的是新莽篡漢后量器,屬新量制,該器圓口、平底、有長柄、柄端有環。柄上面刻銘文一行:“律嘉量龠,方寸而圓其外,疵旁九豪,冥百六十二分,深五分,積八百一十分,容如黃鐘。”背面銘文:“始建國元年五月癸酉朔日制”(公元9年)。龠外壁刻有精美的夔鳳紋。 上述沒有銘刻的小量器,實為西漢年代民用之物,不是國家明文頒發的標準量器,其進位率為:“四圭為撮,四撮為龠”,均為四進位制。以粟數論:64粟為圭,256粟為撮,1200粟為龠。扶風、淳化龠容積分別為7.2毫升和6.8毫升,這是漢興“七分龠”之故,因而這兩地的龠容積較小,均為“大半龠”。 宋元年代,封建統治者取消了布帛實物稅,課以米麻棉產品。誠如王國維所說:金元以后,封建官府已不再“課絹布”,官吏難再以“懼絹布短耗”為借口,而象兩晉到北魏時期行施戶調制的官府那樣,任意增長尺度,橫征暴斂,刻剝人民。因此,金元以后,在租稅制度中,重用量衡,少用尺度。為此,陜西和其他地方一樣,升斗量值明顯加大,“三倍于秦漢”已成為升斗量值的普遍現象。1960年,陜西省鳳縣文物部門在原鳳州城舊址征集銅升(見圖1-1-2-18)-個,升容900毫升,為宋元時期的升量具,而且為官府使用的量器。元時升容已達948.8毫升,斗容9488毫升。據《夢溪筆談》載:“秦漢已來度量,六斗當今(宋)一斗七升九合,秤三斤當今(宋)十兩”。可確認上述銅升為宋元時銅升。 明清年代,陜西容量單位量值繼續增大,到清乾隆年間,斗容達17217毫升,升容達1721.7毫升。1988年10月,洛川縣文物部門在該縣阿吳村征集的乾隆木斗(見圖1-1-2-19)和眉縣槐芽鎮沙坡村同治木斗(見圖1-1-2-20)可證。這兩個木斗,雖造型不同,制作各異,但均為民用之物。乾隆斗為“底狹口大”之形,而同治斗則為鼓腔狀,乾隆斗四面有銘文,陽文“赴集官斗”四字,并有“乾隆二十八年仲夏月吉日置”等銘文。陜西還發現清道光四年(1824)制作的石斗及銘文(見圖1-1-2-21)反映了清代陜西量制的實際情況。 民國年間,陜西各地容量單位大小不一,真假 混雜,斗斛大小迥然有有別,不僅地區間不同,一縣之間,城市鄉村亦不相等。《隴縣新志》民國35年(1946)編,有如下記載:“隴縣度量衡在民國24年(1935)前,相沿舊制,十分混亂。現有升斗全縣六區鄉鎮參差不齊。自清以來,莫之能改,而奸商討帳加一、加二之斗比比皆是。民國23年(1934),新頒布斗麥重24斤,而隴邑之上南區香泉、赤沙等鎮斗麥計重33斤;下南區縣功、新街鎮斗麥計重35.75斤,城南斗麥計重55斤;北區赤巖鎮斗麥計重57.75斤;杜陽鎮斗麥計重60.5斤;敵關鎮斗麥計重66斤;馬鹿鎮斗麥計重82.5斤。與小香泉之斗比較,新市斗已逾9斤,而馬鹿之斗比較新市斗,竟超過三倍有余”。由此可見,一縣之內量制的混亂已達到何等嚴重的程度。 民國33年(1944),眉縣槐芽鎮“福興榮糧行”使用的木制撇沿斗(見圖1-1-2-22),斗麥重40斤。同期,寶雞縣城(今寶雞市城區)糧食交易中斗麥重30斤,而由寶雞縣管轄的虢鎮市場斗麥重35斤。這些歷史資料,程度不同的反映了民國年間,陜西各地量制嚴重混亂的狀況。 民國后期,為了整頓混亂的量制,陜西省政府及各市縣政府曾采取措施,進行整頓,推行“市秤市斗”制,對糧食市場開展檢查監督。雖然作了一些工作,但由于量制混亂狀況年久日深,終未得到根本改變。 利用度量衡器具對勞苦大眾進行殘酷剝削,在封建社會時期的中國隨處可見,陜西也不例外。陜西洋縣地主劉繼德在對貧苦農民壓榨剝削,特別是利用升斗巧取豪奪,就是明顯的實例。劉繼德當年用的夾層斗(見圖1-1-2-23),經實測,放糧時,夾層容麥14.24公斤,收糧時,抽掉夾層板,斗麥15.55公斤,相差1.31公斤。洋縣百姓中流傳著“劉家斗,大張口,窮人的血汗往里流”的民謠。 在陜甘寧邊區,合、升、斗、石為容量制的單位系列,市升為基本單位。進位法均為十進制,即10合為升,10升為斗,10斗為石。按1942年4月頒發的《統一辦法》規定,“斗用30斤斗(收公糧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夕,邊區政府工商廳制訂的《陜甘寧邊區劃一度量衡方案草案》規定:1公升等于1市升,“市升為容量的基本單位”。實際上邊區境內量制使用極其廣泛,斗多以糧食部門倉庫斗為準,群眾習慣稱其為公斗。公斗標準重量為30市斤(指小米、麥子)。經過長期實踐,公斗與各分區民間使用的容量器具也形成一個比較合理的比率,這樣大大方便了公糧入庫、口糧分配以及貿易結算的正常進行。這些比率是: 隴東分區:公斗(30市斤)=民間18桶斗(民間用的24桶斗和48桶斗,分別折公斗1斗半和3斗)。 三邊分區:公斗(30市斤)=民間用48桶斗折合90斤合3斗。 延屬分區:公斗城鎮已普及,鄉村有用32桶斗,每斗容重65市斤,相當2公斗略多。 綏德分區:公私容量單位大都使用公斗。 關中分區:基本使用公斗。 陜西歷代量制文物簡況表 表1-1-2-2 續表 續表 續表 三、衡制 追溯陜西歷代度政歷史,器物較多,這與陜西在中國歷史上的政治、經濟地位和地理位置有關。同時,銅、鐵、石、陶權不易銹蝕損壞也是其原因之一。 定制 周之前,重量單位及進位關系是:12粟為分,12分為銖,24銖為兩,一兩半為捷,2捷為舉,2舉為鍰(鋝),16兩為斤,10斤為衡,15斤為秤,2秤為鈞,4鈞為石,4石為鼓,200斤為引。 西周早期,即公元前11世紀前后,以衡器計量物體輕重的作法,已在陜西關中部分地區發生。“寽”就是周人用來計重的單位之一。周成王年間制作的“師旅鼎”銘文“罰得繫古(細谷)三百寽”就是物證之一。1975年2月岐山縣董家村西周窯藏出土的青銅器“丁朕 西漢成書的《淮南子》中載:12粟為1分,12分為1銖,12銖為半兩,24銖為1兩,16兩為1斤,30斤為1鈞,4鈞為1石。《孔叢子》中記載:“二十四銖為兩,兩有半曰捷,倍捷曰舉,倍舉曰鋝,鋝謂之鍰,二鍰四兩謂之觔,觔十謂之衡,衡有半謂之秤,秤二謂之鈞,鈞四謂之石,石四謂之鼓。” 秦統一度量衡后,反映在衡制方面為五權法:即銖、兩、斤、鈞、石,非十進位制。1石=4鈞、1鈞=30斤、1斤=16兩、1兩=24銖。漢承秦制,據《漢書·律歷志》記載:“權者,銖、兩、斤、鈳、石也,所以稱物平施知輕重也。本起于黃鐘之重,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銖,兩之為兩(24銖),十六兩為斤,三十斤為鈞,四鈞為石。”這就是用黃鐘律管所容一千二百黍的重量(25克)來定義衡器的單位兩的量值。自漢以后至隋代相承不變。唐代重量單位:“累、銖、錢、兩、斤、鈞、石”,非十進位。宋代以較驗樂尺積累法中之分、厘、毫、絲、忽(均以十進位)五個名位,用來命名重量單位以下的小數名稱,清未重定度量衡時,重量小權單位止于毫,斤以上不命名。民國18年(1929)《度量衡法》市用制又止于絲,斤以上加石,100斤為石。 單位量值變遷 秦漢在度量衡發展的歷史上,在標準的確立、器物的制作、單位制的完備、制度的建立等方面都是一個十分重要的階段。 自秦統一天下,商鞅佐秦變法。據《史記·商君傳》載:商鞅“平斗桶、權衡丈尺”。另據呂祖謙記:“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一衡石丈尺。自商君為政,平斗桶,權衡丈尺,其制度為古矣。至兼并天下之后,皆令如秦制”。秦時度政史上這些大事件,波及全國,陜西是秦制實施的重要地區。 據現有資料,陜西各地出土的秦權共有43枚,其自身重量可分為:半斤權、斤權、鈞權和石權。 高奴禾石權(見圖1-1-3-2),1964年出土于西安市阿房宮遺址。該權呈半球形,平底、鼻紐。正面鑄陽文:“三年漆工臣已,丞詘造,工隸臣牟,禾石、高奴。”銘文第一行“三”字前,有一鑄造時形成的凹陷,并非殘字遺跡。另一面加刻秦始皇二十六年詔書。該權斷代為戰國秦,高17.2厘米,底徑23.6厘米,重30.750千克。此權自銘為石權,折算每斤合256.3克。高奴在今陜西延川縣境。“漆”,地名。“工”即“工師”,戰國秦上郡守銅戈銘文有“漆工師”,此權“漆工”后無師字,位列“丞”前與戈銘排列次序相同,當為監造者。“丞”官名,主造者。“工隸臣”為實際鑄造者,“隸臣”地刑徒身份。工師、丞、工三級,是秦國官府手工業的組織系統。“巸”“詘”“牟”皆為人名。銘文表明秦在戰國時期,對于衡器的制造已有嚴格的制度。秦始皇統一度量衡時加刻二十六年詔書,秦二世即位(前209)后,再次檢定,刻二世元年詔書。此權自始鑄至秦二世元年,三次鑄刻銘,長期作為標準器使用,自戰國秦至秦朝一直保持著統一的衡制。 兩詔銅權(見圖1-1-3-3),該權呈斗球形,鼻紐、腹空,底部有圓孔,直徑5.5厘米,用鉛封閉,權高11厘米,底徑12厘米,自重7573克。權身刻有二十六年詔書和二世元年詔書。按秦制三十斤為鈞計算,每斤折合今制252.4克。 兩詔銅權(見圖1-1-3-4),該權呈半球形,鼻紐高6厘米,底徑8厘米,自重1 263克,每斤折合今制252.6克。權身刻有二十六年詔書和二世元年詔書。該權為五斤權。歷經文物走私分子多次倒賣,后經西安市公安局偵破,使之得以存留。 始皇詔銅權(見圖1-1-3-5),此權呈圓臺形,鼻紐,刻秦始皇二十六年詔書11行。高6.5厘米,底徑8.9厘米,重2000克,按八斤權折算,每斤折合今制250克。 美陽銅權(見圖1-1-3-6),該權高7.1厘米,底徑5.6厘米,自重240克。按權身自重判斷,應屬秦制斤權。斤重240克,兩重15克。該權鼻紐左右篆刻“美陽”二字,棱面刻秦始皇二十六年詔書7行和秦二世元年詔書10行。 “左”字銅權(見圖1-1-3-7),該權出土于秦始皇陵園內城西門以北約300米處,權肩上刻“左”字,內壁面有明顯的鐫刻修整痕跡。此權呈橋梁形鼻紐,紐中為圓形透孔,權身環體鑄成十七個棱面,其上鐫刻著秦始皇二十六年詔書和秦二世元年詔書。權高6.85厘米,紐中孔徑0.6厘米,壁厚0.4厘米,自重254.6克,每斤合254.6克。按該權規格形制和所刻詔文,屬秦始皇統一度量衡后所使用的斤權,至二世時仍沿用。權上附刻的“左”字,應是使用地方所鑄。 秦二十六年陶權(見圖1-1-3-8),陜西省寶雞博物館1960年征集收藏。經實測,權身通高12.5厘米,底徑18厘米,自重4320克。權身一側加“二十六年皇”字,這是秦始皇二十六年統一度量衡詔書開頭的四個字。按秦制十七斤權折算,可知秦每斤合今制254克。 根據實物資料實測考證,秦時陜西的衡制為:斤重250.52克。《漢書·律歷志》稱:“權者,銖、兩、斤、鈞、石也”。又說:“二十四銖為兩,十六兩為斤,三十斤為鈞,四鈞為石。”秦漢兩代權衡制推行的都是銖、兩、斤、鈞、石“五權制”。陜西省境內各地出土的斤、鈞、石權就是秦人推行“五權制”的歷史見證。秦時在陜西實施的衡制單位量值及其推進法與《漢志》的記載完全吻合,證實秦的衡制章法兩重為15.657克,斤重250.52克,這個數據與全國已出土的30枚秦權的平均值(兩重15.777克,斤重252.438克)相比較,非常接近。陜西是漢朝京都所在地,又是絲綢之路的起始地,在漢代農業、手工業、商品交換發達活躍,在經濟、交通迅速發展的情況下,陜西當時的度政在以往的基礎上又有新的發展。按秦時的章法體現了“漢承秦制”的基本原則。在衡量器具上積極追求技術進步,管理及標準器制作上有所創新,已出現使用木桿秤的現象。在單位量值上,雖略有起伏,但總體而言,基本與秦時保持一致。 西漢(前202-8)。陜西歷年來出土漢代鐵權較多,因銹蝕嚴重,不易鑒別。依據文物部門資料及權重判斷,確認為西漢的鐵權、石權共十余枚。除銅權、石權各一枚外,其余均為饅頭狀鐵權。這些權的具體情況是: 武庫一斤銅權(見圖1-1-3-9),該權高3.2厘米,底長4.6厘米,重252克,出土于陜西富平,呈半球形,鼻紐。權身刻“武庫一斤”四字。“武庫”古代掌管兵器的官署。從此權字體上分析,當屬西漢時期。 1983年,寶雞市陳倉遺址出土漢鐵權三枚(見圖1-1-3-10)。經實測:重量分別為750克(三斤權)、450克(二斤權)和250克(一斤權)。這些權長期埋在土層中,銹蝕剝落嚴重,三權今重合計為1450克。以漢制6斤折算,其斤重為241.667克,兩重為15.104克。(由于銹蝕嚴重,推斷當初斤重為250克以上)。 1972年,千陽縣水溝鄉漢墓出土三枚漢鐵權(見圖1-1-3-11)。經實測:自重分別為515克(二斤權)、275克和250克(均斤權)。這三枚漢鐵權保存完好。三權今重合計1040克。以漢制4斤折算,其斤重260克,兩重16.25克。 1984年,鳳翔縣城北楊家場出土一枚漢石權(見圖1-1-3-12)。該權鑿有權鈕。經實測,石權高23厘米,中寬14.5厘米,自重2550克。按漢制10斤折算,其斤重折合今制255克。 綜上所述,西漢年間陜西衡制單位量值,其斤重在237.5克~260克之間,兩重在14.844克~16.25克之間。按其平均值計算,其斤重為248.58克。兩重為15.53克。學術界普遍認為西漢衡,斤重為258.24克,兩重為16.14克。上述平均值略小于此。 為考證陜西西漢時期衡制單位量值,有鏨刻當時重量和年代銘文的青銅器實物資料,引證如下: 羽陽宮銅鼎(見圖1-1-3-13),1973年出土于鳳翔縣長青鄉馬道口村。制作于漢武帝太始四年(前93),器身刻有三組銘文,分別記述了銅鼎移用經過及數次使用過程中器物的容積、重量。經實測:銅鼎自重1700克,按最后一組銘文鼎重“六斤一兩十二銖”折算,其漢制斤重279.04克,兩重17.44克。 漢建昭雁足燈(見圖1-1-3-14)。1970年出土于寶雞陳倉鄉六甲村漢墓,制作于漢建昭三年(前36)。據實測,該燈通高14.3厘米,自重898.3克,銘刻“建昭三年考工憲造雁足燈是三斤九兩”等。根據實測與器銘“三斤九兩”換算,得知當時漢制斤重252.154克,兩重為15.759克。 建始漢銅燈(見圖1-1-3-15)。1975年2月出土于寶雞縣八魚鄉韋子溝。制造于西漢建始元年(前32),比漢建昭雁足燈晚制作4年,應屬西漢中、晚期實物。經實測:燈身高21厘米,口徑19.5厘米,盤深3.5厘米,圍足直徑15厘米,自重2725克。自重與燈銘“十斤十兩”換算,可知西漢建始元年,陜西衡制斤重256.470克,兩重6.029克。與雁足燈量值比較,每兩多0.27克。 根據以上器物提供的數值,西漢中晚期陜西衡制單位量值:斤重在252.15克~279.04克之間,兩重在15.75克~17.44克之間。按幾件器物提供的數據子均計算,其兩重為16.349克,斤重261.583克。與前述西漢權器平均值(斤重248.53克,兩重15.534克)相比較,單位量值明顯偏高。用同述器物的平均值與前述權器平均量值數據相比較,后述器物的數據更接近實物,但因年代久遠銹蝕剝落嚴重,難以準確、客觀地反映當時的實際重量。因此,量值呈現偏低趨勢應屬正常。相反,西漢中晚期的幾件衡制間接器物,用料考究,作工精細,年代確切,銘文清楚,又都是宮廷遺物,保存完整,相對來說這些器物提供數值較為準確,是追溯西漢時期陜西衡制單位量值的重要依據。 東漢(公元25年)以后,陜西的衡制單位量值明顯減少下降,斤兩重量普遍低于西漢,斤重在180克~220克之間,兩重在13克左右。出現這種情況,與新莽篡漢(8—23)改制密切相關。據考證,東漢鐵權八枚有銘文的銅器兩件可供實測考證。 東漢鐵權(五枚)(見圖1-1-3-16)。1974年岐山縣祁家村漢墓葬出土。自重為204克、212克、215克、216克和246克。經合計,斤重平均值為218.6克,兩重13.663克。二斤鐵權(見圖1-1-2-17),1974年岐山博物館征集收藏。權身4.4厘米,底徑5.9厘米,自重455克,按漢制二斤權折算,斤重為227.5克,兩重為14.219克。 漢鐵石權(見圖1-1-3-18),1977年扶風縣召公鄉出土。該權呈鏝頭狀,鼻紐、平底。權底中心鑲嵌石料一塊,周圍用鐵包封,實屬不可多見的權器。實測,權身通高3.5厘米,紐高1厘米,自重220克,為東漢斤權。 堯上鐵權(見圖1-1-3-19)。1984年眉縣常興鎮堯上村一座古漢墓出土。與鐵權同時出土的有木質桿秤和鐵秤鉤等。這枚鐵權雖已銹蝕,但保存完好,斷代可靠,是判斷東漢衡制量值及其桿秤使用年代的重要實物依據。經實測,權通高3.9厘米,底徑5厘米,自重225克,可確認為東漢斤權,其兩重為14.063克。 隋文帝取代北周政權,建立了隋朝(581)。又于開皇八年(589)滅陳,統一全國,結束了東晉十六國和南北朝時期共272年分裂混亂的局面。《隋書·律歷志》載,開皇官尺以晉前尺一尺二寸八分一厘為一尺;以古斗(莽制)三升為一升;以古秤三斤為一斤。據此推得隋單位量值為:1尺約合29.5厘米,1升約600毫升,1斤約750克,比北朝時略有增長,顧炎武《日知錄》說:“三代以來,權量之制自隋文帝一變。” 唐代社會使用的衡器,至今尚未發現,文獻中對唐代計量單位、換算關系等的記載也不夠周詳。 就已發現的具有計重刻銘的唐代金銀器,來佐證唐代衡制及其變化。1987年,扶風縣法門寺塔基地宮出土鏨刻有重量銘文器物。其中有:迎真身銀金花十二環錫杖(見圖1-1-3-20)。錫杖銘文記載是唐咸通十四年(873),唐懿宗勞迎送佛骨舍利時專門制作的。另據同時出土的《監送真身后隨真供養道具及恩賜金銀衣物帳》碑記載:“錫杖一枚重六十兩。”經實測,錫杖長196厘米,重2390克,今重與碑記“六十兩”換算,每兩折合今制39.83克,斤重折合今制637.28克。 素面金缽盂(見圖1-1-3-21),此盂龠口圓唇,頸外鼓,深腹斜收,圓底,通體素面。口沿鏨刻“文思院準,咸通十四年(873)三月二十三敕令造迎真身金缽盂一枚,重十四兩三錢,打造小都知臣劉維釗……”。經實測:缽盂通高7.2厘米,口徑21.2厘米,腹深7.1厘米,重573克,自重與銘文“十四兩三錢”換算,兩重折合今制40.069克,斤重折合今制641.104克。 純銀礪軸(見圖1-1-3-22),此器為鎏銀質,形呈圓餅狀,中有軸孔,軸橫穿入孔,礪的中心較周邊為厚,左右兩邊鏨有相同的紋飾。內為蓮瓣團花,外有四組花蔓紋,一面有鏨文兩段,內容是:“礪軸重一十三兩,拾柒字號,五哥”。另一面鏨文為“五哥”二字。經實測:礪軸直徑為9厘米,重525克,今重與自銘“一十三兩”換算,兩重折合今制40.285克,斤重折合今制646.154克。 綜上所述,晚唐時陜西各地的衡制,兩重為40克左右,斤重為640克左右。 宋朝,是我國度政史上變革較多的朝代之一。宋代以較驗樂尺積累法的分、厘、毫、絲、忽(均以十進位)五個名位,命名錢以下的小數名稱。廢除了古制中銖以下的累、黍名位。這一改變對后世影響重大,是度量衡單位制小數名稱逐步趨向統一的開端,宋以后歷代沿用。據《宋史·律歷志》載,“度量權衡,皆太府掌造,以給內外官司及民間之用。凡遇改元,即差變法,各以年號印而識之,其印面有方印、長印、八角印,明制度而防偽濫。”這就是說,自宋代起,權衡方面,不僅發明了戥秤,而且改變了自秦漢以來推行的半球形,饅頭狀的權器形制,普遍被多棱形、燈籠狀形制代替。根據三枚宋權實物資料,引證宋代的衡制單位量值變化。 鳳翔府官造鐵權(見圖1-1-3-23)。多棱形,吊燈狀鐵權,權身正面鑄有陽文:“鳳翔府官造”字樣,印面為長印形狀,經實測,該權通高11.3厘米,底徑5.24厘米,自重775克。應為宋制斤權。其兩重折合今制48.438克。 岐山吊燈鐵權(見圖1-1-3-24)。1985年出土于岐山縣蒲村南莊關路村宋墓。此權銹蝕嚴重,但多棱形吊燈狀依稀可見。經實測:權通高9厘米,底徑463厘米,自重600克。應為宋制斤權。其兩重折合今制37.5克,單位量值偏小,與銹蝕嚴重有關。 正隆鐵權。權身下面陰鑄“正隆”二字,背面陽鑄“六年”二字。權呈吊燈狀,印面為長方形。“正隆”是宋代金國年號,“正隆六年”即宋高宗紹興三十一年(1161)。表明此權系 宋金年代的遺物。經實測:權身通高10.6厘米,底徑5.3厘米,紐高2.5厘米,重920克,應為宋金制斤半權。其斤重折合今613.333克,兩重為38.333克。按上述三權平均值計算,宋時陜西地方衡制斤重為662.778克,兩重為41.427克。 元代,陜西衡制沿用宋時章法,單位量值繼續呈上升趨勢。 元泰定五年(1328)銅權(見圖1-1-3-25)。吊燈形,正面重刻“泰定五年”和“奉元路官造”字樣。權通高10.7厘米,底徑5.3厘米,自重770克。泰定五年已屬元代后期,按元制斤權計算,時斤重770克,兩重48.125。 旬陽“天”字銅權(見圖1-1-3-26)。燈籠狀,通高10.71厘米,底徑6.3厘米,自重950克,按元制斤權計算,斤重950克,兩重59.375克。元時,陜西關中地區兩單位值略低于陜西南部地區。 清朝初年,權衡器沿舊制,沒有大的變化。康熙乾隆年間(1662~1723),度量衡日趨混亂,經朝廷明文規定,確定營造尺庫平制為度量衡標準。康熙皇帝親自累黍定尺,以一百粒縱向排列黍之長為營造尺度,又以一定的尺寸確立量器的容積,用鐵鑄造漕斛;還用一立方寸金屬的重量作為衡量的標準,定出各種量值砝碼的尺寸,作為稱量國庫收支的標準器,名曰庫平,又以漕斛和庫平而組成的度量衡制稱其為營造尺庫平制。規定天平、砝碼、戥秤及桿秤為當時的法定權衡器具。清末光緒年間(1875~1909),度政紊亂狀況有增無減,清廷為扭轉這種混亂局面,責令農工商部,以巴黎萬國公制為信鑒,劃一度量衡制度的措施。清末度政大整頓的過程,仍確定以庫平制為統一權衡器的標準,并由國際權度局用鉑銥合金制成長度和質量兩個原器,運送來華。在農工商部設度量衡局,辦理推行事務。度以營造尺(32厘米)為標準,量以漕斛為標準,衡以庫平為標準,(用純水一立方寸的比重作標準,合37.3克)。追溯陜西清代衡制演變狀況,有以下實物: 三紐戥秤(見圖1-1-3-27)。麟游縣博物館收藏,制作考究,保存完好,銀白色象牙質。戥秤長16厘米,盤徑5.78厘米,橢圓形銅質權高2.93厘米,中寬2.36厘米,自重19.5克,戥秤懸三毫,砣、盤均為黃銅制作,戥秤三面均嵌銀星分主值戥星。經實測,第一紐開端為150克(清制5兩),最大秤量為500克(清制1斤),最小分度值為20克;第二紐開端25克(清制8錢),最大秤量為150克,最小分度值為2克;第三組最小分度值為6克,最大秤量為50克。 黃銅砝碼(見圖1-1-3-28)。扶風縣博物館收藏。這組砝碼現存9塊,系殘缺的民用砝碼。根據砝碼自身標注的重量推算,時兩重為36克,斤重為576克,黃銅砝碼規格尺寸及每塊重量列表如下: 扶風縣清末砝碼數據表 表1-1-3-1 木質三紐桿秤。眉縣計量所提供,經實測,秤桿長115厘米,桿直徑2厘米,秤砣自重920克。最大秤量為清制40斤,最小秤量為1斤。經折算,清制每兩折合今制36.875克,每斤折合今制590克。 民國16年(1927),南京政府成立后,度量衡原器的保管和標準器的制作與頒發,沿用了民國初年北洋政府之法,只是具體管理部門由原來的農商部換為工商部下設的全國度量衡局。民國18年(1929)國民政府頒布了《中華民國度量衡法》及其《實施細則》,明確規定度政“以萬國權度局制定的鉑銥公尺,公斤原器為標準”,以萬國公制為度量衡標準制。暫設輔制為市用制。但并未嚴格推行。衡制混亂的狀況十分突出。而在衡器的制造、使用、整頓較之往昔,仍有明顯進展。 陜西省在此期間表現特點為:地方標準器由工商部依據副原器制造,由各省并各特別市頒發縣市;地方標準器以合金制造,日常用器除特種外,以金屬或竹木制造;地方標準包括:50公分長度標準銅尺及市用制銅尺各一支,銅質公升一具,標準公斤至1公絲(0.001克)銅砝碼及市用制50兩至5毫兩銅砝碼各一份。據陜西省政府于民國34年(1945)下半年向所轄60個縣發出的《度量衡地方標準器及檢定用器調查表》進行調查了解,從有回復的43個縣中,只有24個縣填寫有部分標準器(關中16個縣,陜南8個縣),有19個縣填報說:“從來未有標準器”。 民國期間,衡器的形制按照度量衡法《實施細則》的規定,衡器為天平、臺秤、桿秤;砝碼分為柱形、片形;秤砣分為圓柱形、方形。公民用所需度量衡器具,由各縣市私人開業的度量衡廠(店)供應。公用器具一般是采用《合約書》形式,來保證質量。如民國34年(1945)6月16日陜西省田糧管理處與西安劉復泰制秤店簽訂的《驗收工具明刀市秤合約》,其中將訂制任務(250斤明刀市秤110桿,60斤明刀市秤100桿)、木質、秤桿長度和秤錘重量、單價和付款日期、交貨日期都作了明確規定,同時還列出如下條款,作保證: “合約訂制之物品經建設廳檢定合格后,由甲方(陜西省田糧處)函請陜西省審計處及有關機關會同派員驗收: 乙方自行提出三家殷實商號之書面保證,每家資本總額在100萬以上為合格提保。乙方對本合約所負之一切責任(保證書共具七份),甲方如受任何損失,均由保證人完全賠償;乙方如不能按期交貨,其逾期三日,即按短交物品總價罰扣百分之五,如再延交,按照前項罰扣標準類推: 合約由甲乙兩方及監訂人簽訂后即發生效力。” 民國31年(1942)6月30日,勉縣縣長王慕曾在《為呈報本縣制發市用衡器情形請鑒核備查》一文中說:“茲為田糧征收實物及征購軍糧等實際需要,經由縣銀行貸款八千元,與南鄭縣張復泰秤店訂立合同,購訂大小鉤秤及盤秤各一百支。” 由各市縣政府對制作廠店進行監督或由縣集中招工制作。民國24年(1935)3月,周至共建設科在向縣臨時參議會一屆一次會議的報告中說:“本縣為劃一度政,便利商民交易,曾于22年9月招工制發百斤新市秤100支,分發各鄉使用;20斤新市秤25支和上年四月制作50支,分發各棉商使用。” 為糾正違法制作衡器,民國30年(1941)10月23日,陜西省政府建設廳就34集團軍兵站分監部擅自委托西安市劉復泰秤店仿照實業部式樣制造五套砝碼事件,電告該部說:“查標準砝碼,依法除部制價頒各地,以為制造檢定之準則外,各地檢定機關,亦不得擅自仿造,該秤店系經本廳許可僅制衡器,何敢違法仿造……應逕向全國度量衡局請購。” 陜西省度量衡制造廠店的數目、生產能力等,無綜合積累統計。據陜西省建設廳民國28年(1939)報全國度量衡局的統計資料稱:28年上半年共批準頒發度量衡營業許可證的廠店有華縣永興泰、大荔縣議升、義興、富平縣公義成、寶雞縣喻復泰五家。出品情況,上報列有:木尺5支、升17具、斗49具、鉤秤98支、盤秤35支。建設廳于民國36年(1947)初上報全國度量衡局之上年1月至12月頒發度量衡營業許可證的共9家,均為制造衡器廠店。陜西省當年度量衡器出品情況,報表僅具列西安市同復泰、張興秦、彭福泰、益盛成、同合泰、三全泰、李興泰、振發泰、劉復泰、葉復泰、張復泰和渭南三合成等12家廠店,制造度器2,365支、量器435具、衡器643支。 國民政府度政的變更,在陜西各地都有不同程度的反映。《隴縣新志》中對此作了記載:“隴縣境內權衡大都以天平、戥秤稱金銀財物用,用大小桿秤稱笨或較重的東西。市場均以十六兩為斤,鹽局以新頒市稱十三兩六錢為一斤,民國29年(1940)以后,推行市制,每斤以十三兩六錢為標準。”陜西各地情況,與隴縣大致相同。 收集民國期間衡制資料時,在西安市文物市場發現民國銅權一枚。經實測,該權通高7.5厘米,上寬3.2厘米,下寬4.3厘米,厚(上)2.4厘米、(下)3.4厘米,紐高1.9厘米。權身下面鏨刻“同”字,并標有符號,權身背面鏨有“秤量十斤”字。根據國民政府22年(1931)前后頒發的《修正度量衡器具蓋印規則》第二、三、四、七、九規定鑒別,其為民國21年華陰或華縣的使用權。若按權自重480克計算,16兩為斤,1兩折30克,一斤為480克。 衡器中的臺秤,天平在民國期間使用比較普遍。據對寶雞市計量所收藏使用的一臺民國年間制造的便攜式不等臂天平(見圖1-1-3-29)實測,杠桿總長為58厘米,立柱高59厘米,支距為40厘米。重支距(一)4厘米,重支距(二)為8厘米,比值分別為1:10與1:5,最大秤量為50公斤。此天平是民國20年(1931)國民政府工商部度量衡制造所,依據杠桿原理及度量衡法的有關規定制造的,天平為黃銅鑄造,一端設稱量盤,一端置有圓形砝碼銅盤,中間有高59厘米的支柱,支柱頂端橫臥著總長度為58厘米的銅質杠桿,支點力臂方向配有靈敏度調試砣,杠頂端鑲嵌著水銀柱平衡儀,杠桿重臂上端有制造時按規定刻印的“同”字。 在陜甘寧邊區,重量以市斤為基本單位。重量制單位序列為分、錢、兩、斤、噸。其進位制:10分為錢,10錢為兩,16兩為斤,2000斤為1噸。對此,邊區政府建設廳頒布的《度政推行方案》(草案)指出:“冬天用庫平16兩秤(收公草用的)”。邊府工商廳制訂的《劃一度量衡推行方案》(草案)指出:“市斤為重量的基本單位”、“1公噸等于2000市斤,1市斤等于16市兩,一市兩等于10市錢,1市錢等于10市分。”由此可知,前者以庫平制作為確定斤重的依據,后者以市制(實際是國際公制)作為確定斤重的依據。盡管二者確定斤重的依據各異,但都強調以16兩為斤,這種衡制在邊區城鄉普遍得到實施,基本上實現了稱重的統一。就各分區民間而言,除綏德分區有24兩大秤、關中分區部分地方有13兩6錢小秤使用外,其他地方均使用16兩木制桿秤。 陜西歷代衡制文物簡況表 表1-1-3-2 續表 續表 續表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度、量、衡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陜西省使用的度、量、衡仍沿用民國時的計量單位,有公制(公斤、公尺)、市制、英制、舊雜制。 機械、化工廠雖經改建、擴建,仍有部分度器、工具延用英制,需要繼續生產英制產品和零件。公制、英制并用。 紡織、印染等輕工業工廠,多數機器、零件為英制,半成品是公、英制混用,英制為主。產品化驗、試驗、出廠包裝均采用英制。 商業流通中,百貨、五金、針織、化工、西藥、文具等商品仍沿用英制、雜制。膠管、牛奶、酒精、阿斯匹林等用英磅計量;黑白鐵皮、鐵管、平板鐵按英寸計量。金、銀按舊制兩、錢計量。 市制16兩秤,秤量不一。在寶雞地區有加一、加二、加三和十加五的秤,秤的形式多樣,有一秤三面三毫、二面三毫、二面一毫等,市制斗,一斗小米重14斤半。 1951年陜西省人民政府商業廳商政科發布度、量、衡換算表: 折合公制的系數表 表1-1-4-1
長度換算表 表1-1-4-2 單位折合率 糧食:1市擔= 100市斤 1市石=745市斤 面粉:1袋=22公斤=44市斤 大米:1袋=25公斤=50市斤 豬鬃:1箱=100市斤(熟鬃) 腸衣:1把=100碼1把=3至5根 磚茶:1塊=6市斤 棉紗:1大包=2中包=40小包=400磅=181.44公斤 1中包=20小包=200磅=90.72公斤 1小包=10磅=4.536公斤 棉布:一般一疋=36.58公尺=40碼 玻璃:1標箱=100平方英尺=9.25平方公尺 棉紗支數換算表 公制支數=1.69×英制支數 英制支數=0.59×公制支數 重量與體積換算 石油:原油 1公升=0.864公斤 1噸=1157.5公升 汽油 1公升=0.743公斤 1噸=1345.9公升 煤油 1公升=0.821公斤 1噸=1231.53公升 菜油 1公升=0.832公斤 1噸=1201.93公升 潤滑油 1公升=0.924公斤 1噸=1082.26公升 燃料油 1公升=0.946公斤 1噸=1057.1公升 注:計量單位除汽體用立方公尺外一律改用噸計。 粗細紗(干):每噸占0.625立方公尺 粗細紗(濕):每噸占0. 50立方公尺 石子: 每噸占0.4347立方公尺 大理石: 每噸占0.384立方公尺 純石: 每噸占3.66立方公尺 大髹: 每噸占0.833立方公尺 水泥: 每袋50公斤,每箱400磅=181.44公斤 工業產品計量單位換算率表 表1-1-3-3 各省市工業廳局所編之私營工礦企業之生產計劃,其計量單位一定要按照中央財經委員會頒發的工業產品目錄編制。 貿易加工折合率 大米:水稻100斤=65市斤大米 豬鬃:100市斤生鬃=70市斤熟鬃 羊毛:166市斤原毛=100市斤洗毛 新疆原毛142市斤=100市斤洗毛 腸衣:豬腸衣加工損耗率75%,羊腸衣加工損耗率30%。 1951年11月28日西安市度量衡專業會議通過了度量衡規格標準。 度器類: 木尺:寬5分至6分,厚為寬的三分之一; 竹尺:寬5分至8分; 量器類: 圓柱形斗:內徑與深相等,其容量為10000立方公分; 圓柱形升:內徑與深相等,其容量為1000立方公分; 木料必須選擇干燥之樺木、楸木,如有疤痕者不得采用; 用八成鰾二成膠沾固板壁,務須緊密,不許有破縫; 鐵皮均涂用速干漆油; 量器各附帶籃子一個; 制成之量器表里必須平正光滑。 斗板厚1公分,底厚1公分,下部留楞1.2公分至1.5公分,底槽寬1公分,深2公厘; 斗口箍鐵皮厚1.3公分,寬4公分,捆帶底扎鐵皮厚8公毫,寬2.5公分,均須用釘子 釘牢,其接頭須用銅焊焊牢; 升用冰鐵皮包釘,口箍寬3公分,捆帶1.6公分,其接頭必須焊牢。 衡器類: 臺秤: 元球保證光滑圓正,大小一致; 秤篚標明字號、秤量、號碼; 標尺外面公斤內面市斤。分度要均勻,最大分度總秤量必須標明,附加號碼,保證靈 活; 砝碼百分之一,無砂眼,一個眼便利加鉛蓋印。標明秤量號碼,秤底亦要有號碼; 刀子刃保證用鋼制,且要平正; 圓輪大小必須一致。 桿秤: 秤桿質量須要干木料; 秤兩端的銅頭,要包裝堅固,小頭要釘釘子。 卡子秤5斤以上者,要套鋼圈,并以銅焊焊牢,10斤以內的卡子保證全鋼質的可不加圈; 秤錘要選擇平正,并避免砂眼; 秤星一定要分度均勻整齊而光滑; 麻毫眼決不能加入銅葉及其他雜物。 麻毫秤量最多不能超過20市斤; 制造出之秤具各分度所示秤量要絕對保持水平并且靈活; 秤錘必須油漆。 秤盤一律使用銅鐵質或搪磁等,盤上必須附加銅鐵環子(3斤至5斤者不帶環子); 卷子(千斤)必須裝置正直,不許在圓圈留有空隙; 各種器具必須附釘標記; 最大分度代表之秤量必須標明; 鉤秤之秤錘一律附帶背絲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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