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土地復墾項目進行跟蹤評價,《土地復墾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復墾為農用地的,負責組織驗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驗收合格后的5年內對土地復墾效果進行跟蹤評價,并提出改善土地質量的建議和措施。如果把《辦法》中的第十七條看成是對《土地復墾條例》第三十一條的細化,那么,跟蹤評價的主體——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土地復墾義務人就不統一,“5年以上”與“5年內”也不對接;如果把《辦法》第十七條看成是對《土地復墾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補充,那么,這一條落實起來難度會很大。因此不如明確規定,由組織驗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牽頭進行土地復墾效果跟蹤評價,而不是土地復墾義務人對土地復墾效果進行跟蹤評價。建議《辦法》規定,由土地復墾義務人繳納土地復墾質量保證金,并對土地復墾質量保證金的管理和使用作出規定。可確定工程質保期,質保期內出現工程質量問題,國土資源部門可責成義務人修復;拒不修復的,國土資源部門使用質量保證金組織修復。質保期滿,沒有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的,足額退還土地復墾義務人質量保證金?!掇k法》第四十六條也要進行相應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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