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 ②公共配套設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預算造價合理預提建造費用。此類公共配套設施必須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協議或廣告、模型中明確承諾建造且不可撤銷,或按照法律規定必須配套建造條件。 ③應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報批報建費用、物業完善費用可以按規定預提。物業完善費用是指按規定應由企業承擔的物業管理基金、公建維修基金或其他專項基金。 舉例:S公司出包給祥瑞建筑公司的寫字樓,雙方簽訂的合同價款為1520萬元,截至 五、特定事項的稅務處理: 企業以本企業為主體聯合其他企業、單位、個人合作或合資開發房地產項目,且該項目未成立獨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合作建房、合作分房)凡開發合同或協議中約定向投資各方(即合作、合資方,下同)分配開發產品的,企業在首次分配開發產品時,如該項目已經結算計稅成本,其應分配給投資方開發產品的計稅成本與其投資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如未結算計稅成本,則將投資方的投資額視同銷售收入進行相關的稅務處理。 (二)(合作建房、合作分錢)凡開發合同或協議中約定分配項目利潤的,應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1.企業應將該項目形成的營業利潤額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統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得在稅前分配該項目的利潤。同時不能因接受投資方投資額而在成本中攤銷或在稅前扣除相關的利息支出。(先稅后分) 2.投資方取得該項目的營業利潤應視同股息、紅利進行相關的稅務處理。 (三)(投地建房、合作分房) 企業以換取開發產品為目的,將土地使用權投資其他企業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企業應在首次取得開發產品時,將其分解為轉讓土地使用權和購入開發產品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應從該項目取得的開發產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應取得的)的市場公允價值計算確認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或損失。
第八節 應納稅額的計算
企業實際應納所得稅額=企業境內外所得應納稅總額—企業所得稅減免、抵免優惠稅額-境外所得稅抵免額 一、居民企業應納稅額的計算(掌握) (一)直接計算法: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金額-彌補虧損 (二)間接計算法:應稅所得=會計利潤±納稅調整項目金額 【解釋】納稅調整的兩種情況:一是會計規定范圍和稅法范圍不一致;而是會計規定的標準和稅法規定的標準不一致。 舉例說明:間接計算法的應用 【例題1·計算題】某工業企業為居民企業,2010年發生經營業務如下:全年取得產品銷售收入為5600萬元,發生產品銷售成本4000萬元;其他業務收入800萬元,其他業務成本660萬元;取得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40萬元;繳納非增值稅銷售稅金及附加300萬元;發生的管理費用760萬元,其中新技術的研究開發費用為60萬元、業務招待費用70萬元;發生財務費用200萬元;取得直接投資其他居民企業的權益性收益34萬元(已在投資方所在地按15%的稅率繳納了所得稅);取得營業外收入100萬元,發生營業外支出250萬元(其中含公益捐贈38萬元)。要求:計算該企業2010年應納的企業所得稅。 【答案】 第一步:求利潤總額 (1)利潤總額=銷售收入5600+其他業務收入800+國債的利息收入40+投資收益34+營業外收入100-銷售成本4000-其他業務成本660-銷售稅金及附加300-管理費用760-財務費用200-營業外支出250=404(萬元)。 第二步:納稅調整 (2)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應調減所得40萬元。 (3)技術開發費調減所得額=60×50%=30(萬元) (4)按實際發生業務招待費的60%計算=70×60%=42(萬元) 按銷售(營業)收入的5‰計算=(5600+800)×5‰=32(萬元) 按照規定稅前扣除限額應為32萬元,實際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70-32=38(萬元) (5)取得直接投資其他居民企業的權益性收益屬于免稅收入,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34萬元。 (6)捐贈扣除標準=404×12%=48.48(萬元) 實際捐贈額38萬元小于扣除標準48.48萬元,可按實捐數扣除,不做納稅調整。 第三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 (7)應納稅所得額=404-40-30+38-34=338(萬元) (8)該企業2010年應繳納企業所得稅=338×25%=84.5(萬元) 二、境外所得抵扣稅額的計算(掌握) 企業實際應納所得稅額=企業境內外所得應納稅總額-企業所得稅減免、抵免優惠稅額-境外所得稅抵免額 我國稅法規定對境外已納稅款實行限額扣除。抵免限額采用分國不分項的計算原則。 境外所得稅的抵免的實質 1.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 2.抵免限額應當分國(地區)不分項計算(核心是比稅率) 【解釋】所謂“分國不分項”,指的是算抵免限額的時候,境外所得要按不同國家分別計算限額。美國算美國的,香港算香港的,這是分國;但境外的所得不需要區分銷售貨物收入和財產轉讓收入等等具體的項目,這是不分項。 境外所得稅的抵免的實質 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境外所得國內稅法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 該公式可以簡化成: 抵免限額=來源于某國的(稅前)應納稅所得額×我國法定稅率(兩個關鍵,一個是稅率的確認,一個是境外所得的確認) 【解釋1】“中國境內、境外所得計算的應納稅總額”的稅率,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為25%。 【解釋2】“以境內、境外全部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總收入、銷售收入總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等指標申請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即對其來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算境外抵免限額時,可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境內外應納稅總額。(沒有其他的優惠稅率的政策) 【解釋3】公式中要用所得額(稅前利潤),若從國外分回的是稅后利潤,需換算為稅前利潤,換算方法:所得額=(分回利潤+國外已納稅款)或所得額=分回利潤÷(1-某外國所得稅稅率) 3.稅務處理:境外已納稅款與扣除限額比較,二者中的較小者,從匯總納稅的應納稅總額中扣減 【解釋】境外所得涉及的稅款,少交必補,多交當年不退,以后五年抵免。 【例題2·計算題】某企業2010年度境內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元,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另外,該企業分別在A、B兩國設有分支機構(我國與A、B兩國已經締結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在A國分支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為50萬元,A國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0%;在B國的分支機構的所得為30萬元,B國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假設該企業在A、B兩國所得按我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按A、B兩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一致,兩個分支機構在A、B兩國分別繳納了10萬元和9萬元的企業所得稅。要求:計算該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 企業當年應納稅額=100×25%+2.5(補)=27.5萬元
(境外所得涉及的稅款,少交必補,多交當年不退,以后五年抵免)超過限額的1.5萬當年不得抵扣,結轉到以后5個年度。 4.稅收饒讓:居民企業從與我國政府訂立稅收協定(或安排)的國家(地區)取得的所得,按照該國(地區)稅收法律享受了免稅或減稅待遇,且該免稅或減稅的數額按照稅收協定規定應視同已繳稅額在中國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的,該免稅或減稅數額可作為企業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額用于辦理稅收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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