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信訪與人民調解對接工作的實施意見
關于加強信訪與人民調解 對接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鎮(街道、開發區)司法所、信訪辦、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服務中心: 為進一步發揮信訪與人民調解在調處、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方面的職能作用,積極探索信訪與人民調解的對接工作機制,更好地鈍化社會矛盾,及時有效地解決人民群眾來信來訪中反映的問題,消除社會不穩定因素,構建和諧社會,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和司法部等有關人民調解工作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信訪與人民調解對接工作的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正確妥善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切實履行信訪、人民調解職能,依法、及時、就地解決群眾信訪問題,切實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密切政府同人民群眾的聯系,為建設“平安相城”、“法治相城”、“和諧相城”,實現“四城”建設的更大跨越,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二、對接目標 對信訪人在建議、意見或接訪請求中反映的矛盾糾紛,在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的基礎上,對適宜運用人民調解工作機制加以調處的矛盾糾紛,通過“訪調對接”,在大調解工作框架內予以調處,就地解決,以達到全區信訪問題、重復信訪、越級上訪、集體上訪量逐步下降的目標,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和促進全區經濟和社會事業的健康發展。 三、對接原則 ?。ㄒ唬﹫猿只境绦蛟瓌t?!霸L調對接”工作堅持運用信訪工作和人民調解的基本程序方法,嚴格執行信訪和人民調解的相關制度,將“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與“小事不出組、大事不出村、重大事項不出鎮(街)”的人民調解工作要求有機結合起來。建立健全與“訪調對接”相對應的工作制度,實現矛盾糾紛的有效分流,切實做到在信訪中反映的矛盾糾紛有責任主體調處、調處及時和調處在基層。做到及時化解,提高效率。 ?。ǘ﹫猿忠悦駷楸驹瓌t。以方便群眾、服務群眾為“訪調對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耐心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尊重和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不斷密切黨、政府與人民群眾的聯系,把“訪調對接”工作真正辦成為政府排憂、為群眾解難的惠民、利民、便民工程。 ?。ㄈ﹫猿肿⒅貙嵭г瓌t。注重“訪調對接”工作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堅持協作聯動,有效整合信訪接待部門與調處中心(人民調解委員會)資源,規范矛盾糾紛的流轉和調處。從群眾密切關注和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入手,按照《信訪條例》和人民調解工作的相關規定,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訪調對接”工作,確?!霸L調對接”工作取得實效。 四、對接制度 (一)預警排查制度。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組織體系、信息網絡和人力資源方面的優勢,開展信訪事件尤其是群體性信訪事件所引發的矛盾糾紛的預警排查,力爭將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提高解決信訪問題的主動性、針對性、有效性。 ?。ǘ┣闆r通報制度。區鎮兩級信訪局(辦)與調處中心(人民調解委員會)之間,及時互通敏感時期和重大節日期間排查出的群體性事件和重點人員,統一組織穩控工作;及時互通重大信訪信息的辦理結果。信訪局(辦)要定期將赴京、去省越級上訪和到市里集體上訪的情況通報給調處中心(人民調解委員會),真正做到上訪情況互通、信息共享、工作同做、結果同悉。 (三)工作例會制度。信訪局(辦)與調處中心(人民調解委員會)定期舉行工作例會,交換信訪和調解工作有關的信息、情況,分析形勢,提出對策、建議。對重大疑難復雜矛盾糾紛,會商確定聯席會議的牽頭單位,及時召開相關部門聯席會議。 (四)會商會辦制度。調處中心(人民調解委員會)參加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處置群體性事件的聯席會議,將涉及多部門的信訪突出問題和群體性事件的處置作為“訪調對接”的重要工作內容。信訪局(辦)與調處中心(人民調解委員會)及有關部門要共同會商處置方案,協調配合,各負其責,確保相關問題得到及時、有效的化解處理。 ?。ㄎ澹┛己霜剳椭贫取ⅰ霸L調對接”工作的目標管理納入信訪和大調解整體工作部署,建立工作責任制,抓好責任分解,實行過程考核與結果考核相結合,動態考核和靜態考核相配套。對“訪調對接”工作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在處理信訪事件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人員實行責任追究。 五、流轉程序 ?。ㄒ唬臃秶?。信訪局(辦)接訪的屬于調處中心(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管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區、鎮(街道)兩級提出的建議、意見、請求中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與多個行政機關之間發生的較大行政爭議)的信訪事項,直接轉調處中心(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處;經訪、調部門協商會辦擬列入調處中心(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處的信訪事項;領導直接交由調處中心(人民調解委員會)牽頭調處的信訪事項。以上移交均應征得矛盾糾紛當事人的同意,即必須是自愿接受調解。 (二)調處中心(人民調解委員會)與信訪局(辦)相關接訪人員為
“訪調對接”工作的具體承辦部門和人員,負責日常的屬于調處中心(人民調解委員會)管轄處理的信訪案件的受理、登記、轉辦、督辦等項工作。 (三)區信訪局對受理的信訪事項中,歸調處中心(人民調解委員會)管轄范圍、應移交調處中心(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處的矛盾糾紛,須填寫“訪調對接”移送單經分管局長審簽后,連同當事人同意調解的文書和必要法律文書復印件一并移交區調處中心(人民調解委員會),同時告知信訪人到調處中心(人民調解委員會)接受調解。調處中心(人民調解委員會)對移交來的信訪件決定受理的,采取自行調處或分流至相關鎮(街道、開發區)調處中心(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處。調處中心(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處結束后應及時將調處結果反饋至信訪局,并由信訪局最終結案。調處中心(人民調解委員會)決定不予受理的,在三天內將材料退回信訪局,并告知理由。 ?。ㄋ模┱{處中心(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的由信訪局(辦)轉來的信訪事項,應在信訪和人民調解規定期限內完成。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后,由調處中心(人民調解委員會)制作調解協議書,并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到期未能調結的,調處中心(人民調解委員會)應在期限屆滿之日前轉給信訪局。 (五)調處中心(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受理調處按“訪調對接”程序承接的信訪事件過程中,發現應當由有關部門處理的問題,則反饋給信訪局(辦),并由信訪局(辦)按普通信訪事件辦理程序處理。 ?。┰凇霸L調對接”日常工作中,對管轄一時難以確定的涉及矛盾糾紛的信訪事件,則由信訪局(辦)與調處中心(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人碰頭會商,并報告有關領導后,確定管轄受理的單位、部門。 ?。ㄆ撸┙⒎稀霸L調對接”工作需要的科學、合理、規范的工作資料臺帳,并切實做到組卷正確、門類清晰、裝訂整齊、歸檔及時。 六、組織領導 成立“訪調對接”工作協調小組。區司法局、區信訪局分管領導任協調小組的組長,指導和協調全區的訪調對接工作,區鎮兩級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服務中心和信訪辦負責人具體負責“訪調對接”工作。 七、工作要求 規范調解程序。在實施對接過程中,要嚴格按照《信訪條例》和人民調解的相關規定進行,調解文書要按照統一規范的格式制作。 加強信息溝通。信訪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在對接工作中要加強聯系、協調配合;定期召開會議,分析工作形勢,交流對接工作經驗,查找工作不足,并提出下一階段工作設想和舉措。 落實指導責任。區信訪局和區司法局要密切協同,全面負責對基層信訪部門與調處中心有效對接的指導,并列入年度工作考核。
蘇州市相城區信訪局 蘇州市相城區司法局
蘇州市相城區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工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OO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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