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小學教育質量綜合評價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浙江省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關于推進中小學教育質量綜合評價改革的意見》的精神,進一步完善教育質量評價體系,深入推進素質教育,特制定本方案。 一、實施中小學教育質量綜合評價的意義 實施中小學教育質量綜合評價,有利于進一步落實基礎教育“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促進政府和教育部門改進教育質量管理,推動中小學轉變育人模式,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有利于建立科學的教育質量評價機制,準確反映區域和學校的教育質量狀況,科學診斷存在的問題,提高政府部門教育決策的科學性,加快推進教育均衡化;有利于發揮教育評價的積極導向作用,引導社會樹立正確的教育質量觀,促進教育部門推進教育教學改革,規范辦學行為,激勵學校內涵發展。 二、實施中小學教育質量綜合評價的總體要求 (一)主要目標 構建體現素質教育要求、以學生發展為核心、科學多元的中小學教育質量評價體系,基本形成促進發展、職責明確、規范長效的教育質量管理機制;提高教育質量評價的科學化水平,關注學生的全面發展、質量形成的過程和影響學生成長的環境因素,科學運用評價結果,診斷與改進教育教學;尊重教育規律,規范教育教學行為,形成有利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社會環境。 (二)基本原則 育人為本。遵循學生身心發展規律和教育教學規律,綜合考察學生全面發展情況,既要關注學業水平,又要關注品德發展和身心健康;既要關注共同基礎,又要關注個性特長;既要關注學習結果,又要關注學習過程和效率。 科學規范。評價內容和方法科學合理,評價過程嚴謹有序,綜合評價結果真實有效,反饋改進落到實處。質量綜合評價的整個過程都要保持高度的規范性和科學性。 全面可行。注重發展性、增值性評價,滿足學生、學校多方面的發展需要,鼓勵中小學辦出特色。各地和學校結合實際,針對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完善質量綜合評價指標,積極探索適宜的質量評價方式,逐步形成各具特色的質量評價模式。 三、建立中小學教育質量綜合評價體系 (一)建立教育質量綜合評價指標體系 依據黨的教育方針、相關教育法律法規、國家課程標準等,突出重點、注重導向,把學生學習狀況、綜合素質和成長環境等作為中小學教育質量綜合評價的主要內容,構建中小學教育質量綜合評價指標體系。 1.學生學習狀況。包括學生學業水平、應用與解決問題能力、學生學習興趣與動機、學習負擔等。 2.學生綜合素質。包括學生品德行為、體質健康、心理健康、藝術素養等。 3.學生成長環境。包括師生關系、教師專業能力與教學方式、校長課程領導能力、社會環境等。 具體將按照小學、中學教育的不同特點,分別研究制定具體的評價指標和考察重點,細化相關內容,完善質量綜合評價指標體系與標準。在再次開展教育質量綜合評價時,以“發展指數”來反映有關指標的縱向比較。 (二)提高教育綜合評價的科學化水平 完善教育質量綜合評價方式。將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結合起來,注重全面客觀地收集信息,根據數據和事實進行分析判斷;將形成性評價與終結性評價結合起來,注重考察學生進步程度和學校的努力情況;將內部評價與外部評價結合起來,注重自我分析、自我診斷,完善質量內控機制;逐步建立政府主導和專業機構等共同參與的質量評價機制。推動單一的學業成績評價向教育質量的綜合性評價發展,推動統考統測向基于科學抽樣的多樣化的質量調查發展,以基于標準的評價體系替代以往相對評價為主的教育評價。 教育質量的綜合評價以測評和問卷調查等方法為主,以現場觀察、資料查閱等為輔。測評和問卷調查要采取科學抽樣的辦法,堅決不搞面向全體學生的縣級及以上的統考統測。 (三)促進綜合評價結果的科學運用 對評價內容和關鍵性指標進行分析診斷,形成以區域為單位的教育質量綜合評價報告,分別反饋。對于提高教育質量的成功經驗和做法,給予肯定;對于存在的不足和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對于違反規定的行為,提出整改意見。 教育質量綜合評價結果的反饋兼顧改進教育教學、完善督導評估、引導社會輿論等三個應用方向。指導學校和教師提高評價教學的能力,加強基于實證的教育教學改進的研究,不斷提高教育質量。促進教育督導科學化,提高教育督導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切實改變單純以學生學業成績和升學率獎懲學校和教育部門的做法,科學運用評價結果,完善教育政策措施,促進區域教育科學和諧發展。引導社會形成正確的教育質量觀,以素質教育的理念看待學校、評價教育。 四、完善中小學教育質量綜合評價的保障機制 (一)加強中小學教育質量綜合評價的領導 省教育廳成立由基教處、體衛藝處、督導處、省教研室、省教科院、省教育評估院等部門和各設區市教育局負責人參與的中小學教育質量綜合評價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統籌、協調、指導全省中小學教育質量綜合評價工作;制定全省中小學教育質量綜合評價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劃,并組織實施;檢查、督導、評估各地教育質量綜合評價工作;研究、解決教育質量綜合評價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建立相應的工作領導小組和綜合評價工作辦公室,配合省廳做好省級教育質量綜合評價監測,并結合當地的實際,穩妥推進本地中小學教育質量綜合評價工作。 (二)建立組織與實施機構 組建“中小學教育質量綜合評價專家委員會”,負責對教育質量綜合評價工作的專業指導。 成立“中小學教育質量監測中心”,省中小學教育質量監測中心設在省教研室,負責教育質量評價、分析、反饋與指導等。各地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從事綜合評價工作。 建立教育行政部門統籌,教育督導部門組織,質量監測中心具體實施,相關部門共同參與、分工合作的工作機制。由基教部門負責教育質量綜合評價的政策制訂和業務指導;由教育督導部門研制實施指導意見,發布中小學教育質量綜合評價的結果,并將教育質量綜合評價結果納入督導評估范圍。 (三)加強專業隊伍建設 適當充實力量,加強監測中心建設,逐步培養和建設一支具有先進理念、掌握教育質量評價專業技術、專兼職相結合的專業化隊伍。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和完善教育質量綜合評價的數字化管理平臺,為開展評價、改進實踐提供技術支持。 (四)建立經費保障機制 中小學教育質量綜合評價是一項常態化的工作,需要一定的經費支持。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為中小學教育質量綜合評價工作設立專項經費,確保質量評價工作的正常運行。
附 浙江省中小學教育質量綜合評價指標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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