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介紹:賈亦鵬,大連海事大學法碩畢業,在涉足法律行業之前,曾從事了近三年稅務工作。憑借對法律的熱情以及過往的工作經驗,賈亦鵬不僅在法律專業工作上展現了優秀的邏輯思維能力和案情分析能力,還利用其豐富的知識沉淀為律所的稅務籌劃工作提供了有效的支持。賈亦鵬兢兢業業的工作態度,和孜孜以求的學習態度受到律所同事的一致稱贊,充分展示了一名優秀法律人的職業素養和發展潛質。 本文是儼道關于“律師事務所的稅務管理與籌劃”系列專題的文章之一,此篇是關于個人所得稅的。(點擊文末“閱讀原文”查看第一篇) 律所合伙人個人所得稅的計算 ——律師事務所的稅務管理與籌劃重點(三) 律師事務所主要面對的稅種有兩種,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增值稅對應律所業務往來的前端,個人所得稅對應律所收入所得的后端。按照我國稅收法律的規定,律師個人出資興辦的獨資和合伙性質的律師事務所,以每個投資者或合伙人(為方便論述,下文將兩者統一稱之為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以律師事務所每一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出資律師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比較企業所得稅25%的所得稅率,律所的合伙人需要面臨最高達35%的稅率,這種只注重當前收入的個稅計征模式,忽略了律師行業的收入特性和前期投入規律,名義公平更易造成實質不公,這便需要良好的稅收籌劃來公平稅負。
1. 稅率 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實行超額累進征收,共分五級稅率,具體為:
2. 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成本、費用及損失-年費用扣除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3. 年費用扣除數 年費用扣除數為42000元。 4. 成本、費用及損失額的注意事項 (1) 合伙人從律所領取的工資、薪金不得從稅前扣除。 (2) 律師事務所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營業收入額的5‰。 (3) 律師事務所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和業務宣傳費用,不超過當年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4) 律師事務所撥繳的工會經費、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2%、14%、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此處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允許在當期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支出數額,不包括合伙人工資。合伙人本人向當地工會組織繳納的工會經費、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以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在規定比例內據實扣除。 (5) 律所為員工支出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從業人員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合伙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以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分別在不超過該計算基數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6) 合伙人發生業務活動與個人、家庭生活混用難以分清的費用,其40%視為與生產經營有關費用,準予扣除。 (7) 合伙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 (8) 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不得稅前扣除。 (9) 律師事務所發生年度虧損的,允許在下一年度用生產經營所得彌補,下一年度生產經營所得不足彌補的,逐年彌補,但最長彌補期限不能超過五年。 (10) 合伙人律師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憑合法有效憑據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規定扣除費用;對確實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憑據而實際發生與業務有關的費用,經當事人簽名確認后,可再按下列標準扣除費用: 個人年營業收入不超過50萬元的部分,按8%扣除; 個人年營業收入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6%扣除; 個人年營業收入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按5%扣除。上述費用不受稅法規定的有關費用扣除比例限制。 律師事務所應憑經當事律師簽字確認的相關證據在計算當事律師應納稅所得額前扣除,未經簽字確認或當事律師已按照35%計算辦案費用的,不得再按此標準計算扣除。需要注意的是:該規定執行至2015年12月31日。
某合伙制律師所有三位合伙人,分別為甲、乙、丙,出資比例分別為50%、30%、20%。該所對三位合伙人的費用支出實報實銷。2014年度,律所實現營業收入500萬元,會計報表總支出450萬元。其中:(1)三位合伙人共領取工資90萬元;(2)授薪律師、分成律師、律助和行政人員共領取工資150萬元;(3)合伙人律師用發票報銷的辦案費用100萬元;(4)其余律師發生的辦案費用50萬元;(5)業務廣告費和宣傳費支出20萬元;(6)業務招待費支出40萬元。計算該合伙律師事務所三位合伙人分別應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1.逐項分析450萬元的支出中,哪些不允許扣除 (1) 合伙人領取的工資90萬元,不允許扣除; (2) 授薪律師、分成律師、律助和行政人員共領取工資150萬元,允許全額扣除; (3) 合伙人律師用發票報銷的辦案費用100萬元,允許全額扣除; (4) 其余律師發生的辦案費用50萬元,允許全額扣除; (5) 業務廣告費和宣傳費支出20萬元,低于全年營業收入的15%,允許全額扣除; (6) 業務招待費支出40萬元,先按60%得出最多允許扣除24萬元,但這其中超過全年營業收入的5‰(500×5‰=2.5萬元)的部分不允許扣除,故只能扣除2.5萬元。 2.得出應納稅所得額,對照稅率表,找出稅率 (1) 律所應稅收入的部分為:500-450+90+(40-2.5)=177.5萬元 (2) 甲、乙、丙各自的應納稅所得額為: 甲 177.5萬元×50%-4.2=84.55萬元,適用35%的稅率,速算扣除數為14750; 乙 177.5萬元×30%-4.2=49.05萬元,適用35%的稅率,速算扣除數為14750; 丙 177.5萬元×20%-4.2=31.3萬元,適用35%的稅率,速算扣除數為14750。 3.得出應納稅額 故三位合伙人律師各自應納個人所得稅為 甲 (887500-42000)×35%-14750=281175元 乙 (532500-42000)×35%-14750=156925元 丙 (355000-42000)×35%-14750=9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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