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周明明 河南譽坤律師事務所 源│無訟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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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分割是律師和司法實務中最常見的問題之一。在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總原則的前提下,婚姻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對其進行了較為詳細地規定。但在現實生活中,夫妻財產分割所涉及的問題并不限于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中所規定的那些種類。譬如夫妻將財產贈與子女后發現其子女非親生時如何處理等問題,就很難從法條中直接找到答案。今天為大家推薦的這篇文章,就對夫妻財產分割所涉及的這些問題進行較為全面的總結和分析,并佐之以相關法條和案例,簡明扼要,一目了然。
一、結婚前或結婚后的同居
擁有財產的方式:一般共有
財產處分的原則:照顧無過錯方原則,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照顧另一方的法律條文:
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如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而又符合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可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典型案例:2001年四川瀘州贈與案
解析:此案法官在處理上,直接跳過法律規則適用法律原則,引起社會很大的反響。在近幾年的判決書中,直接適用法律原則并非只有此案,還有2002年上海閔行區夫妻不忠賠償案等。不難發現直接適用法律原則的案例,大致都是婚姻或繼承類案件,原因是在法律條文中沒有類似的規定,在加上里面牽扯到太多的人倫道德,對社會生活有重要的指引作用,法院也是頂著很大的壓力下的判決。
二、辦婚禮中的財產
女方帶來的陪嫁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
婚禮上收到的禮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辦婚宴的酒席錢,一般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解析:婚禮是為了見證一對新人步入婚姻的殿堂,辦婚禮是兩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由兩個人共同承擔相對合理。
三、結婚后的財產
(一)財產擁有形式:個人所有、共同共有、按份共有
1、個人所有:
需雙方書面明確約定,婚后各自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
無需約定的情形:
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屬于個人。
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
夫妻之間訂立的借款協議,必須是從事個人事務。
2、共同共有:
如無其他約定或特別情形,原則上婚內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3、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只有一種情況,不管婚前還是婚后,雙方父母都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任何一方子女名下,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按各自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4、個人財產轉化為共同財產:
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
(二)父母出資時間及方式
1、婚前
父母出資購房,原則上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
2、婚后
父母出資,原則上認定為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一方父母出資,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
不管婚前還是婚后,雙方父母都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任何一方子女名下,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按各自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解析:父母為子女購房,是現實生活中很普遍的事情,記得當時《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之時,人們都甚是關切,都說婆婆們為按份共有財產形式的確定而高興。然而細讀司法解釋發現,法律并未明確是全資還是包括部分出資。雖然后來的最高院解答中說明包括部分出資,10萬是部分出資,那一千呢。現實社會中對購房部分出資的問題,依舊還需另行解釋。
四、婚內分割共同財產
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
五、離婚時請求賠償的事由
前提:無明確表示放棄、一年的訴訟時效
1、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前提是提出離婚。
2、無過錯方有權的情形(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系的行為,并生育一女,導致離婚。
能主張賠償的僅是狹義的'出軌',一夜情、偷偷摸摸約會,精神出軌不算等,并不能主張對自己進行賠償。
典型案例:最高院公布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之河南(周某訴張某離婚后損害責任糾紛案)
解析:很多人認為只要一方有過錯,我就可以讓其凈身出戶。其實這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過錯在分割財產時,并不會受到多大的影響。因為過錯,并不是夫妻分割共同財產的原則,所以想讓其凈身出戶是不可能的。
五、房產的贈與或離婚后的反悔
(一)夫妻之間相互贈與
在沒有過戶前,擁有任意撤銷權。
(二)夫妻房產贈與子女
不允許撤銷,原因:在離婚協議中雙方將共同財產贈與未成年子女的約定與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共同財產分割、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損害賠償等內容互為前提、互為結果,構成了一個整體,是'一攬子'的解決方案。如果允許一方反悔,那么男女雙方離婚協議的'整體性'將被破壞。在婚姻關系已經解除且不可逆的情況下如果允許當事人對于財產部分反悔將助長先離婚再惡意占有財產之有違誠實信用的行為,也不利于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益。
典型案例:最高院公布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之北京(于某某訴高某某離婚后財產糾紛案)
(三)若幾年后發現非親生的救濟
按照法律的規定,是已經過了訴訟時效,已經沒有勝訴權了。然而現今的法律也是講究人情的,畢竟在婚姻中牽涉到太多的感情,判決也有可能會向著有理的一方,使之前的協議變成無效
典型案例:(云南麗江中院判決李某訴麻某離婚后財產糾紛、健康糾紛、撫養費糾紛案)
解析:房產的贈與,在《合同法》中涉及到一個贈與的任意撤銷權。若只是寫了一個贈與的書面協議,豈不是風險很大,隨時面臨著被撤銷的可能,一紙協議化為烏有。換個思路,也許會避免風險的存在。贈與的目的就是想把財產給予另一方,何不寫為婚內財產的約定形式,讓另一方能夠放心地簽下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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