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辦離職手續通知書 張某(身份證號碼: ): X年X月X日,你向部門主管遞交了辭職申請。在未經過公司確認及辦理離職手續的情況下,你于次日起沒有再回公司上班。隨后,公司多次電話與你聯系,要求回公司辦理離職手續,但你均以各種借口予以拒絕。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你的行為已經違反上述規定,現公司再次通知你,請你于3日內回公司辦理離職手續,否則一切后果由你本人承擔。 特此通知。 XXX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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