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 (一)申請期間及管轄法院: 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的訴訟。 (二)事由 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并損害其民事權益。 1.不知道訴訟而未參加的; 2.申請參加未獲準許的; 3.知道訴訟,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參加的; 4.因其他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三)例外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情形 1.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等非訟程序處理的案件; 2.婚姻無效、撤銷或者解除婚姻關系等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涉及身份關系的內容; 3.民訴法第54條規定的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對代表人訴訟案件的生效裁判; 4.民訴法第55條規定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受害人對公益訴訟案件的生效裁判。 (四)法院審查 1、法院審查期間:30日內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2、不中止執行: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銷之訴后,一般不中止原生效裁判的執行。原告提供擔保請求中止執行的,法院可以準許。 3、法院的處理:請求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變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內容未改變或未撤銷部分繼續有效。 (五)當事人及審判組織形式(合議庭) 1.原告:第三人。 2.被告: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當事人 3.第三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沒有承擔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列為第三人。 (六)法院裁判及效力 1、請求成立且確認其民事權利的主張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變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的錯誤部分; 2、請求成立,但確認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權利的主張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確認其民事權利請求的,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的錯誤部分; 3、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以上當事人均可上訴:當事人對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裁判不服的,可以上訴。 (七)與其他程序的關系 1.與再審程序:再審優先,原審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除外。 (1)再審優先,第三人撤銷之訴并入再審: 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審理期間,人民法院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裁定再審的,受理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將第三人的訴訟請求并入再審程序。并入再審后的處理方式: ①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對第三人的訴訟請求一并審理,所作的判決可以上訴; ②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調解,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發回一審法院重審,重審時應當列明第三人。 (2)第三人撤銷之訴優先,中止再審: 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審理期間,人民法院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裁定再審,但有證據證明原審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先行審理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裁定中止再審訴訟。 2.與執行程序 (1)可中止原裁判執行: 受理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后,原告提供相應擔保,請求中止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2)未中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執行的: 第三人不服駁回執行異議裁定,則已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不得申請再審;未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可以申請再審。即:誰在前,誰優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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