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杜萬華 第一個問題是,第三人撤銷之訴是一個新訴,還是審監之訴。這恐怕是一個最根本性的問題。目前對該問題存在不同的觀點,主要有兩種觀點。大家現在看了很多書,可能都發現問題了。而且我也與法工委起草民事訴訟法的有些同志溝通過,法工委有些同志的觀點和法院一些同志的某些觀點會存在一些分歧。第一種觀點認為,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新訴,不是審監之訴。理由是什么呢?第一,第三人撤銷之訴沒有放在審監程序中,而是放在當事人這一章里,放在專門規定第三人的條款里,安排在第56條第3款。所以他們認為,將第三人撤銷之訴視為審監程序在立法上的理據不足。第二,如果認為第三人撤銷之訴為審監之訴,第三人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保證會不充分。為什么這么說呢?因為第三人如果按照正常的程序參加了原審訴訟,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起獨立的訴訟請求,這是沒有問題的。人民法院對于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所提起的訴訟請求,應當審理,并且應該對該訴訟請求依法作出裁判。如果按審監程序審理,第三人就不能獨立地提出訴訟請求,而只能走糾錯機制糾正原審的錯誤。這樣,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就不能夠得到及時保護。本來第三人在原審中是可以提出訴訟請求的,之所以不能夠參加原審訴訟,不是第三人的原因,可能是虛假訴訟的當事人捏造了一個訴訟,損害了其權利,他們瞞著第三人處分他的財產。第三人現在參與訴訟是要起訴原審雙方當事人,如果將第三人撤銷之訴當成一個審監之訴,就沒辦法起訴他們了,只能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如果第三人要主張自己的權利,還得另外提起一個訴。這樣增加了第三人的訟累。第三,第三人撤銷之訴,不符合審監程序的特點。如果走審監程序,則需要先再審申請,經過對再審申請的審查后,認為原審裁判存在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的十三種情況之一的,才能進行再審。但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沒有對再審申請進行審查的環節,而是規定直接由第三人提起訴訟,沒有規定要先提出審查申請,審查以后再來進入到再審程序。第56條規定,只要有證據證明裁判有錯誤,第三人就可以直接提起訴訟,沒有規定審監程序。所以有人認為在第三人撤銷之訴中,第三人為原告,原審訴訟中的原被告為共同被告。如果按審監程序處理就是再審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關系。但既然第三人撤銷之訴是一種訴訟,就應該是一種原告和被告關系,提起撤銷之訴的第三人為原告,原審訴訟中的原告被告為撤銷之訴中的共同被告。一些同志持第三人撤銷之訴為新訴的觀點。他們認為,既然第三人撤銷之訴為新訴,當事人如果對撤銷之訴不服,是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而且在二審審結之后還有權再提起再審申請。 第二種觀點認為,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實質上的再審之訴。具有地說有這么幾種觀點:第一,認為該訴訟是第三人就原審裁判直接發起的糾錯之訴,其審理的目的是糾正原審裁判的錯誤,而不是審理第三人提出的新的訴訟請求。從表面來看,這種說法好像也對,“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而不是審理第三人提出的新的訴訟請求。第二,如果認為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新訴而不是再審之訴,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會拖得很長。具體來說,原審已經搞了兩審,第三人又提起撤銷之訴,又要搞兩審,如果當事人還不服,還可以提再審申請。這樣,一件普通民事案件就可能經過四五審還結不了案,當事人維權的成本會很高。如果是看成再審之訴,就簡單了,原審生效判決是一審的,按一審程序審理,原審判決是二審的按二審程序審理,第三人撤銷之訴就完全納入到再審程序里來處理,成本就很低。 這些觀點都有各自的理由,關于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新訴還是審監糾錯之訴,我認為主要是各自側重點不同所導致的。主張新訴的觀點側重于保護第三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第三人原來沒有參加訴訟不是第三人的原因,可能是因為虛假訴訟所造成第三人沒有參加訴訟。在第三人的權利被損害的情況下,新訴的說法還是有道理的。但是如果第三人的權利沒有被損害,原審案件一方當事人可能利用這一程序拖延訴訟。一方當事人會找一個第三人來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采用新訴說就會大大增加當事人的維權成本,使訴訟變得更加繁瑣冗長。主張審監糾錯的觀點側重于保護原審當事人的利益,維護原審的穩定。在第三人權益被損害的情況下,審監糾錯的觀點就可能會損害第三人的訴訟權利。確實有這種情況。這使第三人獲得的救濟幾率降低,但卻可以使原審當事人盡快結束訴訟程序。所以二者側重點確實不大相同,一個是側重維護第三人的權益,一個是側重于維護原審的穩定。當然各自的弊端都有。按新訴的觀點,如果第三人惡意提起撤銷之訴,可能導致訴訟成本很高。就目前而言,法院是將第三人撤銷之訴按新訴來處理,還是按審監糾錯之訴來處理,我認為這是一件很糾結的事情。二者確實是兩個比較矛盾的做法。兩種觀點都有利弊,都有一定道理。現在關于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實踐經驗又很不足,相關司法實踐還沒有搞起來。所以到底選擇哪一種觀點,還不好說。目前新民事訴訟法的實施又迫在眉睫,不允許騎墻,騎墻是兩種都搞、或者兩種都不搞,這哪成?確實存在問題。對于該問題,最高法院目前確實還沒有拿出正式意見。我想在考慮上述兩種意見的基礎之上,談幾點個人觀點,供大家參考。 談個人觀點的時候我有一個基本點。我對持什么觀點猶豫了很長時間。說老實話,到底往審監之訴靠還是往新訴上靠,我已經猶豫幾個月了,直到這次講課的前兩天,我感覺必須要拿一種觀點出來,不然跟大家說什么呢,總得要說這個問題。想去想來我就擬出了一個基本點,就是嚴格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來辦,嚴格按照立法本意來適用這一規定。為此我也請教了法工委的一些同志。我談的觀點,就是嚴格按照現在法律的表述來理解和適用。先按這個思路處理,如果出現問題再想辦法。另外,如果最高人民法院拿出了新的意見,否定了我意見,就按最高法院的意見辦。我現在談以下幾點,供大家參考: 第一,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是否需要經過再審審查程序。我認為從目前的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看,看不出要經過再審審查程序。理由有三:第一,第三人撤銷之訴規定在當事人一章中,沒有規定在審監程序中,現在要加一個再審審查程序,我認為法律依據不夠充分。因為立法將第三人撤銷之訴規定在第56條,放在當事人一章里邊,沒有放到審監程序里去。第二,第三人,特別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沒有參加原審不是由于他自己原因,他本身是沒有過錯的。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有權獨立地提出訴訟請求的。如果對這種訴訟請求還要進行申請審查,就與第三人的地位不相吻合。本來就可以單獨起訴,現在獨立提出這種訴訟請求直接參與到訴訟中來,是不需要審查的。如果第三人在原審中提出,就不需要審查,直接就參與訴訟,進行審理,作出裁判。現在不是因為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其權利受到損害了,反而要審查一下第三人的訴訟請求,在程序上好像和第三人的地位不合。第三,按新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第三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不是申請啟動再審程序,所以我認為第56條規定的本意就是這樣的。因此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時,應當是以原告身份參與訴訟,而不是以再審申請人的身份進入再審程序。 第二個問題是,關于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當事人。既然第三人是以原告身份提起訴訟,原審的原被告就應當作為本案的共同被告,也就是本案的第三人撤銷之訴中的被告。我認為當事人應當這樣來考慮。 第三個問題是,關于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受理。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的時候,應當符合起訴的條件,就是第56條所作的規定。這四個條件就是:第一,未參加原審是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造成的。第二,生效裁判書和調解書的內容錯誤。第三,該錯誤損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權益。第四,提起訴訟時沒有超過六個月的訴訟時效期間。當然,對這四個條件應該要舉證證明,在立案階段我認為對這四個方面的事實,只能做形式審查,不能做實質審查。只要第三人對其主張提出了形式上的證據即可,至于實質審查是進入審判階段的問題。這是第三個問題,實質性審查要到審理階段才進行,立案只做形式審查。 第四個問題是,關于在第三人撤銷之訴中,原審判決、裁定、調解書的處理。如果第三人提起了撤銷之訴,經形式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立案了以后,應當立即做出一個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這個裁定必須要做,否則第三人撤銷之訴以后的裁判就很難執行。這是第四點。如果不中止執行,第三人撤銷之訴審完了以后就可能出現兩個相矛盾的裁判,就難以執行了。 第五個問題是,關于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程序。第三人撤銷之訴應當按照一審程序進行。為什么這么說呢?因為在第三人撤銷之訴中,當事人有權提出訴訟請求。對于有獨立請求權的當事人而言,有兩點要注意:第一,要請求撤銷原審判決、裁定或調解書,這是一個請求;第二,可以獨立地提出他獨立的關于實體權利的訴訟請求。因為只有這樣才符合其在原審中第三人的地位。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就只能請求改變和撤銷原審判決、裁定或調解書,只能提這一個訴訟請求。我認為之所以要這樣講,是因為第三人原來沒有參加訴訟不是由于他們自身的原因,所以現在重新訴訟第三人應該享有在原審訴訟程序中所應享有的權利。如果剝奪了第三人這種訴訟權利,就不符合程序正義。而且,新訴一審結束以后,如果當事人不服,應當允許其上訴。這是第五個問題。 第六個問題是,關于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調解和裁判。審理第三人撤銷之訴,除了按照普通民事程序進行審理外,同樣應當按照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原則辦理。這就不多說了,大家都了解。如果調解成功了,就制作調解書,該怎么做就按照程序走就完了。在裁判方面要注意什么呢?如果要作出裁判,特別是判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了改變或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訴訟請求,以及獨立提出的關于實體權利的主張。因此,也應該同時對是否撤銷原審裁判及是否支持第三人就實體權利提出的訴訟請求進行裁判。不應當讓第三人另行起訴,否則就增加了第三人的訟累。所以從本質上說,只要是第三人在原審中應享有的權利,在第三人撤銷之訴中也應當享有。這是第六個問題。 第七個問題是,關于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的關系。我認為要把握以下幾點。第一,第三人撤銷之訴必須由原審第三人提起,如果不是原審中的第三人,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第二,如果第三人發現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后沒有提起撤銷之訴,而是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的規定,在提出執行異議之后以案外人身份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該怎么處理呢?我想談幾點供大家參考:第一,我認為如果接受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審查后發現當事人的請求符合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條件,應當告知其向管轄權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不要申請再審。被告知后,當事人仍堅持以案外人身份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按案外申請再審之訴審理,但是當事人不得再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二者只能選其一,不能都選,否則就有點權利保護過度。第二,如果人民法院未履行釋明義務,第三人的再審申請被駁回的,其有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我認為只是裁定駁回再審申請,還沒有進入到實體審理,就應該允許第三人另行提起撤銷之訴。第三,人民法院雖未履行告知義務,但第三人的再審申請經審查后啟動了再審程序,再審裁判后當事人再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對這個問題的處理原則是:第三人既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又可以以案外人身份申請再審,但只能選擇提一個訴權行使,不能同時選,或者先后行使這兩個訴權。第三,如果第三人在提起撤銷之訴以后,又以案外人身份對原審裁判提出申請再審之訴,該怎么辦?前面說了第三人先提起申請再審之訴該怎么辦。現在是反過來了,第三人如果先提起了撤銷之訴然后又以案外人身份提起了申請再審之訴,該怎么辦?如果第三人先提起了第三人撤銷之訴,無論該案件是否已經審結,其所提起的申請再審之訴,人民法院均不應當受理。原則還是一個,兩者只能選其一。
鵲橋仙 七夕 杜萬華 月波流淌,柔情無限,誰顧鵲橋夜渡? 銀漢細尋千百回,卻只見、若隱若露。 七夕如水,伊人何忍,又到雞鳴歸處。 一年一度長相思,再寄往、漫漫長路。 本文截選自《杜萬華專委講課錄音整理》 編輯:林文婷 版權聲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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