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物業公司與王先生發生物業合同糾紛。物業公司稱,自2003年起,王先生長期拖欠包燒費、車位費、物業費未付,至2013年止累計拖欠該物業公司各種費用八千余元。此款經物業公司多次索要,王先生始終未予以給付。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故物業公司請求仲裁庭裁決王先生支付相應費用。后王先生提出反請求稱:2011年7月5日晚,王先生的車輛在停車位被人刮傷,報警后該物業公司無法提供監控錄像,其未盡到監管職責,王先生為此修車產生巨大的經濟損失,經與物業公司賈經理協商,其口頭承諾賠償損失或者對物業費予以減免,但需要上海總部審批,遲遲進行拖延。王先生多次與該物業公司協商未果,故提出反請求:1、該物業公司賠償王先生修車費用;2、物業公司承擔反請求仲裁費用。

 物業公司與王先生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委托合同》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王先生作為業主,在接受物業公司提供服務的同時,應按時繳納相應的物業費用,任何一方違約,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關于王先生請求物業公司賠償其修車費用的問題。根據物業管理服務委托合同第二章委托服務事項第六條“公用設施和附屬建筑物、構建物的日常維護和管理,包括道路、化糞池、泵房、渠溝、池、井、停車庫”之規定,該物業公司對地下停車場負有日常維修和管理的義務,王先生的車輛在地下停車場被人為劃傷,與物業公司疏于管理具有因果關系,且不能提供侵權人相應視聽資料等信息,故應賠償王先生的損失。 仲裁反請求指在已經開始的仲裁程序中,被申請人以原仲裁申請人為被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的與原仲裁請求在事實和法律上有牽連的,目的在于抵銷或者吞并仲裁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的獨立的反請求。 被申請人可以在仲裁程序中提出反請求。反請求應當滿足三個條件: (1)基于申請人對申請仲裁的同一合同關系或法律關系; (2)被申請人針對申請人提出; (3)反請求所涉爭議不同于仲裁請求所涉爭議。 
----------------------------------------------------------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簡稱哈仲,英文簡稱HRBAC)是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于1996年8月組建的哈爾濱地區唯一的常設民商事仲裁機構。 哈仲根據當事人的仲裁協議,受理國內外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主要包括買賣、贈與、借款、租賃、融資租賃、承攬、建設工程、運輸、技術、保管、倉儲、委托等合同糾紛。 您簽訂合同時需要在合同中簽署仲裁條款 標準仲裁條款如下: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哈爾濱仲裁委員會仲裁。 補充仲裁協議示范文本: 雙方因履行 XX 合同產生糾紛,現協商不成,雙方自愿將該爭議提交哈爾濱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仲裁裁決結果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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