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尚迪 2017年1月2日,據媒體報道,浙江省臨海市人民法院調解了一起特殊的離婚案件。40多歲的云南女子何某,多年前來到臨海打工,認識了當地男子項某。有一天,項某稱急需用錢,向何某借了2萬元。此后,何某多次向項某催討債務,項某以各種理由推諉。 2016年10月,項某松口說愿意還錢:“只要你跟我登記結婚,我就把錢還你。”鬼使神差,何某竟然答應了。之后,她火速和前夫離了婚,又火速和項某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 兩個多月過去了,項某遲遲沒有還錢。何某覺得自己被騙了,于是,她起訴至法院,要求與項某離婚。經法官調解,該案最終以何某撤訴而終結。何某稱,她和項某日久生情,且項某時不時會給她零用錢,因此,她又不想離婚了。 結婚不能作為償還債務的條件 項某和何某之間存在債務合同關系,法律允許當事人簽訂附條件或附期限的合同。但是,本案中,項某將結婚作為還債的條件,違反了法律規定的婚姻自由原則,因此是無效的。即使何某不與項某結婚,項某也仍然負有還債義務。 同時,何某也不能將還債作為與項某結婚的條件。結婚是一種身份法律行為,不得附條件或附期限,否則就因違反了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則,不具有法律效力。 “欺騙”的婚姻也有效 雖然項某不應將結婚作為還債條件,但何某出人意料地同意了項某的要求,并迅速和前夫離婚,和項某登記結婚。婚后,何某發現項某無意還錢,當初的承諾可能是在騙自己。如果項某婚后一直不履行約定,兩人 這段以還債為目的的婚姻還有效嗎? 《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如果何某和項某不屬于上述情形,兩人的婚姻就不屬于無效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無論項某當初許諾的“結婚就還錢”是否是有意欺騙,都未達到脅迫的程度,何某和項某登記結婚是其自由選擇的結果。因此,兩人的婚姻不屬于可撤銷婚姻。 當然,如果何某發現項某不打算還錢后不愿繼續這段婚姻,她有權和項某協議離婚,或向法院起訴離婚。法律保障的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本案中,何某經法院調解后認為自己和項某日久生情,隨即撤訴,也是其婚姻自由權的體現。 債權債務關系不因雙方結婚而消滅 有人認為,夫妻之間的財產不分你我,兩人結婚后,項某欠何某的錢就不用還了。如果項某有這樣的想法,法律會支持他嗎? 在法律上,債權債務混同會導致債的關系消滅。《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特定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但是,項某和何某之間的借款行為發生在婚前,項某所負的婚前債務應當由其自己承擔。因此,即使兩人結婚,項某仍應當償還欠何某的2萬元。 此外,何某說項某時不時會給自己零用錢。雖然兩人結婚后,如無特殊情況,項某給何某的零用錢本來就是雙方的共同財產,但是,民法遵循自愿原則,如果何某同意項某給自己的零用錢可以抵消債務,法律也會予以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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