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原則是什么?
也就是說,法律原則是對于法律規則起指導作用的原理,一旦原則改變,那么規則(法律條文)必然發生較大變動。 其他部門法如此,《婚姻法》更是如此。 《民法典》生效前:我國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 這是關于婚姻法基本原則的規定,即:(一)婚姻自由原則;(二)一夫一妻制原則;(三)男女平等原則;(四)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原則;(五)實行計劃生育的原則。 《民法典》生效后:《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規定,“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即刪除了計劃生育原則; 新增了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原則; 新增原則的具體體現:1、離婚冷靜期; 在申請登記離婚后,三十日內任何一方都有反悔的權利,若不反悔,可在三十日后雙方共同領取離婚登記證書,若不領取,視為撤回。 該條規定,遵循著國家保護婚姻原則,對于離婚自由適度限制,也是對國外離婚先分居制度的借鑒。 但也是對我國婚姻自由的一定限制,《民法典》生效后,也會出臺相關細則,比如在家庭暴力方面是否仍使用等等。 2、保護夫妻共同財產: 對于有配偶一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處分共同財產,擅自將大額共同財產贈與他人,一律按照無效處理。 3、將疾病婚從無效婚姻改為可撤銷婚姻; 這意味疾病婚姻的并非無效,其他人不可申請無效,只能有夫妻雙方的一方來申請撤銷,保護當事人婚姻自由權利。 將對于疾病婚處分權利,由當事人及其利害關系、基層組織,交付給了夫妻雙方的受害人一方。 4、擴大了損害賠償的范圍; 在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由原來的重婚、 與他人同居、 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可適用損害賠償。 增加一條“有其他重大過錯”也可以適用損害賠償。 5、確定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進一步保護舉債人配偶一方。 意義:增加了國家保護婚姻原則,刪除了計劃生育原則,是在我國逐步進入老齡化社會,面對青年勞動力不足的情況下一種原則轉變。 當代家庭要及時知曉原則轉變,及時應對相應的法條變化: 1、在應對離婚冷靜期時候,若出現家庭暴力情況,及時采取報警、申請人身保護令等措施。 2、在夫妻一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贈與大額財產,或者有配偶一方與他人存在同居關系后,為解除同居關系,給與大額財產。 另一方可依法請求返還,之后在離婚訴訟之中,再次對有配偶一方,請求損害賠償。 3、在面對疾病婚時候,可不受到其他利害關系人或者基層組織的無效申請,將申請撤銷權握在自己手中。 4、在面對債權人索要錢款時,若是超出夫妻家事代理權的債務,可以根據共債共簽原則和并不享有利益,要求法院確定其為個人債務,駁回債權人訴訟。 總體來說,國家加大對于婚姻保護力度,維持家庭單位的穩固存續,對于破壞婚姻一方,給與財產利益損失的懲罰。 下面為法條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二百六十條??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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