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姜是臨床上常用的一味中藥,為姜科植物姜的栽培品種菜姜的新鮮根莖。生姜始見于《神農本草經》,謂“味辛溫,主胸滿,咳逆上 氣,溫中止血出汗,逐風濕痹,腸澼下痢,生者尤良,久服去臭氣,通神明,生川谷”。《現代中藥學大辭典》載:生姜味辛,性溫;歸肺、 胃、脾經;功效為發散風寒,溫中止嘔,化痰解毒。《傷寒論》共有113首方劑,其中35方用到生姜,用至三兩者有20方,四兩者2方,五兩 3方,六兩1方,八兩2方,其他7方,可見生姜在經方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傷寒論》中生姜因用量的不同會有不同的功效,試分析如下。
1 三兩方——調和營衛,發汗祛邪,和胃止嘔
《傷寒論》中生姜用至三兩的方劑有20首,主要功效有調和營衛、發汗解表、和胃止嘔。調和營衛是治療傷寒表虛證和營衛不和證的重要治法,均可用桂枝湯來治療。方中桂枝解肌祛風,芍藥養陰和營,生姜助桂枝解肌以調衛氣,大棗助芍藥以和營。兩組藥對共奏調和營衛之功。若以治療半表半里之邪來看小柴胡湯,柴胡、生姜可以稱為“表藥”,黃芩、半夏、人參、大棗、炙甘草為“里藥”,柴胡合黃芩和解表里之邪,生姜并大棗調衛和營,共助柴胡以祛表邪。
汗法在《傷寒論》中應用范圍廣泛,根據生姜在其中所發揮的作用,大致可以分為三類。第一類是治療傷寒表實證,以大青龍為代表方,方中麻黃、生姜同用發汗解表。第二類為小發汗,治療外邪內飲證,代表方有桂枝去桂加茯苓白術湯、真武湯等,方中單用生姜辛溫發汗祛除余留的外邪。第三類是發汗祛濕,代表方桂枝附子湯或桂枝去桂加白術湯,生姜配伍附桂或附術,助陽以解在表之濕邪。
生姜藥食同源,具有和胃止嘔的功效。如在桂枝湯中治療“干嘔”,小柴胡湯中治療“默默不欲飲食、喜嘔”,葛根加半夏湯中治療“但嘔者”,理中湯的加減法中“吐多者,去術加生姜三兩”等。針對這些“嘔”癥,許多醫家認為這是生姜發揮降逆止嘔的作用,但筆者認為生姜用量在三兩時,強壯胃氣是它的主要作用。治病求于本,因“胃氣虛”而發生的嘔吐,不可見“嘔”而止,應從健胃和胃入手,胃氣得復,則嘔吐之癥自除。另外一類是直接應用其健脾和胃的功效,如小建中湯健脾和胃,脾胃強健則(脘)腹痛自除。
2 四兩方——溫通血脈,化飲消痞
《傷寒論》中生姜用至四兩的有兩方,桂枝新加湯和生姜瀉心湯。《傷寒論》62條云:“發汗后,身疼痛,脈沉遲者,桂枝加芍藥生姜各一兩人參三兩新加湯主之。” 本證為因發汗太過導致陰液損傷,無以充養肌腠,出現“不榮則痛”的疼痛。方中重用芍藥以養陰,加人參以益氣生津,重用生姜一則溫陽助氣, 二則生姜走而不守,推動氣血運行,兩種功效配合以溫通血脈。《傷寒論》中生姜瀉心湯是唯一一首以生姜作為方名的方劑,治療“胃中不和,心下痞硬,干噫食臭,脅下有水氣,腹中雷鳴下利”的水氣痞。本證病位在胃及脅下,為中陽不足,脾不運化,水濕停滯所致,重用生姜宣發中陽,辛散水飲,與半夏配伍,增強消痞化飲的功效。
3 五兩方——降逆止嘔
生姜用到五兩,降逆止嘔為其主要的功效,應用方有大柴胡湯、旋覆代赭湯及梔子生姜豉湯。《傷寒論》云:“嘔不止,心下急,郁郁微煩者,為未解也,與大柴胡湯下之則愈”,“傷寒發汗,若吐,若下,解后,心下痞硬,噫氣不除者,旋覆代赭湯主之”,“若嘔者,梔子生姜豉湯主之”。從三條原文“嘔不止”“噫氣不除 ”“嘔者 ”等癥狀可以看出三證均以氣機上逆為主證之一。大柴胡湯中生姜配伍半夏降逆止嘔;旋覆代赭湯中生姜配伍旋覆花、代赭石降逆下氣;梔子生姜豉湯中以梔子宣發郁熱,應用生姜降逆上升之熱,從而降逆止嘔。
4 六兩以上方——宣散通陽
生姜用到六兩以上則有宣散和通陽兩種作用。厚樸生姜半夏甘草人參湯主治“發汗后,腹脹滿”,脹滿為脾運失健,氣機斡旋失常,水谷運化不利所致。方中厚樸消脹除滿,重用生姜和半夏宣散滯氣水飲,人參、甘草補益脾胃,病因得消,脹滿得除。吳茱萸湯主治“吐利,手足逆冷,煩躁欲死”,當歸四逆加吳茱萸生姜湯治療當歸四逆湯主癥合“人內有久寒”者,兩方中的生姜以溫中通陽散寒為主。兩方中雖有溫陽散寒之品,但生姜一則增強溫陽之力,二則重用有宣散之力,使溫陽之藥流通全身以祛寒。
5 討論生姜的用量
除上述之外,其他劑量也有應用。麻黃連翹赤小豆湯主治外有寒邪內有濕熱,生姜用二兩以發汗祛邪,防其辛溫而助濕熱。桂枝二麻黃一湯、桂枝麻黃各半湯、桂枝二越婢一湯、柴胡桂枝湯是在單方的基礎上發展而來,所以其中生姜的用量不同,其用法可參照原單方。
綜上,《傷寒論》中生姜的劑量與功效存在一定的量效關系,三兩方多用于調和營衛、發汗祛邪、和胃止嘔,四兩方用于溫通血脈、化飲消痞,五兩方用于降逆止嘔,六兩以上方用于宣散通陽。但我們也應該清醒地認識到,這種應用方式并非孤立存在,如三兩時生姜也有一定的化飲作用,五兩時也有和胃作用。這種劑量之間的相關性也是藥物多功效的基礎,臨床中應對這種量效關系加以重視,以提高臨床療效。
【本文來源:杜紅躍.《傷寒論》中生姜劑量與功效關系淺析[J].江蘇中醫藥.2016,48(1):63-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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