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上方河北高院一鍵關注,了解我們的最新信息。 哪些涉賭行為要受治安處罰?哪些賭博行為構成賭博犯罪?哪些涉賭行為要從重處罰?哪些“賭博”不予處罰?跟著小編往下看。《關于辦理賭博違法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通知》,其中規定五類涉賭行為將要受治安處罰。 1.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2.參與以營利為目的的聚眾賭博、計算機網絡賭博、電子游戲機賭博,或者到賭場賭博的。 3.采取不報經國家批準,擅自發行、銷售彩票的方式,為賭博提供條件,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4.明知他人實施賭博違法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場所、交通工具、通訊工具、賭博工具、經營管理、網絡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費用結算等條件,或者為賭博場所、賭博人員充當保鏢,為賭博放哨、通風報信,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5.明知他人從事賭博活動而向其銷售具有賭博功能的游戲機,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對這五類行為,公安機關將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予以處罰: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的,處15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并處3000元以下罰款;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聚眾賭博,即為賭博活動提供賭場、賭具,組織、招引他人參加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的行為。聚眾賭博時,行為人有的自己也參加賭博,有的則本人不參加賭博,但都屬于聚眾賭博的情況; 2.開設賭場,即以營利為目的,營業性地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組織賭博的行為; 3.以賭博為業,即以賭博為常業,以賭博所得為主要生活來源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的行為。只要以營利為目的,實施上述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其中一種行為,就構成了賭博犯罪。犯賭博罪的,要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1.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2.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3.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1.以營利為目的,以行為人為中心,在行為人支配下設立、承包、租賃專門用于賭博的場所。提供賭博用具讓他人賭博的,其場所公開與否并不影響犯罪構成。 2.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未經國家批準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通過賭博或者為國家工作人員賭博提供資金的形式實施行賄、受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賄賂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于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 (綜合貴州省銅仁市公安網、今日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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