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 の設計路徑 我國法律對于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怎么做有著具體的規范要求,而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怎么做則沒有明文規定,這就給我們設計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方案留下了很多的想象空間。
我們發現在這些非上市公司中,不乏是奔著IPO而來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因此,對于擬IPO企業實施股權激勵,在設計實施方案時須慎之又慎,必須考慮IPO規則中對于“股權清晰”的要求,防止因股權問題給IPO造成實質性障礙。 設計非上市企業權益類的股權激勵方案時,通常有期權和實股兩種股權激勵工具。
期權激勵工具是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時間內以一定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權。為保證期權工具的有效激勵性,期權的授予會分幾年陸續釋放完畢,且在一定條件下會剝奪激勵對象行權的資格。
實股激勵工具是控股股東以一定價格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比例股權或者激勵對象通過增資方式持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權。為保證實股激勵工具的有效激勵性,持有實股的激勵對象在觸發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等條件時,將會觸發控股股東回購激勵對象的股權。
不難發現,企業實施上述兩種權益類股權激勵,均存在股權不穩定、不清晰的潛在因素。如何在滿足激勵作用的同時又平衡IPO規則對“股權清晰”的要求?我們直接在下文對擬IPO企業的股權激勵規劃給出設計路徑。 路徑一:合理設定股權激勵實施時間,在申報IPO時確保股權激勵計劃已實施完畢。 在IPO申報實務中,對于股權激勵的操作口徑是:申報IPO的公司如存在股權激勵計劃,必須實施完畢或者終止該股權激勵計劃。
但創業板有所例外。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8號——創業板公司招股說明書》(2015年修訂)第三十七條規定“發行人應披露正在執行的對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他核心人員、員工實行的股權激勵(如員工持股計劃、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及其他制度安排和執行情況”。因此,證監會允許在申請創業版的企業正在實施股權激勵計劃。但即便如此,仍必須確保“股權清晰”。 路徑二:在申報IPO時終止股權激勵計劃。 企業在申報IPO時主動終止股權激勵計劃,也是申報IPO企業的常見做法。赫赫有名的“富安娜與原始股東股權激勵糾紛”案件的背景就是富安娜家居因申報IPO終止了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
對于主動終止的股權激勵計劃,如何保證已經授予股權的激勵對象在企業IPO后仍然能繼續在企業盡心工作,而真正達到股權激勵的作用。同樣是富安娜家居的案例,雖然申報企業因申報IPO終止了股權激勵計劃,但采用由激勵對象出具《承諾書》的方式繼續對激勵對象進行約束。根據該案件的披露,《承諾函》規定,激勵對象如在富安娜公司A股上市之日起三年內以書面的形式向富安娜公司提出辭職或連續曠工超過七日的,應向富安娜公司支付違約金。法院認為“此種《承諾書》實為原《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回購條款的變通和延續,亦體現了激勵與約束相結合原則,激勵對象按照《承諾函》向富安娜公司支付“違約金”后所能獲得的利益仍為激勵對象違反承諾日上一年度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價。《承諾書》繼續對提前辭職的激勵對象所能獲得的股份投資收益予以限制,并不違反公平原則,是合法有效的”。
為此,在實踐中擬申報IP0的企業在終止股權激勵計劃的同時要保證股權激勵的激勵性,會要求激勵對象主動承諾IPO后的股票鎖定期,或者在企業IPO后無故離職或者做出損害公司利益的,應對企業以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等以金錢方式的補足,來保證股權激勵性。而對激勵對象的股權回購限制措施由于會涉及到股權不清晰,一般不允許采用。 路徑三:搭建合適的持股平臺來實施股權激勵。 越來越多的企業在實施股權激勵時,選擇通過持股平臺間接持有企業的股權。由于激勵對象放在持股平臺內,持股平臺的變動不會直接影響到持股平臺對企業的股權變動。因此,為實現股權激勵的目的,在持股平臺內可以對被激勵對象做出較大限制,除上述的股票轉讓時間的鎖定、違約金或者補償的實施、對實施股權激勵的主體進行股權回購也是被認可。
對于搭建的持股平臺,有些企業是通過設立信托計劃來承接激勵股權的,但由于信托計劃作為股東,可能會作為擬IPO要清理的三類股東對象,為此,建議約定明確在申報IPO時,信托計劃解除,管理人代持的股權要還原至實際激勵對象,將信托計劃清理完畢。 延 延伸:擬申報新三板企業股權激勵設計 2015年11月24日,中國證監會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部對外發布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問答——定向發行(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進一步發布了關于《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問答——定向發行(二)》適用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單純以認購股份為目的而設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業等持股平臺,不具有實際經營業務的,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不得參與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股份發行”。由此可見,對于新三板掛牌企業,若企業擬通過持平臺來做股權激勵的,則會因受到新三板規則的限制而無法直接實施。
《定向發行(二)》的發布,對于定增對象的標準提出了更為具體的要求,防止單純認購股份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法人、持股平臺以股東身份直接參與定增而規避關于投資者適當性的要求。當然,這也在一定程度上給員工持股平臺參與定增增加了難度,員工持股平臺無法直接參與企業定增。
為此,新三板企業若希望通過持股平臺來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可以由員工持股平臺通過認購股權投資基金、資產管理計劃等通過金融產品參與公司的定向增發。當然,我們建議擬掛牌新三板的企業在掛牌前就搭建合適的持股平臺。 結 語 綜上,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是一項系統性的工程,每一個步驟的實施都需要全局性的把控。企業不可抱著且行且看的態度來實施股權激勵,應謹之慎之合理規劃,有效實施。 一事精致,便能動人 關注 | 思考 | 熱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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