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7年7月30日,2017年證監會一共通過268家企業的首次公開發行審核,超過2016年全年發審過會企業數量。在IPO提速的同時,大量企業開始將IPO進程提上日程,在進行IPO規劃的同時,很多企業希望能夠通過股權激勵對人才進行綁定,更好的協助企業完成IPO,提升企業價值。我們認為,企業在IPO進程中實施股權激勵時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1、通過合伙企業持股平臺間接持股實施股權激勵。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中提到,發行人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票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而通過自然人持股的股權激勵會導致股權歸屬不明晰,股權穩定性受到影響。而激勵對象通過合伙企業間接持有企業股權可以保證股權的相對穩定,同時可以針對激勵對象設置離職、服務期限違約等限制條件,約定違約情況股權處理辦法。 2、股權激勵本質上是公司成本,需要注意股份支付對公司利潤影響。IPO前授予激勵對象的股權價值如果低于市場公允價值(通常以前后6個月內融資價格為基準),差額部分需要計入股份支付費用,減少公司利潤。一方面,如果股份支付費用過大,可能導致企業利潤指標達不到IPO申報條件;另一方面,股份支付費用過大將影響發行價格,以23倍市盈率,首發釋放25%股份為例計算,500萬股份支付費用將導致企業首發時少融2875萬。 3、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不得借款給員工,出資需自行籌措解決。在部分企業實施股權激勵時,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為員工提供資金幫助來購買公司股權。但是在IPO發行審核中,此種行為存在股權代持嫌疑,并且是發行審核時嚴格審查的環節,因此IPO企業在實施股權激勵時員工出資需要自行籌措解決。 —— 和君咨詢助理咨詢師 周宇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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