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31日粵水電發布公告,因CDM項目收入和增值稅即征即退收入不屬于企業所得稅免稅或減半征收的范圍,該收入已享受“三免三減半”優惠政策;該收入不符合優惠規定,共需補繳所得稅511萬余元,并追溯調整2011年度至2015年度的財務報表相關科目。 大力稅手補充: (一)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所得并享受“三免三減半”優惠政策,應單獨計算享受公共基礎設施優惠項目所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未單獨計算不得享受公共基礎設施優惠項目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二條,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的,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根據財稅[2008]46號,企業同時從事不在《目錄》范圍內的項目取得的所得,應與享受優惠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所得分開核算,并合理分攤期間費用,沒有分開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粵水電:關于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公告編號:臨 2017-012)披露詳細內容如下文: 一、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原因及內容 公司全資子公司東南粵水電投資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海南新豐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南新豐源公司”)經營的風力發電業務屬于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電力項目,已獲得海南省東方市國家稅務局東國稅登字(2010)第3號文批準,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免征企業所得稅,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016年11月,海南省稅務機關在對海南新豐源公司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的納稅申報情況進行納稅評估后,認為海南新豐源公司2011-2015年期間的CDM項目收入和增值稅即征即退收入不屬于企業所得稅免稅或減半征收的范圍。其中CDM項目收入11,694,546.97元,需補繳所得稅2,773,043.18元,增值稅即征即退收入17,342,974.08元,需補繳所得稅2,338,790.55元,合計需補繳所得稅5,111,833.73元。東方市國家稅務局第一稅務分局出具“東一局國稅通[2016]14號”稅務事項通知書、海南省地方稅務局第五稽查局出具“瓊地稅五稽通[2016]1087號”稅務事項通知書,分別確認應補繳稅款明細見下表。截至2016年12月,海南新豐源公司已補繳完畢。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9號——財務信息的更正及相關披露》等相關文件的規定,鑒于上述補繳稅款對公司往期財務報表產生影響,公司追溯調整2011年度至2015年度的財務報表相關科目。 二、具體會計處理 1.2011年度會計差錯追溯調整 追溯調整2011年度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稅金及附加,調增2011年度所得稅費用和2011年期末應交稅費,調減2011年末未分配利潤。 2.2012年度會計差錯追溯調整 追溯調整2012年度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稅金及附加,調增2012年度所得稅費用和2012年期末應交稅費,調減2012年末未分配利潤。 3.2013年度會計差錯追溯調整 追溯調整2013年度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稅金及附加,調增2013年度所得稅費用和2013年期末應交稅費,調減2013年末未分配利潤。 4.2014年度會計差錯追溯調整 追溯調整2014年度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稅金及附加,調增2014年度所得稅費用和2014年期末應交稅費,調減2014年末未分配利潤。 5.2015年度會計差錯追溯調整 追溯調整2015年度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稅金及附加,調增2015年度所得稅費用和2015年期末應交稅費,調減2015年末未分配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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