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處取締無證無照從事成品油經營的行為到底歸誰? 在成品油市場監管這一問題上,有許多人認為:無證無照從事成品油經營的行為應由工商部門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370號,以下簡稱《辦法》)進行查處。對此,筆者不能認同。 隨著商事制度改革的深入,一個依法核準登記從事成品油經營的加油站按正常程序應是:當事人先向工商部門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登記;然后到商務部門進行網點申請,獲得批文后到規劃部門、國土部門、消防部門等辦理修建加油站的手續;加油站修建好后由商務部門、安監部門、消防部門等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由安監部門核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此系工商登記前置);再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最后到商務部門辦理《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此系工商登記后置)。從這樣一個流程分析看,就不難分辯出無證無照從事成品油經營行為的查處取締應由哪個部門了。 從法律法規方面來講: 第一、汽油、柴油屬于國家《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載明的危險化學品。加油站屬于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以下簡稱《條例》) 第三十五條規定,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向安監部門申請核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根據該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先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再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也無法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是工商登記的前置許可。 《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該條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應由安監部門查處。 第二、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行為,也屬于《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所指的“無照經營行為”。《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無照經營行為的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根據該款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行為,應轉致適用《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款,由安監部門查處。 從商事制度改革中政府相關文件方面來講: 第一、《國務院關于“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意見》(國發〔2015〕62號)規定:“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加強‘先照后證’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監管,防止出現監管真空”。同時還規定:“工商總局負責公布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省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制定工商登記后置審批事項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工商總局關于調整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17號)附件1《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2016年6月)》,將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確定為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 第三、《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6〕7號)附件《湖南省工商登記后置審批事項目錄》,將石油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商務部門審批)確定為工商登記后置審批事項。 第四、《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后續市場監管工作意見〉的通知》(湘政辦發〔2014〕79號)規定,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按照以下情形查處:屬后置許可情形,未辦理營業執照和有關許可證或批準文件,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最先發現無證無照經營行為的其他許可部門負責查處;已取得營業執照而未取得有關許可證或批準文件的,由許可部門為主負責查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配合。屬前置許可情形,未辦理前置許可證或批準文件,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前置許可部門為主負責依法處理;已取得前置許可證或批準文件而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主負責查處,前置許可部門予以配合。法律、法規對有關專門事項的無證無照經營行為的查處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結合上述,依據法規和文件規定,筆者認為:加油站未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成品油經營活動的行為,應由安監部門負責查處;加油站已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而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成品油經營活動的行為,應由工商部門負責查處;加油站已取得營業執照而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的,擅自從事成品油經營活動的行為,應由商務部門負責查處。 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張躍強 金中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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