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要旨 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作為依法成立的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侵犯涉案音樂電視作品著作權的被告提起訴訟。涉案音樂電視作品具有獨創性,屬于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根據授權對其放映權進行管理。被告未經許可,未支付報酬,擅自在其營業場所提供的卡拉0K點唱系統中收錄了涉案作品,構成侵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案情簡介 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簡稱“音集協”)訴稱,其通過與原權利人簽訂《音像著作權授權合同》獲得了《江南》等116首涉案音樂電視作品的放映權,北京同一首歌餐飲娛樂有限公司麥子店分公司未經授權在其營業場所提供的卡拉0K點唱系統中收錄了涉案作品,侵犯了其對涉案作品應享有的放映權,北京同一首歌餐飲娛樂有限公司作為總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筆者為了論述方便,在本文中將兩被告統稱為“同一首歌公司”)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同一首歌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稱:一審法院認定的115首涉案作品中,有22首的畫面或者是機械地錄制演唱會、推介會等現場表演畫面,或者是對影視作品的片段剪輯后與音樂本身簡單合成的畫面,不具有獨創性,應當認定為錄像制品,音集協對此22首錄像制品并不享有放映權。相應地,賠償金額應當予以降低。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
律師點評 一、關于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 音集協是我國目前唯一一家經國家版權局正式批準成立、民政部注冊登記的音像集體管理組織,可以根據授權對權利人的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進行集體管理。音集協成立于2008年5月28日,目前已獲授權集中管理的作品共計106137首。KTV等用戶如果要使用這些作品,需要與音集協簽訂一攬子使用許可協議,即音集協將曲庫中的作品全部許可給KTV用戶使用。根據音集協網站上的介紹,其已獲授權管理的音樂電視作品已經占據國內KTV經營場所使用曲庫中歌曲的90%以上。關于收費標準,目前,音集協以點歌系統終端為基本單位,按照每天每臺終端8--11元不等的標準收費,比如,北京、上海地區的標準為11元/天/終端,新疆、青海、西藏等地區的標準為8元/天/終端。此外,音集協目前是委托天合文化集團有限公司及其設立在各省的服務機構代為收取卡拉OK著作權使用費,KTV經營者向本省的代收機構繳費。 本案中,正是由于音集協作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獲得了對涉案115首音樂電視作品進行管理的授權,所以法院認可了其為本案的適格訴訟主體。 二、關于涉案音樂電視作品是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還是錄像制品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第四條第(十一)項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且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第五條第(三)項規定,錄像制品,是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圖像的錄制品。而本案中音集協訴稱的“音樂電視作品”并非著作權法中明確規定的作品類型,最后雙方對其中的22首音樂電視作品到底是屬于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還是錄像制品產生了爭議。 區分二者的主要意義在于:1、如果是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那么意味著音集協可以主張放映權。但如果是錄像制品,則錄像制品僅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并不包含放映權。本案中便涉及這一點。2、如果是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該類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者(電視音樂作品行業一般指唱片公司)所有,詞、曲作者等僅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只能就單獨使用詞曲作品的行為主張權利。但如果是錄像制品,詞曲作者作為原權利人,可以單獨就詞曲作品主張復制權、表演權等權利。當然,在本案中沒有涉及這一點,但在其他類似案件中有涉及,比如歌曲《夢醒了》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2012)浙杭知終字第2號]。 區分二者的關鍵在于判斷涉案客體是否具有獨創性。本案中的22首音樂電視作品,根據畫面內容的不同基本上可以分為三類:一是“演唱會畫面”類,整體內容為演唱會畫面、幕后活動畫面、歌手通過動作與神態等演繹作品情感的畫面等多種畫面剪輯組合而成;二是“影視畫面”類,整體內容為影視劇畫面、歌手通過動作與神態等演繹作品情感的畫面等多種畫面剪輯組合而成;三是“推介活動剪輯”類,推介活動畫面、歌手與粉絲合影互動畫面、歌手通過動作與神態等演繹作品情感的畫面、節目活動畫面等多種畫面剪輯組合而成。最后法院認為,這22首音樂電視作品是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制作,凝聚了導演、演員、攝影、剪輯、服裝、燈光、特技、合成等創造性勞動,包含了制作者大量的創作,是視聽結合的一種藝術形式,因此符合作品的構成要件。從該判定來看,二審法院對“獨創性”的標準要求較低。 三、關于已支付點唱設備的購買費能否成為不構成侵權理由的問題 本案一審審理過程中,同一首歌公司抗辯,其購買點唱設備時所支付對價已經包括了曲庫放映權授權費,因此不存在主觀侵權過錯。在同類型的KTV侵權案件中,類似的抗辯還有,點歌系統第三方購入時已經擁有了相關曲庫,因此KTV經營者擁有合法來源。筆者認為,這種抗辯難以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KTV經營者向VOD廠商購買卡拉OK點唱設備時支付了相應的對價,僅僅意味著其取得了該點唱設備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并未因此取得曲庫中作品的放映權。關于這點,音集協2016年5月6日《關于已獲我會授權許可VOD廠商名錄的公告》也可以側面印證:“茲公告,我會授權附件名錄中所列卡拉OK系統及設備服務商(以下簡稱:VOD廠商)在其設備和系統中使用音樂電視作品制作卡拉OK曲庫,向實體卡拉OK歌廳發放,以滿足卡拉OK歌廳營業性播放需要。取得曲庫的卡拉OK歌廳,應另行按法律規定取得放映權許可,并交納著作權使用費。” 其次,即使KTV經營者有證據證明涉案歌曲系點唱設備供應商提供,合理抗辯亦難以成立。根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權的,復制品的發行者或者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復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合理來源抗辯的主體限于復制品的發行者和出租者,而KTV經營者并不在此列。且從主觀過錯角度來看,即使涉案歌曲是由點唱設備供應商提供,KTV經營者作為實際使用者和最終獲利者,也應該對歌曲的來源和授權情況進行審查,因此主觀上難以認定無過錯。 四、律師建議 音集協自成立以來,便持續開展了針對KTV經營者的著作權維權工作。從類似侵權案件的判決結果來看,音集協的勝訴率很高。此外,一般KTV經營者所需要放映的作品數量一般都要上萬件,如果一件一件去獲得權利人授權則過于繁瑣,而目前音集協已獲授權管理的作品超過10萬件,可以很大程度上滿足KTV經營者的需求。因此,無論是從降低風險的角度,還是從經濟、便利的角度,筆者都建議KTV經營者事先從音集協處獲得使用許可。當然,由于音集協的曲庫目前仍無法覆蓋市場上所有權利人的作品,因此不排除即使獲得了音集協的許可,仍然有被其他權利人起訴侵權的可能。但是,直接向權利人拿授權也同樣存在這一問題,且目前無法從制度上完全解決。因此,目前對于廣大KTV經營者來說,如果想快速正版化,從音集協處獲得授權仍然是較為穩妥的方式。 相關法律法規 《著作權法》
案件來源 北京同一首歌餐飲娛樂有限公司等與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侵害作品放映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6)京73民終400號] 作者姜向陽律師簡介 姜向陽,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律師、高級合伙人,華東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多年來致力于知識產權領域的實務工作,擅長處理與商標、著作權、不正當競爭、特許經營等領域的業務。先后發表了多篇專業論文。熟悉知識產權管理和運營,通過各種方式的知識產權運營,讓知識產權作為企業競爭的利器,為權利人創造商業價值。執業多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涉及商標的行政、民事、刑事案件,在商標領域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 歡迎就知識產權領域相關問題與作者聯系,深度探討或咨詢個案問題 電話號碼:18811045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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