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防范金融風險的背景下,新生的民營銀行也將迎來強監管。 8月8日,騰訊財經從兩家民營銀行處獲悉,近期收到銀監會下發的《民營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該辦法擬對民營銀行的互聯網貸款業務,以及聯合貸款模式,作出較為嚴格的限制。 按照暫行辦法的定義,互聯網貸款,是指借款人通過互聯網渠道自助提交借款申請,貸款人運用互聯網技術和移動通信技術,通過大數據信息和風險模型,全流程線上為符合條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其消費、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的本外幣貸款。 互聯網貸款需獲核準 暫行辦法要求,貸款人(即民營銀行)應按照該辦法的要求開展互聯網貸款經營準備工作,適時向監管機構提交申請,獲得核準后經營互聯網貸款。貸款人經營個人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應分別提交申請。 按照銀監會《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的本外幣貸款。 此外,貸款人上線各類互聯網貸款產品,應于產品上線前10天向監管機構報告。報告期間,不得對貸款產品開展宣傳、銷售活動。 在互聯網貸款用途方面,暫行辦法規定,貸款人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貸款。貸款資金不得挪用,不得用于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于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 據騰訊財經了解,此前新設的民營銀行由于有“一城一點”的限制,即一家民營銀行在三年之內,只能在當地一座城市,設立一家網點。這意味著,民營銀行前期無法通過大規模鋪設網點來開展業務,互聯網則成為可行的發展路徑之一。 目前已批籌的17家民營銀行中,至少有8家將自己定位為“互聯網銀行”。 暫行辦法提到,監管機構在核準互聯網貸款經營申請時,應重點關注:貸款人是否建立完善的互聯網貸款全流程風險管理機制;貸款人是否具備經營互聯網貸款的身份識別、風險模型研發、風險數據挖掘的技術能力;貸款人是否建設必要、安全的信息科技系統。 聯合放貸僅限銀行業金融機構 除了互聯網貸款業務需申請外,暫行辦法還對民營銀行的聯合放貸機構作出了明確的限制。 聯合貸款是指貸款人與合作機構基于共同的貸款條件和統一的借款合同,按約定比例出資,聯合向符合條件的借款人發放的互聯網貸款。這里的合作機構,則是指貸款人在進行互聯網貸款過程中,與貸款人在聯合貸款、客戶營銷、風險分擔、風險數據等方面提供支持和進行合作的各類機構。 暫行辦法要求,聯合貸款的合作機構限定于經中國銀監會批準設立,持有金融牌照并獲準經營貸款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據騰訊財經查詢,銀監會官網公布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除了政策行銀行、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城商行、農信社等銀行機構外,還包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 這也意味著,非持牌的網貸平臺、金融科技公司將被排除在合作機構的范圍之外。 一位民營銀行高管對騰訊財經表示,目前民營銀行和一些金融科技公司的合作還比較多,對于新生的民營銀行而言,主要是看重金融科技公司的線上獲客、風控等能力,他預計,這一限制會對他們未來的業務產生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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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貫澤 > 《消金/互金/科技/企業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