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予執行,行政機關如何尋求救濟?2017-11-14 09:01:08
來源:
中國國土資源報
作者:
解答人:林鴻潮,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我國非訴行政執行案件采用的是“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為主,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為輔”的模式,法律將大部分的強制執行權賦予給了法院。這一制度的關鍵在于利用審查和裁定程序將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納入司法監督的視野中,目的在于防止行政機關濫用行政強制執行權侵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法院在非訴強制執行案件中所作出的準予執行或不準予執行的裁定,是被申請的行政行為進入司法執行,實現其內容的最后一道門檻。 如果人民法院對于行政機關非訴執行的申請作出不予執行的裁定,就不僅僅只是程序上的處理,而是對整個行政行為存在明顯違法情形的判定,是對行政行為合法性效力的否定,并且,被申請執行的行政行為的內容也將無法實現。法院作出的不予執行的裁定,并不是針對某個程序性問題作出的判定,相反,對于行政機關及其行政行為所約束的相關利益主體而言有著舉足輕重的意義。 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機關的申請后,要對申請執行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實質性審查,審查后如果出現三類法定的明顯違法情形時,應當作出不予執行的裁定,并且說明理由,并在5日內將不予執行的裁定送達行政機關。人民法院經實質性審查被申請執行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之后所作出的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對行政機關具有拘束力,行政機關如果對非訴執行案件中人民法院不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無權上訴。但是,人民法院在非訴執行案件中作出的不準予執行的裁定對于行政機關的影響如此之大,行政機關對于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有異議時,該如何救濟呢? 雖然行政機關無法通過上訴啟動二審程序來表達異議,但《行政強制法》仍然為行政機關異議安排了救濟程序——申請復議。根據法律的規定,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執行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該不予執行裁定的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也就是說,行政機關對于人民法院不予執行裁定有異議時,唯一的救濟途徑就是申請復議。 需要注意的是,復議要向作出該不予執行裁定的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復議的對象就是按照非訴程序受理、審查行行政行為的人民法院作出的不準予執行裁定是否正確。受理復議的人民法院在經過審查之后并不是以復議決定書的形式結束復議程序,而是要再作出一個裁定:如果認為下級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執行的裁定錯誤,行政機關申請執行的行政行為應當執行的,就應當作出準予執行裁定;如果認為下級人民法院不準予執行的裁定沒有錯誤,行政機關申請執行的行政行為確實存在明顯違法情形,不應強制執行的,就應當作出不予執行的裁定。上一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期限為收到行政機關復議申請之日起30日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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