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說對工作負責,湖南沅江市公安局瓊湖派出所原副所長賈勝算是其中一個。都說這個小伙子工作起來玩命,“我干啥都有股拼勁兒,不達目的誓不罷休!”據說他這樣評價自己。 賈勝是這樣說的,也是這樣做的。他和他所領導的幾個輔警“為了工作殺了人”,把自己送進了監獄,看看這個拼勁,那叫夠用! 據益陽市檢察院起訴書顯示,2015年12月間,時任沅江市瓊湖派出所副所長的被告人賈勝根據“線人”舉報,懷疑張健盜竊了居民趙某的摩托車。張健到案后,從張健的摩托車后備箱和座位箱內搜出面罩、小撬棍、扳子等盜竊作案工具。被告人賈勝組織許磊、輔警李炳和輔警孟柯對張健進行審訊,承認了盜竊助力車的事實,但拒不承認有其他盜竊事實。 賈勝認為張健態度不好,要李炳用一個藍色塑料桶裝了半桶水到問話現場,并用空“怡寶”礦泉水瓶灌滿水,在瓶蓋上戳了洞,然后由許磊、黃強、李炳控制住張健的身體,賈勝用一條浸濕后的毛巾蓋住張健的嘴巴,用礦泉水瓶往張健的鼻子里灌水。 灌了幾下之后,賈勝要張健交待盜竊事實,張健仍然說沒有問題可交待。賈勝從辦公室找了一卷透明膠帶將張健的雙腳固定在木椅腿上,由許磊、黃強、李炳幫忙按住張健并將椅子向后傾斜,賈勝用一條毛巾蓋住張健的嘴巴,并用礦泉水瓶子往張健鼻子里倒水,由于張健掙扎,賈勝便找了兩根皮帶將張健的腿綁在椅子上,張健仍掙扎,導致張健和椅子一起摔倒。 起訴書稱,賈勝四人將張健扶起來對張健灌水,不久發現張健臉色不對,就把束縛張健的皮帶、膠帶、手銬揭開,將情況報告該所教導員汪智敏,并撥打了120急救電話。約十分鐘后,沅江市人民醫院120急救中心的醫生到達現場,醫生檢查后告知張健已經死亡。 經湖北同濟法醫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張健系在心臟肥大基礎上,因心傳導系統竇房結區出血致急性心電功能衰竭而死亡,其生前體表多發性擦挫傷、情緒緊張及灌水行為在其死亡過程中起一定的誘發作用或輔助作用。 就這樣,在一種“為了工作”的旗號下,本來是犯罪嫌疑人的張健成為了受害人,本來是人民警察的賈勝和許磊、輔警李炳和輔警孟柯成為了犯罪嫌疑人。 本來刑訊逼供行為已經漸漸離我們遠去,沒有幾個人愿意冒著付出自己政治生命的代價去做這件事兒,可世界就這么奇怪,也有人愿意。 有人這樣做,大致有這么幾種原因: 1、破案心切。案子久攻不下,明知是他干的,可就是不說,尤其是有的案子讓限期破案,增加了破案人員的“使命感”。 2、功利心強。讓別人看自己能耐,別人拿不下的案子,我能拿下來。 3、本領不夠。審訊技巧不行,當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時,就沒有辦法,靠讓其受點皮肉之苦解決問題。 刑訊逼供是一種野蠻的執法方式,為現代文明社會所不恥。很多時候,刑訊逼供是以“為了工作”的名義出現的,具有“天然的正義性”。其實,刑訊逼供的犯罪事實構成后,沒有任何一級的組織,任何一個領導會為刑訊逼供者承擔任何法律責任(黨紀政紀責任除外)。因此,所謂的“為了工作”的理由,是非常荒唐的,按照刑法247條的規定,刑訊逼供致人死亡的,要按照殺人罪定罪并從重處罰,也就是說賈勝等人要按照殺人罪從重處罰,天底下哪有為了工作需要殺人呢? 我們已經走進依法治國的時代,刑訊逼供所獲得的證據在法律上是沒有證明力的,無論是在訴訟的任何階段,只要證明有刑訊逼供的事實存在,那么司法機關所獲得的證據就是非法獲得,非法獲得的證據沒有法律效力。 因此,沒有比這種行為更能傷害公安機關形象,更能侵害我們的隊伍。遠離刑訊逼供是法制的要求,是現代文明的要求。 受害方律師描繪了這樣的畫面:法庭上,前警察賈勝等4人都是85后,他們真誠向受害者三鞠躬,表達了悔罪的心情。 相信他們是真心的,更希望更多的執法者從中體會到他們心中的悔意和苦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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