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并購重組過程中,對于所產生的稅款問題也是決定了重組項目是否能夠成功的關鍵要素。由于方案設計不合理,未提前充分考慮繳稅事項,交易對手在應繳稅款時點無力支付稅款,從而導致并購重組失敗,這樣的案例也是存在的。典型的案例如北緯通信收購杭州掌盟軟件、國投中魯收購江蘇環亞,均是由于無力繳稅導致的重組失敗。 本文所提到的并購重組主要是指股權類的重組,而股權類重組主要涉及的稅項為轉讓方的所得稅,本文主要圍繞股權轉讓方所得稅的相關規定、稅務籌劃方向、方案設計注意事項等方面試圖展開一定的研究。 一、稅務文件規定的梳理 現行的法律文件規定,對于法人股東、個人股東、合伙企業股東進行股份轉讓所產生的所得稅是不相同的,因此,本文按照股東身份的不同,對所得稅的相關情況進行研究(即:將被收購方的股東分別按照法人、自然人、合伙企業等三種情況進行介紹)。 1、針對法人股東的股份轉讓 (1) 關于股權轉讓延期繳稅的規定 在2014年以前,法人股東在出售股權過程中的納稅無法遞延,在2014年1月1日之后,法人股東(居民企業)以取得(其他企業的)股份作為對價進行股權轉讓所產生的企業所得稅,可以遞延5年繳納。 具體文件規定為:2014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根據該文件的規定, “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span> 同時,規定了如果在5年內轉讓了其股份、收回投資或者注銷的,則要停止遞延的計算,而要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從以上文件可以明確: ①居民企業將股份轉讓且以其他公司的股份作為轉讓對價的情況,在2014年1月1日后是可以遞延5年繳納的(文件原文的表述為: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②但如果居民企業將股份轉讓且以現金作為支付對價的,是不能按照該文件的規定進行遞延的。 其主要立法意圖為,如果股份轉讓直接拿到了現金則需要按照規定正常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如果是取得了另外一個公司的股份,由于沒有直接變現,鑒于直接繳納企業所得稅存在一定的困難,則可以申請按照5年延期繳納。 (2) 關于特殊稅務處理的規定 結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等文件,資產、股權轉讓等滿足以下條件的,對于可申請特殊性稅務處理: ①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②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50%) ③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④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⑤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對于股權收購特務稅務處理的核心思想為:如果收購方取得了被收購方的股份在50%以上(最新規定的比例),且被收購方的股東(必須為企業,詳見接下來的解釋)取得的對價中85%以上為股份而非現金,并同時滿足以上其他三個條件的情況下,對于轉讓方取得的對價為股份支付部分不確認股權轉讓所得,但是對于現金作為對價的部分需要確認股權轉讓所得。(詳見財稅〔2009〕59號第六條第(六)款的規定)。 在這里我們強調一下:一般情況下以上情況所提到的特殊稅務處理規定,僅適用于被收購方的股東為企業,而不適用于被收購方的股東為自然人的情況。根據《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的規定,上述重組交易中,股權收購中轉讓方可以是自然人。 當事各方中的自然人應按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規定進行稅務處理。因此,對于被收購方股東為自然人(自然人股東股份轉讓)的情況下,不適用特殊稅務處理的規定。 2、針對個人股東的股份轉讓 (1)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二十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①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 ②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 ③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 ④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 ⑤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 ⑥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根據該規定很有可能僅在簽訂轉讓協議,但還未收到股權轉讓款后就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款。對于北緯通信(002148)收購杭州掌盟82.97%的案例,雖然通過了證監會的批復,但是由于交易對方自然人的股份轉讓交納的個人所得稅無法支付,從而在2015年1月確定終止該重組事項。其主要就是受于以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的文件規定,最終導致該并購重組的終止。 (2) 在2015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分別發布的《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5年第20號)、《關于做好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個人所得稅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5]195號)等一系列文件中規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所產生的財產轉讓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且該文件自2015年4月1日起開始實施。 因此,對于個人將股份轉讓且以其他公司的股份作為轉讓對價的情況,在2015年4月1日后是可以遞延5年繳納(文件原文的表述為: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但是個人的股份轉讓且以現金作為轉讓對價的,則不適用5年的規定。 至此,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股東(居民企業)的股份轉讓若以(其他公司)(一般為買方)股份作為對價的,其產生的個人所得稅均可以延期5年支付。 3、針對合伙企業股東的股份轉讓 (1) 根據《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通知(財稅[2000]91號)(以下簡稱“財稅[2000]91號”) 第四條: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該條適用查賬征收的情況); 第五條: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合伙企業的投資者按照合伙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伙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一定的比例,由合伙人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應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 ①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②企業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③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該條適用核定征收的情況)。且根據本通知第九條的規定,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國稅發[2011]50號):重點加強規模較大的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查賬征收管理;難以實行查賬征收的,依法嚴格實行核定征收。 在這里我們不去討論查賬征收的情況,因為如果賬務清晰能夠準確核算出收入、成本與費用,那么按照其計算的利潤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從而計算個人所得稅,其合理籌劃的空間不是很大。 在這里我們試圖去研究一下核定征收的情況: ①假設合伙企業的行業為其他行業,根據財稅[2000]91號 第七條:應納稅所得額按照收入的10-30%核定征收,確定個人所得稅率為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的最高級35%,那么最終的計算的個人所得稅率為:收入總額*10%*35% 到 收入總額*30%*35%區間,其個人所得稅最低可做到3.5%的稅率,同時合伙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僅繳納個人所得稅; ②若在股東僅為自然人的情況下(即:以上第2種情況),其股份轉讓的個人應納稅所得額應為(轉讓價款-轉讓原值)*20%; ③以上①與②,在股份轉讓存在較大溢價的情況下,①的計算方法的個人所得稅要遠低于②的情況下。因此,在股份轉讓存在較大溢價的情況下,以合伙企業的形式進行股份轉讓的個人所得稅要較以自然人的形式節省較大的稅款,具有很大的合理稅務籌劃的空間。 但是在這里要做一個風險提示,就是每個地區的合伙企業是否會最終按照核定征收的方法,以及應稅所得率具體確認為多少,均存在一定的風險和不確定性,建議在籌劃此事項前,需要與當地稅務局進行充分溝通,且取得相關的文件后,再進行該項籌劃。 在這里我們進一步強調一下:關于股權轉讓不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內(營改增后應為增值稅)。 其文件依據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13號)規定: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券、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因此,無論對于法人股東、個人股東、合伙企業股東轉讓股權的行為,均不在營業稅(增值稅)的納稅范圍內。 (2) 不同地區合伙企業的稅收優惠 對于一些地區的合伙企業(一般為股權投資基金的合伙企業),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下,其合伙企業的個人所得稅率,能從5%-35%的超額累進稅率降低到20%,在這里不全面列舉各地區具體優惠的內容,但本文簡單列舉一些地區的優惠文件號,感興趣的讀者可以進一步查閱。 二、并購重組的稅務籌劃方向 1、合理規劃公司股權結構 根據以上梳理過程,可以看出被收購方不同的股權結構,對應所得稅是不同的。 例如,根據以上分析,在股份轉讓溢價較大的情況,且合伙企業可按照核定征收的方式下,其個人所得稅款能夠較自然人的形式具有較大的減少。因此在并購重組前,可以合理地重新搭建被收購方的股權結構,從而達到稅務籌劃的目的。 但是由于各地方的稅務監管不同,因此,對于合伙企業是否能夠達到降稅的結果,需要與當地的稅務局進行充分的溝通。 2、爭取特殊性稅務處理 如果被收購方的股東存在法人股東的情況,則可參照以上介紹的特殊稅務處理的規定,在方案設計上盡量滿足該規定,從而滿足特殊稅務處理的優惠條件。當然在以上也介紹到了,如果被收購方的股東為自然人,則不能滿足特殊稅務處理的規定。 3、爭取分期繳納稅款 根據以上所提到的財稅[2014]116號、財稅(2015)41號等文件的規定,若股份轉讓的支付對價為股份支付(非現金支付),對于自然人股東、法人股東均可申請按照5年繳納。因此,在實踐中可與當地稅務局充分溝通,爭取分期繳納相關稅款。 4、爭取區域稅收優惠 由于不同地區或不同產業園區的稅收優惠是不同的,可以通過變更公司的注冊地址,或者將轉讓方(若為合伙企業)的地址注冊或變更到到相應區域內,從而享受股權轉讓的稅收優惠政策。 5、合理的方案設計 并購方案的設計需要綜合考量稅收、現金壓力、各方利益平衡以及標的方股東鎖定等多方面因素。 一般情況下會設計成股份 現金支付的情況,對于現金部分至少要滿足相關稅款的繳納,且保證首期款可足夠滿足納稅的需求。否者很有可能會由于后期無法繳納稅款,導致重組失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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