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物業你看過來 樓梯間堆放雜物起火傷人你有責 業主在樓梯間堆放雜物,因遺留火種引發火災,小區居民姍姍在火災中受傷。為彌補損失,姍姍將小區物業江蘇如東某物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業公司”)和在小區樓梯間堆放雜物的業主劉英、方建國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賠償各項損失計16萬余元。姍姍的損失應該由誰承擔?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 花季少女被火燒傷 時年16歲的姍姍正值花季,和父母一起居住在江蘇省如東縣某小區2號樓3單元505室。 2014年8月12日上午,正值暑假,父母都外出了,姍姍獨自一人在家。中午11時左右,姍姍突然聽到樓下有人喊“著火了,趕快跑”。姍姍打開家門順著樓梯間往下看,看到下面有一點冒煙。姍姍心想,應該是人家家里著火了,得逃出去。于是她回到家里,拿上濕毛巾和手機就出門了。 一開始,樓道里的煙并不多,還可以看清楚。可是越往下走,姍姍才發現,情況不對,樓下的煙越來越多,也越來越黑,地面還很燙、很滑,她一不小心摔倒了,手機、濕毛巾等物品也都掉了。察覺到不能繼續往下走,姍姍準備返回家中。可是,她出門匆忙,沒帶鑰匙,家門已經關上沒法打開了。姍姍只好跑到四樓上面靠窗的角落蹲下,將褲子脫下捂著臉,并通過窗口呼救。后消防隊趕來,姍姍才獲救被送往醫院。 經醫生診斷,姍姍為二度燒傷。2015年8月14日,司法鑒定意見指出:姍姍面、頸、雙耳、四肢燒傷面積達總體表面積的20%,吸入性損傷,治療后遺有全身皮膚累計燒傷后瘢痕面積達總體表面積的10.5%,構成人身損害十級傷殘。 遺留火種引燃樓梯間雜物 好好的,怎么會突然起火呢? 原來事情是這樣的。劉英和方建國老兩口與姍姍同住一個小區,而且在同一單元,老兩口就住在該小區2號樓3單元105室。平時,老兩口經常往所在單元的底層樓梯間堆放一些雜物,有缸、紙箱、席夢思床墊等。“缸從2010年開始就放在那里,紙箱堆了大半年了,席夢思床墊是火災前一天傍晚放的。事發當天8點左右,我還在樓梯間放了紙箱,并沒有發現異常,后來聽到有人喊著火了,開門看見火在樓下燒。”劉英在接受如東縣公安消防大隊調查訪問時說。 同住在該小區2號樓3單元306室的一名住戶說,火災發生時他也在家。“我聽到樓下的吵鬧聲便從窗口往外看,對面樓住戶沖我喊‘著火了’,讓我趕緊下樓。我打開門一看,發現樓道里有很多煙。我準備下樓時住在二樓的老太跑來說樓下全是煙不能下,我就和老太一起拿毛巾捂住口鼻在家中等待救援。消防車來后,消防員將我們救出。” 2014年10月10日,如東縣公安消防大隊作出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火災過火面積約2平方米,造成1人受傷;起火部位位于某小區2號樓3單元底層樓梯間內堆放的席夢思床墊處,起火原因為遺留火種引燃可燃物引發火災。 當事三方各執一詞 因在火災中受傷,姍姍在身體上和精神上都非常痛苦。面對身體創傷和精神損害,2015年10月9日,姍姍訴至法院,要求該小區物業公司和劉英、方建國對她進行賠償。 姍姍認為,劉英、方建國在樓梯間堆放雜物引起火災,而物業公司管理不到位,未及時制止和清理公用道路雜物,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雙方均存在過錯。 劉英、方建國辯稱,單元底層樓梯間屬公共區域,為物業管理范圍,其堆放物品并不必然導致火災,也未遺留火種,應當由遺留火種的人承擔賠償責任,而且起火處本來有監控,但因物業疏于管理未及時維修,導致無法查找責任人,對此,物業應擔責。對于其堆放物品的行為,各單元樓均有此現象,物業并未明確告知,僅在事后張貼不許堆雜物的公告,疏于管理。此外,原告采取了錯誤的逃生方式,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物業公司則辯稱,其在各單元樓門口張貼通知,要求不許在公共區域堆雜物,《業主臨時公約》也嚴禁業主這么做,這么做的,后果自負。故應當由劉英、方建國夫婦擔責。原告的父母未盡監護責任,也應該擔責。物業公司、堆放雜物的業主被判賠償。 南通市通州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各方對火災及損害后果的發生是否有過錯,以及各自過錯的大小是本案的主要焦點。 根據火災事故認定書,起火處為劉英、方建國堆放的席夢思床墊處,遺留火種引燃可燃物引發火災。單元底層樓梯間屬于業主共有,二人占用共有部位堆放席夢思、紙箱等可燃物品,超出了業主對共有部位合理利用的范圍,存有安全隱患,此并非當事人完全不能預見。起火部位為席夢思處,二人堆放的紙箱等可燃物品被引燃后導致火勢蔓延,加大災害程度,影響并阻礙了姍姍逃生。劉英、方建國有過錯,其行為構成侵權。經公安機關調查,遺留火種的來源及行為人未明,在無證據表明遺留火種來自外部、系他人所為的情況下,應當由二人承擔侵權責任。如日后查明另有其他侵權人,二人仍可向其追償。 物業公司作為事發小區的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應當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同時,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物業公司對業主在共有部位堆放物品的行為未能及時制止,消防檢查或巡查存有缺陷,對火災的發生存有一定的過錯。 姍姍作為未成年人,遇火災發生的緊急情況,在起火地點、火勢均不明的情況下,選擇從樓梯逃生,無明顯不當。雖事后證明火勢不大,如選擇在家等候救援則不會受到傷害,但這并非緊急情況發生時當事人應當能夠作出的判斷,不能作為認定姍姍逃生不當的理由。姍姍在發現無法通過樓梯逃生后,因自家房門關上而未能返回家中,也未向其他住戶求助,以致她未能在相對安全的地點等待救援,對損害后果的發生有一定的過錯。 關于姍姍的損失數額,法院認定為14.6萬余元。 綜上,劉英、方建國占用共有部位堆放雜物,造成安全隱患,過錯較大,應承擔60%的責任;物業公司未及時制止業主堆放雜物行為,未盡到安全防范義務,亦存有過錯,應承擔30%的責任;其余10%由姍姍自負。因劉英、方建國以及物業公司各均已支付2萬元,故判決劉英、方建國賠償6.8萬余元;物業公司賠償2.4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劉英、方建國提起上訴。南通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微資訊摘編自《法治快車》,記者:高揚) ‖ 兒子電梯意外墜亡,母親悲痛狀告物業;瓷磚擋壞電梯門,肇事者坐牢加賠償! ‖ 100句入耳又入心的物業服務用語,你肯定看過,但是,你肯定沒有一句一句用心體會過! ‖ 別看你干了這么多年物業,小區經理每天、每月、每季、每年應該干什么,你未必都知道,未必都清楚! ‖ 啥叫物業服務意識?依我看,別冠冕堂皇地說大話,能踏踏實實地做到這15條,就是業主認可的物業服務意識! ‖ 你一天到晚說你忙,說你做了很多事,我咋沒看到 —— 小區物業如何做好痕跡管理 ‖ 交警鄭重提示:業主堵門維權,法律不支持、不許可,還要重罰!
|
|
來自: 金龍先生3jjspc > 《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