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從明年的1月1日起實施,但為讓納稅人盡早享受減稅紅利,國家從10月1日起,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執行,并按新的稅率表計稅。是不是很驚喜?! 這么好的政策,具體怎么算呢?我來舉個例子。 舉例:鄭某為A個體工商戶的業主,A個體工商戶2018年3月成立,生產經營所得征收方式是查賬征收,2018年全年收入總額100萬元,累計發生成本50萬元,費用30萬元,損失10萬元,其中與收入無關的支出5萬元,1-3季度已累計預繳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0.5萬元,請計算鄭某第四季度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本期應繳稅額和鄭某年度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匯算應補退稅額。 答: 1. 計算鄭某第四季度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本期應繳稅額 2018年3月開始經營,10月1日前經營期3月-9月共7個月,全年經營期共10個月。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成本-費用-損失-彌補以前年度虧損=100-50-30-10-0.35×7-0.5×3=6.05萬元(別忘了減,優惠全在這呢!) 應納10月1日以前稅額=(6.05×30%-0.975)×7÷10=0.588(萬元) (注意!這個地方30%、速算扣除數0.975萬都是用老的稅率表!) 應納10月1日以后稅額=(6.05×10%-0.15)×3÷10=0.1365(萬元) (注意!這個地方10%、速算扣除數0.15萬才是用新的稅率表!) 鄭某四季度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應繳稅額=累計應納稅額-累計已繳稅額=0.588+0.1365-0.5=0.2245(萬元) 2.計算鄭某年度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匯算應補(退)稅額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10+5-0.35×7-0.5×3=11.05 應納前三季度稅額=(11.05×35%-1.475)×7÷10=1.67475(萬元) (注意!這個地方35%、速算扣除數1.475萬都是用老的稅率表!) 應納第四季度稅額=(11.05×20%-1.05)×3÷10=0.348(萬元) (注意!這個地方20%、速算扣除數1.05萬才是用新的稅率表!) 鄭某2018年度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匯算應補退稅額=1.67475+0.348-0.7245=1.29825(萬元) 我為什么不四舍五入呢? 因為都是錢! 附:1.2018年1月1日-9月30日人所得稅稅率表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
2.2018年10月1日-12月31日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98號)相關內容: 二、關于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所得計稅方法問題 (一)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執行,前三季度減除費用按照3500元/月執行。 (二)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2018年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用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分別計算應納前三季度稅額和應納第四季度稅額,其中應納前三季度稅額按照稅法修改前規定的稅率和前三季度實際經營月份的權重計算,應納第四季度稅額按照本通知所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以下稱稅法修改后規定的稅率)和第四季度實際經營月份的權重計算。具體計算方法: 1.月(季)度預繳稅款的計算。 本期應繳稅額=累計應納稅額-累計已繳稅額 累計應納稅額=應納10月1日以前稅額+應納10月1日以后稅額 應納10月1日以前稅額=(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規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前規定的速算扣除數)×10月1日以前實際經營月份數÷累計實際經營月份數 應納10月1日以后稅額=(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后規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后規定的速算扣除數)×10月1日以后實際經營月份數÷累計實際經營月份數 2.年度匯算清繳稅款的計算。 匯繳應補退稅額=全年應納稅額-累計已繳稅額 全年應納稅額=應納前三季度稅額+應納第四季度稅額 應納前三季度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規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前規定的速算扣除數)×前三季度實際經營月份數÷全年實際經營月份數 應納第四季度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后規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后規定的速算扣除數)×第四季度實際經營月份數÷全年實際經營月份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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