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98號),明確了2018年第四季度納稅人適用的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本文通過案例,重點介紹了工資、薪金所得和生產經營所得的個稅計算方式,供讀者參考。 自2018年10月1日起,最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基本減除費用標準提高至每月5000元先行實施。隨之而來的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應如何適用的話題,引起納稅人的普遍關注。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98號,以下簡稱98號文件),進一步明確了稅款計算過程中,新舊規定的銜接和法規適用等問題。 工資、薪金所得的計算 98號文件規定,對納稅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統一按照5000元/月執行,并適用新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對納稅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按照稅法修改前規定執行。 例如,趙先生為某企業雇用的中方員工,該企業的發薪日為每月10日。趙先生的工資、薪金所得為2萬元/月,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額為4443元/月。假設趙先生沒有其他可扣除的項目。企業2018年9月10日和2018年10月10日為趙先生發放工資、薪金時,應扣繳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工資薪金-社保個人繳費部分-減除費用標準;企業應扣繳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9月10日,應納稅所得額=20000-4443-3500=12057(元),該所得額適用原個稅稅率25%、速算扣除數1005,則企業應扣繳個人所得稅稅額=12057×25%-1005=2009.25(元)。企業所扣的稅款應于10月15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10月10日,應納稅所得額=20000-4443-5000=10557(元),該所得額適用新個稅稅率10%、速算扣除數210,則企業應扣繳個人所得稅稅額=10557×10%-210=845.70(元)。企業所扣的稅款應于11月15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該例中,適用新的減除費用標準后,趙先生的稅負明顯降低。 值得注意的是,最新修訂后的《個人所得稅法》對綜合所得稅率中的收入級距進行了調整,擬在2018年10月~12月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的企業,在計算獎金應繳稅額時(假設2018年度尚未使用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應特別關注在新稅率下獎金收入的臨界點,避免出現“多發少得”的現象。 生產經營所得的計算 對于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98號文件明確了減除費用的執行標準。具體來說,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執行,2018年前三季度減除費用按照3500元/月執行。 98號文件同時規定,計算月(季)度預繳稅款和年度匯算清繳稅款時,應分別按照新、舊稅率表及前三季度和第四季度實際經營月份的權重計算。 例如,王先生為某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企業2018年實際經營月份數為12個月。王先生適用的個人所得稅預繳方式是按當期實際收入實行查賬征收。截至2018年第四季度,王先生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為42萬元,其2018年前三季度累計已納稅79750元。2018年度終了后,經納稅調整后計算得出王先生2018年度的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為人民幣45萬元。 第四季度預繳稅款計算的方面,按照98號文件,本期應繳稅額=累計應納稅額-累計已繳稅額。其中,累計應納稅額=應納10月1日以前稅額+應納10月1日以后稅額;應納10月1日以前稅額=(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規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前規定的速算扣除數)×10月1日以前實際經營月份數÷累計實際經營月份數;應納10月1日以后稅額=(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后規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后規定的速算扣除數)×10月1日以后實際經營月份數÷累計實際經營月份數。 對照上述公式,個稅法修訂前,王先生的第四季度累計應納稅所得額42萬元收入適用稅率35%、速算扣除數14750,則應納10月1日以前稅額=(420000×35%-14750)×9÷12=99187.50(元)。根據最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42萬元收入適用個稅稅率為30%、速算扣除數為40500,則應納10月1日以后稅額=(420000×30%-40500)×3÷12=21375(元)。王先生本期應繳稅額=累計應納稅額-累計已繳稅額=(99187.50+21375)-79750=40812.50(元)。 相應地,2018年度匯算清繳稅款計算的方面,匯繳應補退稅額=全年應納稅額-累計已繳稅額;全年應納稅額=應納前三季度稅額+應納第四季度稅額;應納前三季度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規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前規定的速算扣除數)×前三季度實際經營月份數÷全年實際經營月份數;應納第四季度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后規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后規定的速算扣除數)×第四季度實際經營月份數÷全年實際經營月份數。 對照上述公式,個稅法修訂前,王先生全年應納稅所得額45萬元收入適用個稅稅率為35%、速算扣除數為14750,則2018年前三季度稅額=(450000×35%-14750)×9÷12=107062.50(元)。新個稅法下,王先生的45萬元收入適用個稅稅率為30%、速算扣除數為40500,則2018年第四季度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450000×30%-40500)×3÷12=23625(元)。則王先生匯算清繳應補(退)稅額=(107062.50+23625)-(99187.50+21375)=10125(元)。 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而言,98號文件在明確減除費用適用標準的同時,還詳細說明了如何以加權平均法解決新舊個稅法在稅款計算過程中的銜接問題,為納稅人提供了清晰的指引。 需要關注的是,新《個人所得稅法》的配套規則仍在制定中,并將陸續出臺,建議納稅人持續關注個稅改革動向,及時了解后續配套文件。 (作者:王歡 康婕 單位:德勤中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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