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張某為某個體工商戶業主。2018年度該業戶全年生產經營利潤20萬元,無納稅調整項目,已預繳個人所得稅5690元,張某無綜合所得和其他經營所得。假設不考慮專項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計算張某2018年度匯算清繳時應補繳的個人所得稅額。 解: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98號)規定,張某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執行,前三季度減除費用按照3500元/月執行。張某2018年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用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分別計算應納前三季度稅額和應納第四季度稅額,其中應納前三季度稅額按照稅法修改前規定的稅率和前三季度實際經營月份的權重計算,應納第四季度稅額按照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和第四季度實際經營月份的權重計算。 (一)計算應納前三季度稅額 應納前三季度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規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前規定的速算扣除數)×前三季度實際經營月份數÷全年實際經營月份數 張某應納前三季度稅額=((200000-3500×9-5000×3)×35%-14750)×9/12=29231.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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