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解讀 食品標簽是向消費者傳遞產品信息的載體。了解《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既是學會如何利用標簽選購合格食品的途徑,也是維護消費者權益,保障行業健康發展的手段。以下為《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部分規定解讀,僅供參考。 1、如果產品中沒有添加某種食品配料,僅添加了相關風味的香精香料,是否允許在標簽上標示該種食品實物圖案? 標簽標示內容應真實準確,不得使用易使消費者誤解或具有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當使用的圖形或文字可能使消費者誤解時,應用清晰醒目的文字加以說明。 2、食品時,外包裝上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如何標示? 可以選擇以下三種方式之一標示:一是生產日期標示最早生產的單件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按最早到期的單件食品的保質期標示;二是生產日期標示外包裝形成銷售單元的日期,保質期按最早到期的單件食品的保質期標示;三是在外包裝上分別標示各單件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3、如何避免商品名稱產生的誤解? 當使用的商品名稱含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文字或術語(詞語)時,應在所示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面鄰近部位使用同一字號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如果因字號或字體顏色不同而易使人誤解時,應使用同一字號及同一字體顏色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4、關于可食用包裝物的含義及標示要求 可食用包裝物是指由食品制成的,既可以食用又承擔一定包裝功能的物質。這些包裝物容易和被包裝的食品一起被食用,因此應在食品配料表中標示其原料。對于已有相應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可食用包裝物,當加入量小于預包裝食品總量25%時,可免于標示該可食用包裝物的原始配料。 5、確定食品配料表中配料標示順序時,配料的加入量以何種單位計算? 按照食品配料加入的質量或重量計,按遞減順序一一排列。加入的質量百分數(m/m)不超過2%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 6、添加兩種或兩種以上同一功能食品添加劑,可否一并標示? 食品中添加了兩種或兩種以上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劑,可選擇分別標示各自的具體名稱;或者選擇先標示功能類別名稱,再在其后加括號標示各自的具體名稱或國際編碼(INS號)。 舉例:可以標示為“卡拉膠,瓜爾膠”、“增稠劑(卡拉膠,瓜爾膠)”或“增稠劑(407,412)”。如果某一種食品添加劑沒有INS號,可同時標示其具體名稱。舉例:“增稠劑(卡拉膠,聚丙烯酸鈉)”或“增稠劑(407,聚丙烯酸鈉)”。 7、關于定量標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 一是如果在食品標簽或說明書上強調含有某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同時標示其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二是如果在食品標簽上強調某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含量較低或無時,應同時標示其在終產品中的含量。 8、關于不要求定量標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 只在食品名稱中出于反映食品真實屬性需要,提及某種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標簽上特別強調時,不需要標示該種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只強調食品的口味時也不需要定量標示。 9、關于凈含量標示 凈含量標示由凈含量、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組成。標示位置應與食品名稱在包裝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所有字符高度(以字母L、k、g等計)應符合本標準4.1.5.4的要求。“凈含量”與其后的數字之間可以用空格或冒號等形式區隔。“法定計量單位”分為體積單位和質量單位。固態食品只能標示質量單位,液態、半固態、粘性食品可以選擇標示體積單位或質量單位。 10、贈送裝或促銷裝預包裝食品凈含量的標示 贈送裝(或促銷裝)的預包裝食品的凈含量應按照本標準的規定進行標示,可以分別標示銷售部分的凈含量和贈送部分的凈含量,也可以標示銷售部分和贈送部分的總凈含量并同時用適當的方式標示贈送部分的凈含量。如“凈含量500克、贈送50克”,“凈含量500克+50克”;“凈含量550克(含贈送50克)”等。 11、關于無法清晰區別固液相產品的固形物含量的標示 固、液兩相且固相物質為主要食品配料的預包裝食品,應在靠近“凈含量”的位置以質量或質量分數的形式標示瀝干物(固形物)的含量。半固態、粘性食品、固液相均為主要食用成分或呈懸浮狀、固液混合狀等無法清晰區別固液相產品的預包裝食品無需標示瀝干物(固形物)的含量。預包裝食品由于自身的特性,可能在不同的溫度或其它條件下呈現固、液不同形態的,不屬于固、液兩相食品,如蜂蜜、食用油等產品。 12、關于標準中的產地 “產地”指食品的實際生產地址,是特定情況下對生產者地址的補充。如果生產者的地址就是產品的實際產地,或者生產者與承擔法律責任者在同一地市級地域,則不強制要求標示“產地”項。 以下情況應同時標示“產地”項: 一是由集團公司的分公司或生產基地生產的產品,僅標示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名稱、地址時,應同時用“產地”項標示實際生產該產品的分公司或生產基地所在地域; 二是委托其他企業生產的產品,僅標示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時,應用“產地”項標示受委托企業所在地域。 13、關于質量(品質)等級的標示 如果食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已明確規定質量(品質)等級的,應按標準要求標示質量(品質)等級。產品分類、產品類別等不屬于質量等級。 14、關于豁免標示的情形 該標準豁免標示內容有兩種情形:一是規定了可以免除標示保質期的食品種類;二是規定了當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小于10平方厘米時可以免除的標示內容。兩種情形分別考慮了食品本身的特性和在小標簽上標示大量內容存在困難。豁免意味著不強制要求標示,企業可以選擇是否標示。 該標準豁免條款中的“固體食糖”為白砂糖、綿白糖、紅糖和冰糖等,不包括糖果。 15、關于日期標示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 該標準4.1.7.1條“日期標示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是指在已有的標簽上通過加貼、補印等手段單獨 對日期進行篡改的行為。如果整個食品標簽以不干膠形式制作,包括“生產日期”或“保質期”等日期內容,整個不干膠加貼在食品包裝上符合本標準規定。 16、標示日期時使用“見包裝”字樣,是否需要指明包裝的具體位置? 應當區分以下兩種情況:一是包裝體積較大,應指明日期在包裝物上的具體部位;二是小包裝食品,可采用“生產日期見包裝”、“生產日期見噴碼”等形式。以上要求是為了方便消費者找到日期信息。 17、關于產品標準代號的標示 應當標示產品所執行的標準代號和順序號,可以不標示年代號。產品標準可以是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或其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標題可以采用但不限于這些形式:產品標準號、產品標準代號、產品標準編號、產品執行標準號等。 18、關于致敏物質的標示 食品中的某些原料或成分,被特定人群食用后會誘發過敏反應,有效的預防手段之一就是在食品標簽中標示所含有或可能含有的食品致敏物質,以便提示有過敏史的消費者選擇適合自己的食品。該標準參照國際食品法典標準列出了八類致敏物質,鼓勵企業自愿標示以提示消費者,有效履行社會責任。八類致敏物質以外的其他致敏物質,生產者也可自行選擇是否標示。具體標示形式由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參照以下自主選擇。 致敏物質可以選擇在配料表中用易識別的配料名稱直接標示,如:牛奶、雞蛋粉、大豆磷脂等;也可以選擇在鄰近配料表的位置加以提示,如:“含有……”等; 對于配料中不含某種致敏物質,但同一車間或同一生產線上還生產含有該致敏物質的其他食品,使得致敏物質可能被帶入該食品的情況,則可在鄰近配料表的位置使用“可能含有…”、“可能含有微量…”、“本生產設備還加工含有…的食品”、“此生產線也加工含有…的食品”等方式標示致敏物質信息。 來自:食品研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