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時代家長給子女們起名都會具備一定的時代色彩,比如一聽到“倪大紅”、“愛國”、“建國”等等應該都是五六十年代的取名特色。到了現代,取名字不帶點萱、軒、浩、梓那都趕不上潮流。 近年來,“國學熱”、“詩詞熱”席卷國內,一對姓“呂”和“張”的夫妻因酷愛詩詞歌賦和中國傳統文化,決定給愛女起名為“北雁云依”,并以“北雁云依”為名辦理了新生兒出生證明和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新生兒落戶備查登記。誰知,一到派出所登記的時候,被民警拒絕,理由新生兒的姓必須隨父姓或者母姓,否則不符合辦理出生登記條件。該夫婦將派出所告上了法庭。
原告在庭審中稱:其為女兒選取的“北雁云依”之姓名,“北雁”是姓,“云依”是名。“北雁云依”取自四首著名的中國古典詩詞,寓意父母對女兒的美好祝愿”。 本案不存在上述(一)(二)兩種情形,案件的焦點就父母給孩子登記姓氏是否可以是除父母外的第三姓?關鍵在于是否符合上述立法解釋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什么是公序良俗法律并沒給出具體的條文規定,在法理上也只是作為一條基本原則,而司法實踐中,自由裁量權是在法官手上,或者說本案涉及到的是法律規定不明確的問題。 當然,最終法院還是駁回了原告關于“取名北雁云依”的請求,理由大致是這樣的: 首先,從社會管理和發展的角度,子女承襲父母姓氏有利于提高社會管理效率,有利于他人的判斷,若允許隨意創造姓氏,易造成社會管理混亂,增加社會管理成本; 其次,公民選取姓氏關系社會公序良俗,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姓氏代表的是家族血緣的傳承、倫理秩序和文化傳統,隨意創造姓氏,會造成文化觀點的沖擊,違背社會善良風俗; 最后,公民選取姓氏,應遵從法律的規定,通常情況下,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的行為,主要存在于實際撫養關系發生變動、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維護個人人格尊嚴等情形。 本案中,“呂”“張”夫婦給孩子取名“北雁云依”,以北雁為姓氏,僅憑個人喜好詩詞歌賦為由,法院不予給與支持 結束語 給孩子取名,一般情況下要么隨父姓,要么隨母姓,選擇第三姓的,前提是存在實際撫養關系發生變動、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維護個人人格尊嚴等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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