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張律師承辦了三起酒駕類案件,三起案件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均超過200mg/100ml,三起案件最終均被宣告緩刑。在三起案件的辦理過程中,張律師對酒駕案件進行了系統的研究,積累了一些辯護心得,現整理成冊分享給讀者。 實體部分 1、關于“道路”的問題 2000年,最高法制定的《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道路”明確為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將機關、企事業單位、校園、廠礦等單位內部管轄的路段排除在“道路”之外。 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了道路的含義。“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對危險駕駛罪中“道路”的理解,應重點把握駕駛行為發生地是否具有“公共性”。只要具有公共性,就應認定為道路。農村具有一定規模或較強公共性的農村道路,也納入道路管理。 2、關于人的問題 (一)酒精含量在20mg/100ml~80mg/100ml視為酒駕,要承擔行政責任。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視為醉駕,應承擔刑事責任。 (二)勸酒人、代駕人、借車人、教練 (1)教練明知學員醉酒而放任其駕駛教練車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0條明確規定,學員在正常的學習駕駛過程中,因交通違法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產生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由教練承擔。 這里僅講的是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沒有規定,用共犯理論解決。不過,在司法實踐當中,已經有按危險駕駛罪的共犯處理的情形。 (2)勸酒人 共同喝酒的人,明知一方酒后要駕車而不制止,要承擔刑事責任。 (3)借車人 明知他人要酒后駕車還將自己的車借與對方,成立危險駕駛罪的共犯。 3、關于車的問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機動車的含義:“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那么關于非輪式車、超標電動自行車等是否屬于機動車呢?緊扣條文含義,“機動車”必須是輪式車輛,顯然非輪式車不屬于機動車的范疇。關于超標電動自行車,2012年9月1日實施的《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把時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過40公斤的電動車作為輕便摩托車而納入機動車管理范疇。但是這是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屬于部門規章。在刑法上,只有等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明確超標電動車是機動車后才可定罪。 4、關于量刑情節的問題 (1)行為方面: 醉駕的時空環境、時間、路段、距離; 機動車車況; 是否有其他違反道交法的行為; 醉酒的后果,有無造成交通事故,事故的嚴重程度。 (2)行為人方面: 醉酒程度; 犯罪態度; 犯罪動機和對本身的認識; 一貫表現; 重要程度。科技人才情節較輕。 (3)具體標準 情節較輕:200mg/100ml 以下——緩刑 情節輕微:160mg/100ml 以下——免處 顯著輕微:100mg/100ml 以下——不作為犯罪處理 (4)不能判緩的情況 發生了交通事故,致他人受傷或致重大財產損失; 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 酒精含量在200以上; 營運客車、校車、接送車、中(重)型貨車、工程運輸車; 逃避檢查,阻礙檢查。 5、關于自首的問題 自動投案: 酒駕案件自動投案極少; 例行檢查時,在公安人員詢問、呼氣前自動交待醉酒駕駛的,不構成自首,因為這種情況下,雖然交待具有一定的主動性,但其歸案具有被動性,只能認定坦白; 報警后案發 自己報警——算自首 明知他人報警,能跑卻沒跑——算自首 不知他人報警——不算自首 明知他人報警,想跑沒跑掉——不算自首 逃離現場后又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算自首 如實供述: 供述對行為性質有決定意義的事實、情節(基本犯罪構成)以及對量刑有重大影響的事實(重大量刑事實)。 基本構成要件事實:駕車前是否飲酒,是否駕車路上行駛,駕駛何種車輛、車型。 不配合測試,視為不如實供述。 逃后,等酒精含量變低再投案,不算如實供述。 6、關于危險駕駛使本人重傷 危險駕駛使本人重傷仍然只構成危險駕駛罪,不構成交通肇事罪。關于交通肇事罪所規定的 “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負事故主要或全部責任”是指的使他人死亡或重傷,不包括自己。 7、從一重罪還是數罪并罰 酒后駕車造成交通事故或重大交通事故,同時觸犯了危險駕駛罪、交通肇事罪以及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時,應從一重罪處罰。 酒后駕車與檢查民警爭執又構成妨害公務罪時,應數罪并罰。因為行為人妨害公務時,酒駕行為已經結束,是兩個獨立的行為。 程序問題 血液提取環節 1、幾名民警進行監督? 不少于兩名民警全程監督。 2、在哪里采集血液? 縣級以上醫院。 3、采集人員需要什么身份? 醫生或法醫。 4、用什么消毒? 不能使用醇類藥品消毒,一般用碘伏。同時,民警需提供消毒藥品標簽的照片或錄像。 5、用什么收集血液? 一次性抗凝管。 6、取樣幾份?每份多少量?達到容器的百分之多少? 取兩份血樣,每份要達到3ml,血量要達到容器的60%以上。 7、是否需要拍攝,有什么要求? 民警應對血液取樣過程進行拍攝,影像資料上必須顯示實時時間。 8、民警是否告知了權利義務內容? 民警應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內容。 9、辦案部門是否蓋章,民警是否簽字? 《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必須由被抽血人、民警、抽血人員簽字。 10、當事人有無異議并簽名? 被抽血人、抽血人無法或拒絕簽名的,應注明原因。 血液存儲環節 1、血樣應如何儲存? 提取的血樣應當立即送檢,因特殊原因未立即送檢的,應儲存于0-4環境下。 2、血樣是否有凝結,凝結不能達到多少? 凝血塊達到采集血樣20%以上的,不得最為送檢血樣。 3、血樣的編號等特征是否清楚? 應確定血樣編號清晰,確保同一性。 4、B樣血存放在哪里? 存放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證物室冰箱。 5、能否將血樣交給辦案部門存儲? 如果將血樣交給辦案部門存儲,那么要審查辦案部門血液存放點是否通過專業部門的合格驗收、是否具有保存條件等。 送檢環節 1、由幾名民警進行送檢? 血樣應當由不少于兩名民警或者一名民警帶領兩名以上協管員送檢。 2、是否有《鑒定委托書》,《鑒定委托書》上的簽字蓋章是否符合要求? 必須要有《鑒定委托書》?!惰b定委托書》應當按照規定載明血樣的詳細情況,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簽字,并加蓋公章。 3、送檢血液的編號與之前提取、儲存環節的血液編號是否同一。 應確定送檢血樣就是當事人的血樣。 以上三大環節操作規范,依據蘇公交(2012)32號《江蘇省駕駛人血樣提取及酒精含量檢測工作規范(試行) 》。 鑒定環節 1、法律依據 2018年之前,公安部和司法部均有血液酒精含量測試的相關標準,2018年5月,司法部司法鑒定管理局專門出函明確規定:“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應當按照國家標準GB19522 的要求,采用GA/T1073 或者GA/T842的規定”。也就是說,目前血液酒精含量鑒定只能按照GA/T1073 或者GA/T842這兩個標準,其他標準不能使用。 2、檢測標準 GA/T842-2009——全稱《血液酒精含量的檢驗方法(GA/T842-2009)》 GA/T1073-2013——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生物樣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異丙醇和正丁醇的頂空-氣相色譜檢驗方法(GA/T1073-2013)》 3、檢測方法 頂空-氣相色譜檢驗 4、檢測結果 ![]() 上圖為螞蟻刑辯團隊所承辦的一起酒駕案件中,公安機關針對辯護人提出的鑒定方法不明的問題向法庭提供的情況說明,用以證明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方法合法。 辯護人查閱后發現,該份說明恰恰說明了鑒定人員在鑒定過程中沒有按照鑒定標準進行操作,因為鑒定人員以定性測試的方法得出了定量結果。根據鑒定標準,定性測試和定量測試是兩個獨立的檢測方法,定性測試的方式不可能得出定量結果。 因此,根據刑訴法相關規定,該鑒定報告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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